水资管函〔2020〕4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函》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函
水资管函〔2020〕43号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切实履行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职责,合理开发与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第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生态流量是维系河湖生态功能,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的重要指标,是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要基础,事关水安全保障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做好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为指导,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全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全国第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是相关江河湖泊流域水量分配、生态流量管理、水资源统一调度和取用水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各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资源管理权限,抓紧制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管控责任和管理措施,加强流域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建立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不断提升河湖生态流量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抓好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落实,强化地方河湖生态流量管理责任,完善生态流量监管体系。把保障生态流量目标作为硬约束,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控制性工程水量统一调度,严格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控河湖水资源开发强度。加大过度开发河湖退水还河还湖力度,切实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加快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加大监测设施投入,完善监测手段,提升监管能力。
四、水利部将把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跨省江河流域省界断面、重要控制断面和生态流量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水量考核,定期通报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落实情况,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
各地在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落实和管理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试行)
注:
1.生态基流是为维护河湖等水生态系统功能不丧失,需要保留的底限流量(水量、水位、水深)过程中的最小值;最低生态水位是指维持湖泊基本生态功能所对应的最低水位。
2.敏感生态流量是指维系河湖生态保护对象敏感期正常生态功能的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水深)及其过程。
3.最小下泄流量是满足河流生态基流和下游河道外基本生活生产用水需求的流量(水量、水位、水深)过程。
4.太湖的最小生态水位用大浦口、望亭(太)、夹浦、小梅口、洞庭西山(三)等五站平均水位计量。
5.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保障情况原则上按日均流量进行评价,湖泊最低生态水位原则上按照旬均水位进行评价。
6.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的生态基流保证率原则上应不小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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