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产〔2020〕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16 03:13:2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办产〔2020〕3号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0〕1号)部署,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年决定开展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9年认定的299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

(一)企业填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标准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农业农村部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对递补企业,在媒体进行公示。

三、材料报送

请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包括监测的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淘汰原因,递补企业情况,并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属于贫困地区的要予以注明),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递补企业,同时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在信息系统(http://158.28.244.170)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办法》标准要求,提出监测建议。

(二)按照“退一补一”原则,淘汰不合格企业,递补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对贫困地区推荐、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作用突出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递补。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三)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监测、廉洁监测。

(四)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复核、严格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电话:010–5919141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附件: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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