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18〕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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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编制的《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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