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办发〔2020〕5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20-05-19 21:11:08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决定》







文物办发〔2020〕5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2020年4月9日国家文物局党组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

2020年4月23日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文物行政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的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文物局机关在履行文物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推动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拟订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协调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督促落实局党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七)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收集、报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中国文物报社负责维护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负责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保障和系统技术支持。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制作的或者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公开属性。正在拟制的政府信息,由起草部门拟定信息公开属性,由办公室审查确定;已经形成但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组织审查确定公开属性。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存在争议的,由办公室报局领导确定。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国家文物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国家文物局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并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文物博物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文物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文物行业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服务、监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全国博物馆名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行业资质信息等;

(十四)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中国文物报;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有关会议;

(三)国家文物局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政府信息的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疑释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答复、审核、督办等工作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秘书处统一登记收文,按照程序交由政府信息拟制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研究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由办公室商承办部门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由承办部门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除国家文物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秘书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条 国家文物局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国家文物局现场提交或填写《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面交予办公室秘书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邮寄信函。通过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交寄给办公室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秘书处应当在实际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在线申请。通过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在线申请以信息系统显示收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政府网站系统维护人员应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转交办公室秘书处进行收文登记。

(四)传真传送。通过国家文物局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向办公室发送《申请表》,以秘书处收到传真并经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秘书处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登记,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部门并按程序交办。承办部门对分办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分办决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自申请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承办部门提供答复参考材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承办部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文物局不再答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承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办公室报局领导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按照程序报审后答复申请人;承办部门决定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提出延期答复的理由和延长的期限,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于答复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延期的,由承办部门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承办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依法予以答复。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确定延迟答复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形式予以答复。《答复函》公开属性原则上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公开《答复函》应当征求申请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文物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由办公室秘书处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三条 三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经审查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由办公室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认为国家文物局有关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室商承办部门审查确定是否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文物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更正的,由办公室会同承办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由承办部门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属于国家文物局职能范围的,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供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对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文物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文物局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向国家文物局举报的,由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对举报线索予以调查处理,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文物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办公厅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文物办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得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邮编:100009

电话:010-56792022

传真:010-5679213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国家文物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国家文物局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划分为机构职责、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机关政务、预算财务、计划规划、调研宣传、保护工程、考古发掘、世界遗产、博物馆管理、保护科技、社会文物、革命文物、交流合作、人事教育、机关党建、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等20类,详见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网址为:www.ncha.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二)公开形式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功能,查找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查询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3. 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等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二)申请提交方式

1. 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国家文物局现场提交或填写《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面交予办公室秘书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办公室秘书处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2. 邮寄信函。通过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交寄给办公室秘书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秘书处应当在实际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 在线申请。通过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在线申请以信息系统显示收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 传真传送。通过国家文物局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号码,向办公室秘书处发送《申请表》,以收到传真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信息提供形式

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

国家文物局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救济方式

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文物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文物局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向国家文物局举报的,由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对举报线索予以调查处理,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文物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办公厅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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