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0〕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26 15:13: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经国务院批准,觉得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执行范围和标准

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常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度、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2、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检测和研究工作的;

3、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专业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检测工作的;

3、专业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三类津贴:没人每月350元

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调查、检测的;

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6、遇到地震、洪水、高温、高寒、食物中毒、生物战等紧急情况。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的。

(四)四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二、发放办法

将津贴发放由原来的按天发放调整为按月发放。

(一)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就高享受一种类别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

(三)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这算发放。

三、所需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所需经费,由其参照地方统筹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1979年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即行废止。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的关心和重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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