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2017〕184号《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3-31 06:14:17

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17〕184号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利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总结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节约保护水资源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可以全面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中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加快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把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方向性、战略性举措来抓,将节水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全过程。

二、明确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北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南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2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应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要求。

(二)主要任务

1.指导推动各县级行政区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统筹制定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总体目标、年度任务和实施计划,落实保障措施,按目标要求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并于2017年6月底前报我部。

2.组织开展辖区内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考核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动员各县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分类指导,组织实施技术评估和达标考核。

3.加强宣传推广。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宣传部门的支持,创新节水宣传方式,积极营造全民参与节水的社会氛围。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炼总结辖区内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经验做法,加大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引领带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规范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考核程序


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考核按照自评、技术评估、验收和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自评分情况及逐项说明材料、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总结和相关影像资料。

(二)技术评估。各省级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技术评估意见。

(三)验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县级行政区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其达到《标准》要求。

(四)备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总结、达标评定结果及通过评定的县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材料报我部备案。

县域节水型社会申报及评定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考核工作要求。

四、切实落实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为有序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创新支持方式,加大资金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等模式,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节水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节水投资稳步增长机制。积极探索“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县级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给予资金补助。

(三)落实目标责任,强化考核监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目标考核机制,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并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一复验,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命名。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地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突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要求。





附件:节水型社会评 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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