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渔发〔2020〕1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28 00:40:00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20〕1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当前我国海洋捕捞渔船、沿海渔港基本情况,及早谋划“十四五”管理思路,助力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我部决定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既是沿海渔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工具和生产场所,也是海洋捕捞业监管的重点。我部曾于2000年及2001年分别开展首次全国海洋渔船普查和全国沿海渔港普查,并于2011年对沿海渔港进行核查,2015年对全国海洋渔船数据库中捕捞渔船情况进行清理。近年来,随着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沿海渔港与海洋捕捞渔船的情况变化较大,给渔船渔港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困难。为此,有必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对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核查,建立数据动态管理和分析新机制,更准确地掌握我国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基本情况,以更好地服务于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推动我国海洋捕捞业高质量发展。

二、核查对象

(一)海洋捕捞渔船核查对象。纳入全国统一数据库和地方(含各省及市、县)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和海洋捕捞辅助船,不包括乡镇管理的相关船舶。

(二)渔港核查对象。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之前投入运行的渔业港口和避风锚地。

三、核查方式

本次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工作,由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渔船、渔港实际情况,指定渔船、渔港核查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对归属本地区管辖的渔船和渔港进行实船(实地)核查,并依托电脑、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全国渔船渔港核查”完成核查信息的在线填报、移动端采集、数据汇交以及逐级审核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开展的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是渔船渔港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基础和数据支撑,既与“十四五”管理政策的制定紧密相关,也将与渔业油价补贴、渔港建设支持、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工作直接挂钩。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核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其作为提高渔船渔港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请各省渔业主管部门根据202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和沿海渔港核查方案(详见附件1、2),明确分工、细化责任、落实到人,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核查工作,并按时将核查信息报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全国渔船渔港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于6月1日正式上线,我部将组织录制系统培训视频并编印系统操作手册,详细讲解介绍系统操作办法,以便具体核查人员了解掌握,并就有关疑问进行解答。

(三)保证质量。核查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数据质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渔船渔港历史数据,结合当前渔船渔港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填报有关数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核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报,对弄虚作假、伪造捏造数据的要严肃处理,确保核查工作质量。我部也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核查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视情抽取部分地区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将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核查工作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联系人: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郭毅、陈振业,联系电话:010-59192962、2983;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李苗,联系电话:010-59195064。




附件:


1. 202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核查工作方案


2. 2020年全国沿海渔港核查工作方案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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