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9〕1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29 03:12:46

《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9〕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有关责任追究事项通知如下:

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2019年4月4日







全文:《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取码: gv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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