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20〕1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各银保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年初,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了《关于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报告》。为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工作,建立规范发展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和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农业农村部会同银保监会研究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整体改革方案。
(一)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联合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该机构为专业性的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脱钩后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和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指导。遵循“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开展渔业行业内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等经银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和借款人,参与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履行法定及章程规定的义务,在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后可收回借款本息,同时继续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
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宁波等7省(市)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参照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制定。银保监会将在统筹考虑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设立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审批,具体有两种形式:
1.对于地方协会满足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条件的,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其共同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同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业务指导。
2.对于地方协会不具备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由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接受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二、实施步骤
(一)先期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人,牵头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力争2020年内完成。此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二)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成立后,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地方协会完成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改革完成后,地方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协调推进。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是健全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和加强渔业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统筹协调推进体制改革任务。体制改革中,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地方协会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二)加强指导,抓好落实。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期间要加强监督,强化服务,确保渔民风险保障不断档、不弱化。体制改革后,要按照党中央政社脱钩“五脱五不脱”的原则,认真履行好行业指导职责,在发展方向、产业服务、政策支持、制度建设、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指导,搞好服务。
(三)坚持宗旨,提升能力。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地方协会要始终坚持“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发挥依托渔业部门、支撑渔业管理、扎根渔区基层、服务渔民群众的特点,主动作为,全力协助地方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内控管理和合规建设,不断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地方协会要加强对新成立的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为广大渔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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