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1〕17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
银发〔2011〕177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3号)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二、助农取款服务采用专门交易类型,由中国银联统一设置。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
三、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可使用固定POS机(销售点终端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收单机构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
四、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相关机构,不得对余额查询业务收取费用。收单机构通过受理本行发行的借记卡办理小额取款业务的,同城(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不得收费,异地不超过本行异地汇兑手续费。收单机构通过受理他行发行的借记卡办理小额取款业务的,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取款手续费;各机构之间的手续费分配比例,由中国银联商会员机构本着“最大限度让利收单机构”的原则制定,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收取通过系统自动设置从银行卡内直接扣收,禁止服务点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五、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
(二)开业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支付结算差错事故;
(三)内控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能对助农取款服务开展业务指导、监测和检查;
(四)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提出申请,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申请材料包括:
(一)金融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发展概况、银行卡业务发展现状,开办助农取款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服务优势、配套政策、工作思路等;
(三)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实施细则;
(四)与服务点签订的协议样本;
(五)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优先考虑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助农取款收单业务。
六、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等替代资料。收单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并核验真实后,应对商户进行现场考察并拍照留存,必要时还应广泛听取当地攻府、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在对商户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后确定服务点。服务点确定后,收单机构应上门为服务点安装受理终端,严禁未进行服务点入网审核提前安装受理终端。
七、助农取款服务点重点考虑以下类型:
(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
(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邮政网点;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点。
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由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乡镇和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3个。对于规模较小、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
八、收单机构要与服务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在协议中,应就现金来源、差错处理、客户纠纷处理、风险防范等进行约定。收单机构可为同时满足银行卡特约商户相关管理要求的服务点开通消费交易,但应严格要求服务点使用真实交易类型上送交易,不得将消费交易和助农取款交易互相套用。收单机构可根据服务点资信扶况和风险情况采取免除机具押金、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等措施,调动服务点业务积极性。
收单机构应在服务点醒目处统一悬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为服务点配备验钞设备和能够打印交易单据的受理终端。要求服务点建立统一的助农取款登记簿,逐笔登记取款日期、取款人身份信息、取款金额等信息,经取款人或代理人签字(指纹)确认,并定期核对。持卡人对现钞有争议的,应当场更换。要向持卡人明示安全用卡须知、假币识别、举报投诉电话等注意事项。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全面了解并正确使用该项服务,培养农民用卡习惯。
收单机构要对服务点和受理终端建立信息档案,加强对服务点的业务和技能培训,通过服务点进行假币识别宣传,防范假钞风险。要每季对服务点至少巡检一次。对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受理终端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等行为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应中止协议,收回受理终端和标识牌,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其他收单机构不得再与其合作开展银行卡业务。
九、各相关机构要按季汇总有关信息,从2012年1月起,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地区情猊按附件中附表1格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银行情况按附件中附表2格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中国银联将跨行情况按附件中附表3的格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十、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专为便利偏远农村地区小额现金支取的一项实事工程。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发卡机构、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务必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开展助农取款服务的重要意义,借鉴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开展的经验,认真做好组织和推广工作,构建起支农、惠农、便农的“支付绿色通道”,切实把安全、经济、便捷的现代化支付服务延伸到万村千乡,将政府部门有关惠民利民政策的温暖送到老百姓身边。
为加强组织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组织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稳妥推广。
各地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制定辖区内助农取款服务的推广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行选择乡镇进行试点、充分总结经验后再稳妥推开,争取在2013年底前实现助农取款服务在本地区农村乡镇的基本覆盖。要加强对当地手续费制定工作的协调、指导,最大限度优惠和便利农民。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在财政、税收、通讯费用、机具购买等方面的支持。要加强对收单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收单机构,各地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暂停业务、取消资质等措施,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各负其责,紧密配合。
各发卡机构、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要加强协作,做好相关技术改造和业务推广工作,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助农取款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和业务健康发展。
中国银联应对助农取款跨行服务制定统一的业务和技术实施方案,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协调相关机构进行系统改造;做好助农取款服务的跨行交易清算服务。
十一、各参与单位在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特色做法、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掊区内相关机构。
附件: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相关附表(略)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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