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规〔2015〕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6-07 01:54:33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突出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管控能力,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优化调整,现就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

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编制实施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的规定执行。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直接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到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以下简称“两矿区”)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部,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两矿区”以外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由相关地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上报部、省待审批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

三、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要充分利用和吸纳矿业权设置方案已有成果,切实做好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进一步细化勘查开采的空间布局安排。对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应依据勘查工作程度进行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二类的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勘查程度要求,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第三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类的矿产,可直接划定集中区、备选区等,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勘查风险分类调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社会公示后予以实施,调整内容上传至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纳入信息化监管。

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其中“两矿区”规划矿种的矿业权设置区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落实。其他矿业权设置区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推进,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或县级规划中落实具体的矿业权设置区划内容。各地在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中,应优先保证国家紧缺矿产和重要矿产勘查开采。有关编制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9号)

四、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禁止、限制等规划分区管理要求,是否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砂石粘土类矿产只需矿种大类符合即可),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矿业权设置区划中明确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原则上一个区块一个主体。砂石粘土类矿产开采,不得位于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范围内,且需符合本地区矿业权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准入条件要求。此外,以下几种情形视同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

(一)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

(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且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超出已设探矿权勘查范围的项目;

(三)扩大勘查开采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5%的矿业权;

(四)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需设置探矿权且为同一主体的;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项目。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前,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区划为依据进行审核。

五、强化矿业权设置区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矿业权设置区划编制实施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部将强化对勘查开发项目规划审核情况的信息化监管,重点监管是否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拟配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审核要求,并对相关审核记录存查,作为后续监管工作依据。部将定期组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确保应编尽编、科学编制、编批一致,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印发的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国土资源部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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