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农水〔2020〕12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6-09 02:19:45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农水〔2020〕120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根据《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6日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全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不含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和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城镇供水及其管网延伸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包括出台县级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定价、水费收缴、财政补助等任务。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方面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落实中央及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要求;

(二)完成水利部关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方面的各阶段目标要求;

(三)制定省级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水费收缴目标任务;

(四)指导监督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价格主管部门,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定价和水费收缴工作;

(五)督促各渠道发现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问题的整改落实,对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复核;

(六)协调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地方财政补助经费,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第五条 水费收缴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水利部视问题严重程度,对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一)到2020年6月底,未按要求全面制定县级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地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已制定详细水价政策制度,县级可不制定),或农村供水工程未全面定价的;

(二)到2020年12月底,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未达到其工程总处数的95%,或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未达到90%的(水费收缴率是指农村供水工程在一定时期内实收水费占应收水费的百分比,下同);

(三)到2021年6月底,农村供水工程收费处数未达到其工程总处数的95%,或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未达到90%的;

(四)到2021年12月底,农村供水工程未全面收费,或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未达到95%的。

水利部可根据地域特点和疫情防控等特殊需要,适当调整时间节点,并通知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022年仍未达到任务要求的,将按照本项规定继续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条 水费收缴问题的认定来源主要是水利部组织或授权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暗访抽查结果,并综合考虑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数据,以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暗访抽查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根据已经明确的水费收缴时间节点任务,一年中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随机选取8%~10%的县(市、区);对于水费收缴任务较轻、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可以适当降低暗访抽查比例;反之,适当提升暗访抽查县的比例;

(二)对每个暗访抽查县,结合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不同时间节点暗访的工程类型要求,每次随机选取6~10处位于不同乡镇、不同供水规模的农村供水工程(特殊情况除外),每处工程随机入户暗访3~5个用水户;

(三)对有相关问题线索的地区和农村供水工程,适当加大暗访力度。

第八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和通报批评等三种方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整改:

(一)暗访抽查发现县(市、区)或农村供水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

(二)通过暗访抽查、月调度等措施发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水费收缴等相关问题的。

第十条 水利部通过印发“一省一单”等方式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被责令整改单位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按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约谈:

(一)暗访抽查发现25%(含)~35%(不含)的县(市、区)(与暗访抽查总数相比,下同),或25%(含)~35%(不含)的农村供水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

(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滞后,经责令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整改到位或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的;

(三)因水费收缴不力导致农村供水出现问题,当年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被责令整改次数达6次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 水利部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按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报批评:

(一)暗访抽查发现35%及以上的县(市、区),或35%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

(二)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月调度情况进行复核,发现谎报数据等严重行为的;

(三)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严重滞后,经约谈超过1个月仍未整改到位或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的;

(四)当年因水费收缴不力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

第十四条 水利部视问题严重程度,通报至不同范围:

(一)对第十三条存在的问题,通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暗访抽查发现40%及以上的县(市、区),或40%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或在当年被约谈3次及以上的,通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三)暗访抽查发现45%及以上的县(市、区),或45%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应水费收缴工作任务的,或在当年被约谈4次及以上的,通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党委主要领导。

第十五条水利部可通过正式文件、工作简报等方式,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单位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按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部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情况,纳入水利相关工作考核范围,并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省级问责细则,健全完善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农村供水工程合理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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