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9〕304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
银发〔2019〕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近日,公安机关侦破“3.26”特大贩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案并认定602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为有效遏制买卖银行卡、账户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人民银行、公安部决定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
人民银行已将上述602名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将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后,对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二、妥善处理异议
个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釆取的惩戒措施提出异议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如个人认为提供的信息有误,不认同公安机关对其认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个人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名称,个人可以向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公安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买卖账户相关信息上报和移送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17〕109号)对申诉进行处理。
三、开展广泛宣传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组织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针对买卖银行卡、账户危害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各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的危害性及惩戒措施,提高社会公众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卡、账户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在校学生、企业财务人员、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现场宣传教育。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银行将及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将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发布至银行和支付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对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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