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厅〔2020〕2号《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基厅〔2020〕2号
已被修订,2021年修订版请参阅:教监管厅函〔2021〕10号《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反映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尤其对培训收费、培训退费和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促进学生和家长合理选择培训机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当事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切实提高学生家长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系,必要时进一步修订完善示范文本。
附件:中小学生校外培 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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