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函安全〔2020〕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5-30 04:14:35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







国能函安全〔2020〕39号

 



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电力工程质量,我局对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

建立“专业质监站+质监中心站”的电力质监机构体系。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专业质监站

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国家电力试验示范工程、跨区域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火电工程、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2.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全国水电工程质监工作,兜底负责风力、光伏发电工程和电源、电网侧储能电站质监工作(内蒙古区域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可承担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质监工作。

3. 核电中心站更名为核电常规岛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国核电(核岛除外)工程质监工作。

(二)质监中心站

1. 南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设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南方电网区域内跨省电网工程质监工作。

2.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设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级电力公司,负责辖区内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可承担火力发电工程和风力、光伏、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工程质监工作。

3. 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设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蒙西区域内电网工程和内蒙古区域内电源工程质监工作(水电、核电工程和中国华能投资的工程除外)。

4. 华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设在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中国华能投资的电源工程质监工作(水电、核电工程除外)。

5.贵州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在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受贵州省能源局委托,负责贵州省能源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电等工程质监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各电力质监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拒绝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符合质监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监申请,不得将质监工作委托给其他质监机构实施,开展质监工作不得收取质监费用。未经核准(审批、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监申请。未通过电力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实施质监工作确有困难的电力建设工程,专业质监站可申请并经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原业务范围确定的质监中心站实施质监工作。过渡期后,各电力质监机构严格按本通知明确的业务范围实施质监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已完成质监注册的电力建设工程仍由受理质监注册的原电力质监机构负责质监工作。

(四)2020年7月1日前,各电力质监机构将举办单位名称和本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当前业务范围、专职质监管理人员数量等信息书面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张 鹏 ,电话:010-63416316,传真:010-66597462,邮箱:zphus@163.com )





 

国家能源局

2020年6月15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87234.html

本文关键词: 国家能源局, 进一步明确, 电力, 建设, 工程, 质量, 监督, 机构, 业务, 通知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