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发〔2020〕67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6-30 00:10:56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2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明确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为服务稳外贸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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