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规划发〔2020〕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20〕8号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
为加强卫生健康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国家规划体系,卫生健康规划分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卫生健康区域规划和卫生健康空间布局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规划、体系规划、布局规划等。其中,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是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卫生健康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健康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工程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卫生健康专项规划是以卫生健康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卫生健康区域规划是指导特定区域卫生健康协同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卫生健康空间布局规划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是一定区域卫生健康机构设施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卫生健康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三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四条 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司局牵头编制,卫生健康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主管司局牵头编制。
第五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委规划管理司局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管理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统筹协调后编制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的规划,以及委办公厅印发的规划,由委规划管理司局负责统筹管理,并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业务司局自行印发的卫生健康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司局自行管理,送委规划管理司局备案。
第六条 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审批、发布和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卫生健康规划的立项应当遵循国家发展规划,遵循根据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
规划编制清单,明确未来五年需要编制的卫生健康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牵头部门、衔接部门、内容框架、规划期、时间进度和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委主任会批准后作为委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
需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卫生健康规划,编制牵头司局还应当重点说明依据或理由,同时研究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由委规划管理司局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审查论证。
对未纳入规划编制清单,但根据形势变化确需编制规划的,编制牵头司局应当向委规划管理司局提出编制建议,由委规划管理司局商编制牵头司局并报经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委规划管理司局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清单实施的跟踪督促。确有必要的,应当商有关业务司局并报经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对规划编制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编制卫生健康规划应当拓展规划前期研究广度和深度,做好现状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优先目标,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和行动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加强规划内容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并做好平衡协调。前期研究由规划编制牵头司局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规划由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组成。
规划文本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过长。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其他规划可参考执行:
(一)前言。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编制依据、规划目的、规划期等。
(二)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现状、主要矛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应当明确发展的战略方向和路径;基本原则应当提出确定规划目标和落实各项任务需要把握的原则;发展目标应当包括定性目标和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择应当有统计基础,可评估、可考核,要分别标明基期水平和目标水平。
(四)重点任务。主要阐述实现规划目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或举措。涉及重大工程的,原则上应当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 涉及需财政经费支持的重大项目的,原则上应当明确行动目标、主要内容、预算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当以专栏等形式在规划文本中列出。
(五)规划实施。重点说明确保规划任务顺利实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在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各业务司局要研究提出本领域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拟纳入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业务司局要进行科学测算;对拟纳入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举措,由委规划管理司局会同财务管理司局、业务主管司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有关司局共同研究确定。
在卫生健康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牵头司局对拟纳入规划的主要指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举措等要征求委规划管理司局的意见,确保符合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牵头司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综合运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新规划编制手段,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对规划编制的辅助支持作用。
对各方面反映较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重大问题,规划编制牵头司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衔接
第十四条 在卫生健康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必须与国家发展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及中期财政规划等统筹衔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资源等开发保护活动等须接受相关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性指导和约束。
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必须与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之间必须相互协调,避免规划数量过多、质量不高、衔接不充分、交叉重叠的问题。
第十五条 规划衔接的重点是规划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风险防控等。
第十六条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委编制牵头司局会同规划管理司局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与国家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等进行衔接,并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对其他卫生健康规划,规划编制牵头司局要征求委规划管理司局的意见,并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规划编制牵头司局要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确难以与衔接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加以重点说明。
第五章 论证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规划送审前,应当经过论证。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原则上应当由规划编制牵头司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委托有资质或专业能力的机构开展第三方论证,根据业务领域特点,也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其他卫生健康规划通过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由规划编制牵头司局组织,委规划管理司局参加。
第十九条 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科学论证规划内容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六章 报批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规划报批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编制说明: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过程、衔接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规划解读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规划编制牵头司局应当会同委规划管理司局就规划草案会签衔接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卫生健康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司局会签委规划管理司局后报委主任会审批。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牵头编制的规划,需我委会签的,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应当会签委规划管理司局。
第七章 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规划编制牵头司局应当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文本,按照“无解读、不发布”的原则配发解读稿件。根据需要,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公开。规划报批时,应当明确公开方式及公开文本范围事项,即全文公开、区分处理后(删去不适合公开的内容)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及公开机关。如需公开,应当按委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情风险评估等有关要求开展。
第二十三条 委规划管理司局建立卫生健康规划信息库。编制牵头司局在印发规划的同时,应当将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和纸制文件送委规划管理司局入库。
第二十四条 规划经批准后,编制牵头司局要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及实施进度。对卫生健康发展规划要制定主要指标的年度计划,综合平衡设置年度目标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保障规划实施。
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资源配置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牵头司局应当会签委规划管理司局,确保符合规划相关要求。
第八章 评估
第二十五条 在卫生健康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牵头司局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牵头司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委负责同志并送委规划管理司局备案。对预计难以达到进度或难以完成的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牵头司局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对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实施成效,委规划管理司局可根据需要选取部分业务领域开展重点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外,各规划编制牵头司局要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开实施进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按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卫生健康委编制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编制的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做好与卫生健康规划的衔接。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发展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送委规划管理司局备案。中医药规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3月11日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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