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将其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
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六)、(八)项规定的材料。”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应的资历证明。”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十、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十一、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三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
十二、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第二款中的“持有船员服务簿”修改为“持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全文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 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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