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
国卫妇幼发〔2013〕44号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现就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妇幼卫生工作成绩显著,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关系8.8亿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关系4亿多家庭生活幸福,是重大民生事业。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是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是持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需要,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妇幼保健机构有优质的医疗保健资源,技术实力雄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完善的基层工作网络,擅长做群众工作;两者各有特点,各具优势。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加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利于强化人群生命健康全过程管理,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有利于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要求和千年发展目标,有利于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优化整合资源,依法服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各地既要积极推进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又要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做到稳步推进。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平稳过渡,确保队伍稳定。
——因地制宜。在国家总体部署下,各地可先行先试,逐步探索。地方党委、政府从合理配置卫生计生资源以及满足群众需求出发,兼顾地区差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优化整合方案,不搞一刀切。
——强化公益。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我国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突出公益性质,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通过优化整合资源,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效率提升。促进以人为本,方便广大群众,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三、整合建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一) 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能。
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设妇幼健康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的主要方式为“省选设、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
省级:保留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原则不予合并。各自坚持原有职能和特色基础上,继续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等工作。同时,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资源优势,谋求共同发展。以技术指导为重点的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可与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整合。
省级妇幼保健院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妇女常见病防治等;承担儿童保健服务,包括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儿童常见病防治等;承担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推广及对下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承担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相关技术服务,对下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检验质量的监控与指导等工作。
市县级: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市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质量监测等工作,对下级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本辖区内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履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八项职能;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乡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接受乡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乡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级政府负责,乡(镇)计生办继续履行原有职责。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干部任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乡级服务机构整合后,原有经费投入渠道不变。具体方案和形式由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指导下,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村级:村级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同时保留,共享共用,保留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
(二) 人员配备和资产管理。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规划和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
整合后的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总数应不低于原有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总和,原则上不减编,不减员,保持人员队伍稳定,保持待遇不变,不改变原有人员经费财政全额拨款方式。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可按实际需求增配人员。人员编制等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原妇幼保健机构和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原有房屋资产、设备的作用,严禁固定资产流失。
四、切实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全程服务的职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生理健康需求。
做好妇女保健重大项目。加强妇女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促进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和稳定。逐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扩大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传播实施范围,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和治疗。
拓展儿童保健系列服务。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和健康干预。
推进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全面落实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提高避孕措施及时率、有效率,减少非意愿妊娠,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和质量监督,强化对避孕药具的采购、质检、发放和指导,继续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统筹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组织实施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逐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推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规范服务,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服务、管理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
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提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和出生缺陷预防服务的可及性。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各地区域卫生规划,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联动,合理分工,推动区域整体医疗卫生水平提升。鼓励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五、探索建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长效机制
(一)探索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逐步提高住院分娩补助经费标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费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共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二)探索完善机构建设机制。
“十二五”期间,以实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契机,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的需要,争取更大投入,重点支持市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规范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实现“十二五”期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规范建设全国全覆盖,完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全面提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规范服务,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服务、管理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
(三)探索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制订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完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标准。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业务为主的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实行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累计一年以上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培养复合型人才,打造学科带头人。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培养助产专业人员,满足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业务需求。
(四)探索完善考核监管机制。
各地要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重点考核妇幼卫生、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批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质量保证,完善工作考核评估,转变理念,依法管理,依法服务,提高效率。组织开展“全国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工作快速发展,提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六、加强优化整合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配置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要准确把握方向,明确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整合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保证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确保服务人员队伍稳定,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
(三) 推动试点先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开展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试点工作,形成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可及时总结试点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的实施。
(四) 做好宣传引导。
改革需要广大卫生计生干部职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对政策的准确理解。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计划生育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宣传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长远意义,宣传各地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信心和决心,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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