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7-23 02:41:39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卫妇幼发〔2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

(一)坚持工作方针。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 “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四)优化整合资源。各省(区、市)要根据《指导意见》,按照“省选设、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方式,积极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职责整合,加快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二、落实功能任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并承担辖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一)妇幼健康服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中心,以必要的临床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孕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服务等;儿童保健主要包括新生儿保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卫生、五官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常见病诊治和中医儿童保健等;妇女保健主要包括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心理卫生、营养、乳腺保健、妇女常见病诊治、生殖保健和中医妇女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等。

(二)辖区业务管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妇幼健康工作业务管理,主要包括: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组织对辖区内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辖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适宜保健技术开发和推广。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能提供服务并实行上下联动、分级管理。县区级侧重辖区管理、人群服务和基层指导;地市级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承担妇幼保健技术分中心任务;省级除承担妇幼保健技术中心任务外,还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分析利用、技术推广及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

三、优化服务模式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安全、便捷、温馨服务,体现妇幼保健特色,提高卫生服务绩效。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按照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原则,打通临床部和保健部分别设置的部门格局,按照服务人群优化服务流程,整合服务内容。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各部依据所承担的职能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各相关科室间应当加强功能衔接与合作,具体要求参照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相关要求。其他相关管理和保障部门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要求。

在实现基本功能任务的基础上,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优势领域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规范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促进妇幼保健学科发展。

四、加强工作保障


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承担的功能任务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床位和设备配备,保障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业务用房、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尤其要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人员配备向卫生技术人员倾斜,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

五、强化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信息管理、危重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建立人才培养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完善人员聘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强化业务人员轮岗制度,在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内,设置相应岗位专职负责辖区管理工作,建立辖区管理人员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定期轮岗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

(三)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建立以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服务质量及安全、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制度。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开展机构内部门和人员绩效考核,将辖区妇幼健康工作指标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纳入考核指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四)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网络,提升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应当将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纳入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规划,加强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和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五)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加强诊疗活动质量监管,纳入医疗服务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细化质量管理及评价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及安全。

(六)落实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监督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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