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安函〔2020〕67号《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函〔2020〕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印发《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79号)。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和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
(一)核安全1级泵的本体铸锻件(泵体、泵盖)、法兰(主法兰、导叶法兰和热屏法兰)、高压冷却器(仅独立式整机)、电动机承压壳体,属于许可范围。核安全2、3级泵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电动机,属于许可范围。核安全1、2、3级泵及高压冷却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二)核安全1级阀门的本体铸锻件(阀体、阀盖)、1E级阀门驱动装置、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属于许可范围。核安全2、3级阀门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阀门驱动装置,属于许可范围。核安全1、2、3级阀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三)核安全1、2、3级热交换器制造厂自行完成传热管弯管或盘管工序的,无需单独申请弯管或盘管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工艺加强质量控制。
(四)持证单位自行生产法兰、锻件、管道和管配件等零部件用于本单位许可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无须单独申请相应零部件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环节加强质量控制。
(五)管道预制许可范围不包括热交换器传热管弯管和盘管。
(六)应急柴油发电机组零部件中属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的设备,可从非持证单位采购,由机组成套供应商进行设备鉴定并对质量负责;核电机组交付运行后,营运单位自行采购的,由营运单位对设备质量负责。
(七)光缆及电气贯穿件中的终端(连接)箱、端子排、连接器等零部件,不纳入许可范围。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要求
(八)阀门(风阀除外)持证单位可按照标准规范规定对拟承制的设备进行压力等级(磅级)换算。若换算出的压力等级(磅级)在现有许可范围特征参数对应的压力等级(磅级)范围内,则无需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但应将换算过程和换算结果报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备案;若换算出的压力等级(磅级)超出现有许可活动范围,则应申请变更许可范围。持证单位对换算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九)对于许可活动范围表中注明的“主要分包项目”,持证单位若需自行开展,应提前变更许可范围。对于许可活动范围表中未注明的分包项目(不可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除外),持证单位可自行开展,也可分包给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但应加强分包管理和质量控制。许可活动范围表中不再设置“主要采购项目”,由持证单位对采购项目质量负责。
(十)持证单位与营运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民用核安全设备供货合同后,将部分设备分包给其他持证单位的,营运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与各持证单位建立质量接口,并负责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的监造和验收。
(十一)传感器(构成核承压边界的)、电动机、电气贯穿件、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等四类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其机械结构或密封结构的焊接及无损检验活动,应由持有核级资质的人员实施。
(十二)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和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已发布的许可范围解释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未作规定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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