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8-11 01:12:31

水利部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水保〔2020〕160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落地见效,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针对生产建设项目违法行为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水利部决定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依法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以查促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梳理、监督检查、遥感监管、重点核实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黄河流域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治措施”“未开展监测”“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销号一处。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

整治范围为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9个省(自治区)黄河流域内所有县(市、区、旗)。整治对象为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施行以来已审批及应当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建和在建生产建设项目。

四、组织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水利部统一组织,由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下协同开展。

(一)黄委

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手册,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平台,对违法违规项目查、认、改、罚情况进行统一管理;组织部批项目排查、问题认定和整治;对地方各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完成整治任务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本省(自治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市县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织省管项目排查、问题认定和整治;会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违法违规项目查处,指导协调跨市县项目执法工作;对辖区内严重违法违规项目挂牌督办;向黄委报送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三)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本级监管项目排查、问题认定和整治;配合对辖区内部批、省批项目开展专项整治,督促落实上级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负责或协调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五、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按照部署启动、清理排查、集中整治和“回头看”4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2020年8月)

部署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黄委组织开展省级监管人员培训,印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手册,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平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实施方案,并于2020年8月底前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与黄委;安排部署本省(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市县级监管人员培训。

(二)清理排查(2020年9-11月)

1.项目核实。黄委负责将2011年以来黄河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清单录入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平台,并分发至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级审批项目建设状况,并结合日常监管、遥感监管和群众举报等进行查漏补缺,于9月底前在专项整治信息平台录入补充项目信息,形成完整项目清单。

2.排查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项目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分别逐个排查认定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并于11月30日前将认定结果录入专项整治信息平台,形成工作台账。

(三)集中整治(2020年12月-2021年6月)

针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个提出限期整治要求,督促开展整治,并于2021年6月底前将全部清单项目完成整改情况上报水利部及黄委,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1.限期整改。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治措施”“未开展监测”“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于2020年12月底前向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已提出过要求的按原要求执行)。

2.责任追究。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等规定,及时对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开展责任追究。

3.行政处罚。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市县负责水土保持执法的部门,依法给予生产建设单位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部批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由黄委提出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县水土保持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4.信用惩戒。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两单”制度的规定,将符合列入标准的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按规定推送至水利部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及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实行信用惩戒。

5.挂牌督办。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整改。

(四)“回头看”(2021年7-9月)

针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已完成整改销号的生产建设项目,尤其是挂牌督办项目,水利部组织黄委进行抽查复核,重点是生产建设项目整改到位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问责问效。黄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扎实推动工作开展。要克服疫情影响,强化人财物保障。要转变工作作风,减轻基层负担。

(二)强化督导问责。开展专项整治情况逐级督查。对工作迟滞、排查不清、隐瞒不报、查处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黄委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督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水利部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三)强化协调配合。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汇报与协调,在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主动帮助生产建设单位解决整改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同时,专项整治行动要与遥感监管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年度督查工作等紧密结合,形成强监管合力。

(四)强化信息化应用。黄委要建设并运用好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平台,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工作明细台账并按月报送进展情况,实现在建项目核实、违法违规项目排查和整治进度等信息的跟踪、查询和共享。要积极应用卫星影像、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项目核实和排查认定效能。

(五)强化宣传引导。黄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及成效的宣传报道,通过主流媒体并积极引导新媒体推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曝光严重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形成强监管震慑,营造严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社会氛围。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89277.html

本文关键词: 水保, 水利部, 黄河, 流域, 生产, 建设项目, 水土, 保持, 专项整治, 行动,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