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治〔2000〕159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有关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8-17 02:58:16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治〔2000〕159号






本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关收容教育内容废止,依据:2020年7月2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法制〔202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方法、死亡率极高但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传染病。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以来,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艾滋病感染率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但近几年艾滋病传播蔓延速度明显加快,截至目前各地已报告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7万余名。据专家测算,到2010年底,我国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人数有可能达到150万人,艾滋病已越来越成为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影响经济发展、危害社序的重大社会问题,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日趋紧迫。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多次就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作出部署,并建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制定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并明确了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在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方面的职责和要求。现就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对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要认真履行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目前艾滋病蔓延流行的趋势及危害,充分认识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水平。

二、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将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将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与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集血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艾滋病高危人群的管理和控制。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集血浆等行为不仅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因此,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集血浆等违法犯罪活动,既是维护社会良好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也是阻断艾滋病传播渠道的有效方法之一。各地公安机关要将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融入到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集血浆等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去。被收容教育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入所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当地卫生部门对其进行艾滋病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配合卫生部门立即予以隔离;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强制戒毒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或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期满后,应将其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监控工作。对查获的非法卖血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进行血液检测。与此同时,各地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艾滋病病人收治工作,并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及治疗机构做好对艾滋病病人的强制隔离工作,以减少其社会危害。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传播他人的,要依法严惩。

二是积极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将艾滋病的有关知识列入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拘留所和看守所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中,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强制戒毒人员、拘留人员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预防艾滋病知识教育,以增强其自我防护能力。宣传工作中,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等9部委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第1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在艾滋病病毒传播高发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通过正确的行为干预,规范人们的健康行为,抵御艾滋病的侵害。

三是做好民警培训工作,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地要结合公安工作的特点,认真组织广大民警学习艾滋病的有关知识,提高对艾滋病的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增强日常工作中的自我保护能力。要严禁民警歧视、打骂和虐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同时,对治安、巡警、禁毒、监管、交通等经常与高危人群有接触的警种,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并对有关民警进行专题考核,有条件的地区,要为民警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对工作中受到不法侵害、有可能发生血液感染的民警,要立即送专门医院检查治疗。

三、加强组织建设,保障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1999年3月,公安部组建成立了由治安管理局牵头,禁毒局、监所管理局参加的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工作协调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安机关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导本地区的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健全民警健康教育制度,配备专门的保健民警,负责对广大民警的健康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0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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