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监督发〔2015〕7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我委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以下简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审批职责下放后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工作领导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行政审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促进地方更好履职的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能转变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要深入分析当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管理机制,抓紧完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推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
二、依法履职,规范审批工作
(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2015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行政审批职能下放后的工作衔接。对我委政务大厅移交的尚未完成行政审批程序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申请依法抓紧办理,确保平稳过渡。
(二)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单位以及已获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变更许可事项以及补发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有关规定做好技术审查,严格把好审批关。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对外公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工作程序,及时将本辖区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录上网公布并更新,提高许可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三、放管结合,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卫生相关检测需求,要督促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方便服务对象,提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次职责调整要求以及我委2015年1月部署开展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在本辖区开展相应工作的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开展抽查。重点对是否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监督局。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 韩娟娟 电话:010-68792823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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