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便函〔2020〕396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的通知
农牧便函〔2020〕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全国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视频会议精神,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和《2020年全国非洲猪瘟监测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病死猪处理台账管理。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落实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督促规模猪场记录每日生猪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和方式等情况,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要指导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收集站点等分环节详细记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日报告收集、转运、处理情况。收集环节,要详细记录病死猪来源、数量等信息。转运环节,要详细记录各收集点装载病死猪的数量、时间等信息。处理环节,要详细记录收集车辆入库信息、处理批次、处理数量、处理时间等信息。2020年7-12月,各省份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无害化处理情况(见附件1)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指导处。
二、强化病死猪非洲猪瘟采样检测。
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病死猪非洲猪瘟采样检测方案,明确采样检测要求,落实采样检测责任。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负责,组织无害化处理场或收集站点等主体,对养殖场户送交的病死猪实施采样,每周抽检1次。2020年6-9月每周抽取采样当日病死猪批次的10%,10-12月每周抽取采样当日病死猪批次的5%,至少抽取2批次。每批次选择临床症状最严重的2头(不足2头的全采),每头采集耳尖样品(2平方厘米)1份或眼鼻拭子、肛拭子各1份。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采取混样检测方式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各省要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填写病死猪非洲猪瘟检测情况表(见附件2),自6月15日起,于每周一前将上周采样检测情况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监测处。
三、建立联动机制。
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足额安排各级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下达,确保将所有集中处理的病死猪纳入补助范围。要建立非洲猪瘟扑杀补偿、保险赔付与无害化处理挂钩机制。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须送交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方可领取非洲猪瘟扑杀补助。病死猪保险理赔应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为前提条件,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与保险理赔范围和理赔量相吻合。
四、加强执法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执法监管,防止病死猪收集、转运、处理不规范带来的疫病传播风险。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猪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要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场所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等情况。要加强对自行处理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病死猪规范处理。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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