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办发〔2017〕56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开办发〔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扶贫办
2017年9月30日
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和有关规定,为规范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工作,提高贫困县退出的真实度和有效性,促进贫困县有序退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
第三条 坚持省负总责,贫困县退出由省级扶贫领导小组核查,确定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申请专项评估检查。
省级扶贫领导小组对贫困县退出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评估检查发现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按《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务院扶贫办会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评估检查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审核贫困县退出情况报告,制定年度专项评估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实地评估检查,提出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结果建议,提交专项评估检查报告等。
实地评估检查,由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检查工作组视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实地检查贫困县退出情况,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工作指导。
第五条 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按照省级报告审核,实地评估检查、综合评议及结果运用等步骤进行。
第二章 报告审核
第六条 省级扶贫领导小组申请开展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退出贫困县的基本情况,脱贫攻坚总体情况,县级、市级退出程序履行情况,省级核查、公示和审定情况,省级对贫困县退出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核查、公示和审定情况等文件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七条 评估检查工作组对各省区市贫困县退出情况报告进行审核。主要有两项内容:
(一)审查退出程序。是否严格按规定完整履行了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核查、公示和审定等程序。退出程序不完整、材料不完备或有明显缺陷的,相关省必须在15个自然日内补充完善。逾期的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评估检查。
(二)核查贫困发生率。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退出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发生率,高于2%(西部地区高于3%)的,不安排实地评估检查,直接提出不予退出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报告审核情况,评估检查工作组制定年度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地评估检查
第九条 实地评估检查主要评估综合贫困发生率,参考脱贫人口错退率 、贫困人口漏评率和群众认可度三项指标,检查脱贫攻坚部署、 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
第十条 实地评估检查采取抽样调查、重点抽查、村组普查、座谈访谈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抽样调查。按照科学抽样要求,对申请退出贫困县建档立卡户和非建档立卡户进行分层抽样。
(二)重点抽查。对申请退出贫困县偏远、通达度差、人均收入水平靠后的乡村进行重点抽查。
(三)村组普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普查、排查、参与式调查等方式,对抽查村漏评人口进行全面调查。重点关注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危房户、重病户、残疾人户等群体。
(四)座谈访谈。对县乡村干部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进行座谈访谈,了解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政策措施落实、帮扶、工作成效、后续帮扶计划和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调查对县退出是否认可等。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实地评估检查:
(一)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办法和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年度专项评估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经评估检查工作组同意后实施。
(二)实地评估检查。组织调查评估人员赴申请退出贫困县开展实地评估检查。
(三)问题沟通核实。向申请退出县反馈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由地方作出解释说明,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核实确认。
(四)提交实地评估检查报告。根据实地评估检查情况,分析测算申请退出贫困县的综合贫困发生率、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和群众认可度,撰写并提交分县实地评估检查报告。
第四章 综合评议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评估检查工作组结合省级报告、实地评估检查等情况,对各县退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情况报告,提出评估检查结果建议,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西部地区低于3%),提出同意退出的建议。对于综合贫困发生率高于2%(西部地区高于3%)的,提出当年不予退出的建议。
对于脱贫人口错退率高于2%,或贫困人口漏评率高于2%,或群众认可度低于90%的贫困县,要由所在省省级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向相关省区市扶贫领导小组反馈专项评估检查结果。对符合退出条件的,由省级政府批准退出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责成相关地方核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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