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0〕82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保监办发〔2020〕8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2年4月24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
四、按照穿透原则,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实施分类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余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五、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8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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