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支协发〔2020〕119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9-22 19:57:54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支协发〔2020〕119号







各有关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

为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起草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包机构备案工作安排

(一)外包机构备案系统试运行

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协会组织建设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支持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自助提交备案申请。为保障备案系统稳健运行,目前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并将于近期正式上线,正式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二)外包机构备案要求

备案系统正式上线之日起,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在从事外包业务起30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协会暂不接受线下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三)外包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外包机构填写信息准确且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原则上于外包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协会将通过网站等相关渠道予以公示。对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判断需要人工辅助审核的,备案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四)外包机构备案材料准备

外包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见协会网站“公告通知”栏目)提前做好备案材料和信息数据准备工作。

二、收单机构应推动合作外包机构积极备案

(一)新增合作外包机构要求

备案系统正式上线后,收单机构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已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中进行选择。如选择未备案机构的,应要求合作机构在协议签订或实际合作开始后的30个自然日内提出备案申请,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备案审核未通过等情形下自动终止合作等相关内容。

(二)稳步推进合作外包机构备案工作

收单机构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合作外包机构备案工作,结合系统正式上线时间,要求合作外包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及时主动向协会申请备案,稳步提高存量合作外包机构完成备案的比例。对于未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前提下有序终止收单业务合作。

三、会员单位应加强备案工作宣传解释

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合作外包机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高度重视,加强备案工作的宣导和解释,对于《办法》发布后出现的问题和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联系人:郭晓允

联系电话:010-88665173

联系邮箱:rose pcac.org.cn





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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