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法〔2020〕19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学习宣传民法典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学习宣传民法典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政法〔2020〕19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民法典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学习宣传实施好民法典,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通知》(中宣发〔2020〕12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水利系统学习宣传民法典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水利部普法办。
水利部
2020年9月14日
水利系统学习宣传民法典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民法典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广大水利干部职工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宣传民法典,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要问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引导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宣传重点
1.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水利行业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入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3.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关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让民法的理念和原则成为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准则。
4.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关于水流、水利设施所有权、取水权的规定,如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5.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如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6.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如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7.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如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8.深入学习民法典关于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规定,如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9.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关于供用水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如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10.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关于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如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11.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如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工作安排
(一)重点抓好水利系统领导干部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
1.水利系统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把民法典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学习内容,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专题学习民法典,深刻领会民法典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
2.认真履行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学习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法重要内容,纳入“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考核。
3.将民法典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在各级党校、干部学院安排民法典学习课程。每年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将民法典列为重要学习内容。
4.充分利用“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研讨民法典知识。
(二)组织开展好水利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
1.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举办专题讲座,邀请专家解读水利系统民法典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2.组织观看民法典公开课,组织参加“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
3.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或网络旁听与政府工作相关的民事案件庭审。
4.组织开展民法典知识竞赛、网络答题、网络征文等活动。制作民法典普法宣传片、微视频、法治动漫等。
(三)组织开展好面向基层群众和社会公众民法典宣传教育
1.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宪法、水法律法规、民法典集中式普法宣传,在社会上掀起宣传热潮。
2.组织开展民法典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单位便民服务窗口、服务岗位开展法律便民服务,把民法典送到基层,送到群众身边,走进千家万户。
3.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国家水情教育基地、水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水法治文化长廊、水利风景区和水利博物馆等要充实宣传民法典的新内容新元素,通过举办公益讲座、开展公益活动等充分发挥普法阵地的宣传效应。
(四)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在民法典宣传活动中的作用
1.大力开展新闻宣传。通过广播、电台、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及其所属网站,宣传水利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的具体举措和实际行动,宣传全社会对民法典的热烈反响和积极评价。邀请专家推出权威访谈、理论解读文章等。
2.积极开展网络宣传。依托水利部门户网站、中国水利网、水政在线、“中国水利”“法治水利”微信公众号及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各级各类现代传播平台,通过专题页面、公益广告、音频、图解、H5、动漫、微视频等形式,开展生动灵活的民法典宣传教育。
3.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实施民法典普法“全屏”计划,充分利用单位、广场等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等向社会公众推送民法典相关知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民法典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人员经费保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防止负面舆情。
(二)落实普法责任。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要求,把民法典学习宣传列入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在执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
(三)严格检查考核。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把民法典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作为水利法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开展检查考核。
(四)务求取得实效。要在符合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学习宣传活动,注重群众参与互动,增强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注意厉行节约,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
(五)重视经验推广。注重总结民法典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中的好做法,积极推广普法典型经验,相互借鉴交流、取长补短。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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