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爱卫发〔2020〕4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30 05:13:59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全爱卫发〔2020〕4号







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于2020年9月10日经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2.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性质及组成

全国爱卫会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

全国爱卫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国务院批准。主任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有关部门、军队、人民团体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全国爱卫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经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审核后报请全国爱卫会主任批准。

二、基本职能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新时代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强化病媒生物防制,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加强社会健康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三)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人民团体为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在部门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卫生条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四)建立健全监测评价机制,组织卫生检查和效果评价,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五)推进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三、工作方法

(一)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任务,每年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表彰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坚持科学指导,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多部门、多领域专家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适宜技术和典型经验。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效果评价,加强工作督导。研究制定工作规范和标准,拓宽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反映各地工作情况。

四、工作机构

全国爱卫办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办全国爱卫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起草文件,承办会议。

五、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由全国爱卫会主任主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国爱卫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全国爱卫会主任或全国爱卫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全国爱卫会相关成员参加。

(三)联络员会议。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间协调联络工作。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全国爱卫办主任不定期组织召开。

六、公文办理制度

(一)全国爱卫办负责全国爱卫会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二)全国爱卫会文件。对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意见,发布全国爱卫会重大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部署全国爱国卫生重要工作,表彰具有重大意义的先进典型等文件以全国爱卫会文件印发,由全国爱卫会主任签发,或经全国爱卫会主任同意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三)全国爱卫会函。印发全国爱卫会一般性规章制度、通报重要专项工作情况等文件以全国爱卫会函印发,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全国爱卫办文件。印发贯彻落实以全国爱卫会名义发布的爱国卫生工作重要决定、政策、标准、规范等的具体实施意见、措施、办法、规定,印发各项工作管理规定,部署开展爱国卫生重点工作,调整全国爱卫办人员及其职责,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等,以全国爱卫办文件印发,由全国爱卫办主任签发。

(五)全国爱卫办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工作,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爱国卫生机构对相关工作的意见,下发以全国爱卫办名义召开的会议或开展调研、培训等的通知,部署开展全国爱卫办日常业务工作,请地方爱国卫生机构报送材料、数据等,以全国爱卫办函印发,由全国爱卫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卫生健康委:拟订爱国卫生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爱国卫生有关工作规范。牵头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强化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农村改厕技术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组织实施饮用水水质监测,协调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健康知识,推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健康活动。协助地方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

发展改革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投资。

生态环境部:深入开展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地域、跨部门以及跨领域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城市环卫工作。指导全国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村庄整治。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农业农村部: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做好农村厕所粪污、养殖业废弃物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全面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业生产,推进农兽药残留综合治理。配合做好血吸虫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等的防治工作。

中央宣传部: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中华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多种途径配合做好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定军队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结合部队建设实际、军事任务特点和官兵健康需求,自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官兵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中央办公厅:由中直管理局代表中央办公厅履行职责,负责中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和协调指导,制定本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根据中直机关实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估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健康水平。

教育部: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改善学校教学和住宿卫生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以青少年为重点开展控烟教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

公安部:积极参与支持爱国卫生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重大疫情防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加强全国戒毒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民政部: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支持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政策。配合推进健康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配合做好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性机构的爱国卫生工作。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

财政部: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指导做好道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工具及客运场站的卫生和环境整治。

水利部:加强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程度。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预防控制涉水性地方病、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

商务部:在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等工作中,体现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要求。指导和督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各类商贸服务场所的卫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扩大健康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走出去。

文化和旅游部:指导做好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等旅游活动场所的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在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从业主体强化诚信自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广电总局、新华社、人民日报社:准确及时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权威信息发布和解读阐释,全面反映爱国卫生工作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深入基层一线采访,挖掘正面典型。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把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视听网络等健康栏目关,加强新媒体传播,提高报道影响力。协助政府宣传、督促卫生健康法规实施。

体育总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鼓励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加强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扶持和引导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

医保局: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做好经办服务,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所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检查和监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防病防疫、环境整治、健康创建工作。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有关制度和标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估和培训,抓好责任制的落实。改善办公和生活环境,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素质,保障中央国家机关高效有序运转。

铁路局、国铁集团:做好车站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整治。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铁路沿线的清洁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

民航局: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运输机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

中医药局: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及健康教育,普及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指导和培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药监局:承担或指导地方监管部门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特别审批。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妇女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各项国家法律和卫生法规,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协助开展青少年、妇女、职业群体等重点人群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提高妇女和青少年健康体质,保障妇女和青少年身心健康。

北京市政府:加强首都环境与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清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和首都无烟环境建设,增强首都市民健康素质,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为国际国内大型活动服务。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92324.html

本文关键词: 全爱卫发,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规则, 成员, 单位, 职责, 分工,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