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综械注〔2020〕95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20 00:09:48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药监综械注〔202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2017年发布的第38号公告(以下简称38号公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自2017年8月16日起对我国生效,其中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为贯彻落实《汞公约》和38号公告,做好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的注册和生产有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已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原注册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续注册,但限定其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二、 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受理的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继续按照医疗器械进行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限定其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三、 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相关工作,切实履行《汞公约》及38号公告有关要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10月14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93702.html

本文关键词: 药监综械注, 国家药监局, 综合司, 履行, 水俣, 公约, 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