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发〔2020〕32号《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石窟寺等文物开放管理和实行游客承载量公告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石窟寺等文物开放管理和实行游客承载量公告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发〔202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石窟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辉煌灿烂古代文明的集中体现,是文明交流互鉴的历史见证,是感悟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近年来,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但节假日、旅游旺季,部分石窟寺和世界文化遗产地游客超负荷,给文物和游客安全造成一定隐患。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石窟寺保护管理,切实解决部分石窟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地游客量超负荷问题,确保文物和游客安全,提供良好的参观游览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石窟寺保护重要意义,加强开放管理。
各级文物、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站在传承中华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充分认识石窟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妥善处理保护利用与旅游开发的关系,避免石窟寺景区过度商业化、娱乐化。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石窟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景区管理机构,坚持发展旅游以文物保护为前提,制定石窟寺景区开放管理要求,明确文物保护、开放条件、容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提高石窟寺开放管理水平。
二、合理测算、核定公布游客承载量。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石窟寺景区管理机构,按照WW/T 0083-2017《文物保护单位游客承载量评估规范》、LB/T 034-2014《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及石窟寺保护规划等有关要求,合理测算、从严设定石窟寺景区游客承载量。游客承载量应包括核心景区承载量、重要区域(如窟前平台)承载量、各开放洞窟承载量、栈道/游步道承载量,重点洞窟和栈道必须确定瞬时承载量。目前尚未公布游客承载量,或此前已公布游客承载量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石窟寺景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报请景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严格控制游客数量,提升游客参观质量。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石窟寺景区管理机构,采取网络预约、电子票务、错峰参观、限时限流、定制服务、实时监测、预警上报等方式,调节控制游客量,严格落实游客承载量各项指标。石窟寺景区管理机构应开展游客承载量管控措施执行情况和效果分析,科学评估旅游开发对石窟寺的安全影响。鼓励石窟寺景区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提升讲解服务质量,并通过建设数字博物馆、智慧景区以及虚拟体验等措施,提高展示服务水平,提升游客参观游览体验。
四、改善石窟寺相关设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石窟寺景区管理机构,在不影响石窟寺历史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加强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建设。开展景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重点做好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的安全防控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景区管理应急预案,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自然和人为损害,做好人员保障和物资准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预警响应能力,全面提升石窟寺景区应急处置能力。
故宫、承德避暑山庄、布达拉宫等游客量大的世界文化遗产地,应遵照上述要求加强开放管理,核定公布游客承载量,严格控制游客数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文物和游客安全。
请各省级文物、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督促指导石窟寺景区管理机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石窟寺景区游客承载量核定公布工作,并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石窟寺景区游客承载量公布及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将会同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上半年组织开展石窟寺景区游客承载量核定公布及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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