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19〕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3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国汇发〔2023〕8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及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等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一是新增组织机构简称、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注册/开业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采集;ニ是调整常驻国家代码、投资国别代码的校验规则。
(二)修订涉外收支数据采集。一是调整部分涉外收支数据报送时间要求;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的术语解释和数据格式,如扩展“交易附言”字符长度等;三是增加“涉外收支、境内划转”反馈数据的时间说明。
(三)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调整,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部分数据采集内容及校验规则。一是新增或补充申报信息;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名称和报表名称;三是调整部分数据定义和校验关系;四是修改E01表表式;五是调整相关代码表等。
(四)根据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要求,修订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不包括外债)数据采集内容。一是调整“对外担保”申报信息;二是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名称调整为“外保内贷”,并修订外保内贷相关数据定义、校验规则等;三是调整和新增相关代码表。
(五)根据账户清理整合有关要求,调整账户性质代码表。
(六)增加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内容。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已于2017年9月1日执行,为便于统一管理将其接口规范内容补充至本规范中,包括银行卡境外提现、消费明细数据,以及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等。
(七)取消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相关内容。个人外币现钞境外存取数据已于2017年9月1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系统采集,个人外币现钞境内存取数据已于2018年1月1日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进行实时采集,原采集途径(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采集)分别于2017年9月1日、2018年7月20日停止采集。
(八)根据2016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有关内容,调整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和涉外收支数据采集要求。
以上数据报送的内容、方式、范围和频率及其所涉数据采集规范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数据报送安排
(一)各金融机构应按照此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接口规范的相关修订内容,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及自身业务系统的调整工作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工作。
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安排及上线时间另文通知。
(二)各金融机构应按照此次“涉外收支数据、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数据”等接口规范的相关修订内容,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及自身业务系统的调整工作,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和接口验收准备工作。
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安排及上线时间另文通知。
(三)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要求报送。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代客开立外汇账户以及办理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及时了解接口程序开发和各项准备工作情况,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联系电话:010-68402489(单位基本情况表、涉外收支数据),010-6840252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010-68402399(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10-68519113(机构外币现钞数据),010-68402450(境内划转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10-68402311(对外担保数据、外保内贷数据、外汇账户数据、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银行代客业务数据、境内划转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部门联系电话:010-68402535
特此通知。
附件:金融机 构外汇业务数 据采集规范(1.2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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