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0〕11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的通知
民办函〔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有关决策部署,引导各地进一步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增强村级议事协商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扣乡村治理总体目标,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有关要求,分两批指导1000个左右的行政村试点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围绕加强党的领导、畅通参与渠道、激发参与活力、提升议事协商实效等实践问题深化探索,为各地推进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基本原则。突出制度创新,把握村级议事协商关键环节,着力找准并破解制约村级议事协商深入开展的难题,保证村级议事协商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突出群众关切,把议事协商贯穿村级决策和实施全过程,解决好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齐抓共管,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地民政部门抓创新实验的工作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实验内容
(一)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议事协商机制建设。把保证村党组织对议事协商的主导权贯穿始终,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议事协商程序和规则,加强村党组织对议事协商议题、方式、过程、成果运用等方面的引导。加强村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积极参与议事协商,引领村民广泛参与。
(二)议事协商议题和主体的确定。建立健全议事协商目录,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其中。完善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村“两委”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确定议题和主体的机制。拓展老党员、老干部等人员的参与渠道,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参与权利。
(三)议事协商形式创新。建立健全村民小组、自然村自治机制,在村民小组、自然村经常性议事协商。依托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式,引导村民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用好信息化手段,搭建网络协商平台,拓展视频会议、在线表达意见、结果公示等功能,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议事协商机制。围绕土地流转、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推进村级议事协商与乡镇协商的衔接。
(四)议事协商成果运用。建立健全议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渠道公开。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落实协商成果情况的监督方式,加强对议事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村民的解释说明工作。加强“第一书记”、挂点包村干部对落实议事协商事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建立重大议事协商事项由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报告机制。加强议事协商工作档案管理。
(五)协商事项纳入村“两委”工作程序。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议事协商难以解决的事项提交村“两委”有关会议讨论决策的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因地制宜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健全村民代表联系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制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落实议事协商事项。
(六)对村级议事协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委会委托组织村民议事协商的人员,可酌情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村务公开要求公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帮助村民掌握并有效运用议事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村级议事协商的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布局。综合村民意愿、保障力度、辐射效应等多方面因素,统筹考虑推荐试点单位。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旗)推荐不超过1个试点单位。兼顾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倡多样性,体现差异性,引导创新实验单位围绕六个方面的实验内容部分或者全部开展实验,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村级议事协商模式,避免经验做法千篇一律。
(二)申报认定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指导具备一定工作基础和较强创新积极性的行政村,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参考建议数量,遴选推荐单位,并分别于2020年、2021年12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单位推荐表》报送民政部。民政部组织专家复核省级民政部门的推荐名单,经公示后予以认定公布。
(三)组织领导。实验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各地民政部门要边建设、边总结、边推广,大力宣传推介创新实验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形成深化村级议事协商实践的有效工作措施,并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级民政部门在每批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周期结束后,向民政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各地要在支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中,优先考虑成效显著的创新实验点所在的县(市、区、旗)和团场。
附件:【点击下载】
1.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单位名额参考建议表
2.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单位推荐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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