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河湖〔2020〕21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08 01:26:28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河湖〔2020〕218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

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0年10月20日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征求其意见。

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依法划定禁采区、确定禁采期。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的采砂许可原则上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许可实施前,许可机关应组织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将拟开展许可的可采区位置、范围、开采量、开采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告,并明确许可的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决定。

采用招标方式许可的,应综合考虑申请人报价、技术能力、信用、开采方案、河道修复能力等,优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河道修复能力的企业,推进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开采。

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业主信息、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作业方式、采砂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采砂船舶功率、挖掘机械数量以及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对依法开采的河道砂石核发砂石来源证明,并对砂石开采、登记、计量、装(转)运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控制量的,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终止采砂,并按照河道清理修复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组织对许可采区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依法从事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涉及采砂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河砂开采、堆放、处置等方面要求,所采砂石应由流域管理机构商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积极协调有关河长湖长,推动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形成采砂管理合力。

流域管理机构应推动建立完善跨界河段、省际边界河段采砂管理区域合作和联防联控机制,协调解决河道采砂有关规划、许可等方面问题,组织对跨界河段、省际边界河段非法采砂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商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直管河段建立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通过暗访、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直管河段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无证采砂、不按照许可要求采砂以及采砂完成后未按规定清理修复河道等违法违规行为,流域管理机构应依据管理权限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或指导、监督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非法采砂砂石价值和危害防洪安全的认定评估工作,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合作,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第十五条 对未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导致乱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采砂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根据采砂管理任务配备采砂管理人员、装备,保障河道采砂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流域管理机构,包括流域管理机构本级及其所属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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