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发〔2020〕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4-06 00:59:2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属(管)、局属(管)各医院: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国家中医药局组织修订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可在国家中医药局官方网站“政策文件”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的重要意义


中医疾病及证候分类与代码、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病案首页等是推进中医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大力加强病案管理,先后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病案书写中统一使用ICD-9、ICD-10,中医病证诊断编码统一使用《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包含了传统医学章节,为做好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和ICD-11的衔接,推动ICD-11传统章节本土化,国家中医药局修订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推广使用新修订的《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对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标准化水平和管理效率,促进中医诊疗信息有效互联互通具有积极意义。

二、积极推进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全面使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培训,结合新修订的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特点,修订完善病案首页填写等相关管理制度,更新电子病历系统,做好与ICD-11的兼容衔接。自2021年1月1日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非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临床科室及基层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医师,应当按照新修订的《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等规范中医病案首页填报及中医病历书写。

三、加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应用管理和监督力度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贯彻和监督力度,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展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时,均应当采用《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进行医疗数据统计分析。

工作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

传真:010-68792206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李素

联系电话:010-59957685

传真:010-59957684

联系人:上海中医药大学(技术支持单位)

李明,仇莲胤

联系电话:021-51322739、021-51323117

传真:021-51323117



附件:

1.《中医病证分 类与代码》(修订版)

2.
《中医临床诊 疗术语第1部分:疾病》(修订版)

3.
《中医临床诊 疗术语第2部分:证候》(修订版)

4.
《中医临床诊 疗术语第3部分:治法》(修订版)

5.
《中医病证分 类与代码》等4项标准新旧版本映射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95001.html

本文关键词: 国中医药医政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 病证, 分类, 代码, 中医, 临床, 诊疗, 术语, 通知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