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长渔〔2020〕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建立长江流域渔政协助巡护队伍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12-01 01:47:1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建立长江流域渔政协助巡护队伍的意见









农办长渔〔2020〕7号







长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复强调、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胡春华副总理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提升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管能力,确保“禁渔令”落实落地,现就推动建立长江流域渔政协助巡护队伍(以下简称“协助巡护队伍”),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有关要求,创新渔政执法监管机制,构建新时期专管与群管结合的执法监管体系,全面适应长江流域常年禁捕新形势新要求,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目标任务。发挥退捕渔民熟悉水情鱼情优势,通过组建规模适度、架构合理的协助巡护队伍,切实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满足常年禁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确保长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

二、重点措施

(一)明确协助巡护队伍职责。协助巡护队伍是渔政执法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其职责主要包括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保护巡护、法规宣传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非法捕捞及其他破坏水生生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协助巡护队伍不具备执法资格,但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可以协助对非法捕捞案件现场进行证据收集和临时处置,及对涉案人员进行初步问询检查。

(二)合理确定协巡队伍规模。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协助巡护队伍建设总体安排,有禁捕管理任务的市县负责具体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综合研判常年禁捕后渔政执法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组建规模适度、架构合理的协助巡护队伍。

(三)规范协巡人员招聘录用。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协助巡护人员招聘计划,明确协助巡护人员的文化程度、年龄、身体状况、工作技能等招聘条件,按照公正、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开展协助巡护人员招聘录用工作。渔业主管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对拟招聘的协助巡护人员进行公示公告,优先招录熟悉水情渔情且无非法捕捞记录的退捕渔民,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录用的协助巡护人员应对所承担的工作负保密责任。

(四)加强协巡队伍人员管理。各地可同时探索建立协助巡护人员激励、奖惩、考核、晋升等管理机制。按照“谁招聘、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加强对协助巡护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技能以及协助巡护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岗前培训一般不少于3天,在岗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1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把协助巡护队伍建设工作作为加强渔政执法监管能力、有效保障禁捕效果的重要举措,作为发挥退捕渔民特长、拓宽就业安置渠道的重要途径,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统筹长江禁捕过渡期补助资金、渔业油补资金用于协助巡护工作基础上,加强经费保障,鼓励吸收社会资金发展协助巡护队伍。

(二)做好人员保障,充实执法装备。各地要保障协助巡护人员待遇,协助巡护人员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完善协助巡护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高巡护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巡护队伍稳定性。各地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装备配备计划规划,根据执法需求提供必要的船艇、车辆以及取证、通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装备。

(三)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协助巡护工作。注意收集提炼协助巡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报道,加深社会公众对协助巡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长江、关注保护的良好氛围,增强协助巡护工作实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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