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资发〔2019〕10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12-02 22:46:47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意见








林资发〔201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 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森林经营是提高森林质量、建立健康稳定高效森林生态系统 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的根本举措,是 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现提出 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根本遵循,以提高森林质量为根本目的,顺 应当前林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分类经营制度,依靠 机制创新和踏实苦干,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尊重自然、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与人为 措施相结合。

一一坚持分类经营。分类指导,多目标经营,重点提升森林 主导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

——坚持规划引领。建立森林经营方案制度,科学布局,一以贯之。

(三) 总体目标。到2025年,初步形成森林经营方案制度框架,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水平显著提高,其他森 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程度明显改善。全国森林蓄 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以上,每公顷乔木林蓄积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

到2035年,形成完备的森林经营方案制度体系,森林经营方 案成为森林经营工作的根本遵循,基本建成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森林质量、生态服务功能和资源承载力显著提升。全 国森林蓄积量达到210亿立方米以上,每公顷乔木林蓄积量达到 110立方米以上。

二、主要任务


(四) 加快建立森林经营方案制度体系。森林经营方案制度 是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评价为主要内容,以规范森林经 营主体经营行为为重要手段,以全面提高森林质量为根本目的的

系列规定和准则。

森林经营规划是以行政区域为规划范围,为落实林业发展战 略和指导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而制定的宏观指导性文件,是森林经营方案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要以省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指导,积极开展县级森林经营 规划编制工作。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在森林经营规划指导下,依据 森林资源状况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期规划,是设计和安排生产经管活动的根据,也是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森林保护和发展中逐步建立和 实行以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为基础的决策管理机制,在制定林业计划和投资时,应将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作为重要决策 依据。

(五)重点做好国有林森林经营。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本单位于2020年底前完成,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林业局的森林经营方案在我局的指导下,由本单位于2019年底前 完成,经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审核后,报我局批准。

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要与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等现行政策 相衔接,实行计划控制下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机制。国有林场要依据森林经营方案规划的内容,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和 组织年度生产任务。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上报下一年度各林业局的生产任务, 经我局批复后,严格按批准的位置、数量和措施执行。

经营期内,森林经营方案规划内容需要调整的,报上级部门 备案,面积调整超过20%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六) 科学实施多功能森林经营。要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分类区划结果开展森林经营工作。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 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商品林中 的一般用材林,按照突出主导功能的原则,实施多目标经营;速生丰产林、短轮伐期用材林等商品林,坚持市场主导,同时考虑 生态环境约束,开展集约经营。

(七) 切实提高中幼林抚育质量。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区域中幼林资源状况,按照轻重缓急、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的原则,采 取抚育间伐、补植补造等措施,逐步解决林分过密、过疏和目的 树种少等问题。特别要按相关标准严格确定割灌除草措施的实施对象。

(八) 认真开展森林经营试点示范。在全面总结已批准(命名)的森林经营(可持续经营)试点、示范、样板基地和示范林 场经验基础上,2020年底前,我局将在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推荐基础上,统一认定森林经营试点単位,名称为“全国森林 经营试点示范单位”。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和研究森林经营试点示 范单位基于自身条件提出的政策、标准、机制等方面的问题,组

织和引导其开展政策、管理和方法的创新,总结适用于不同区域 特点、森林类型、所有制形式的有效做法,为全国森林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探索模式、积累经验、展示成果、推广应用。

(九)统筹规范森林经营成效评价。2020年底前,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制定森林经营工作管理、评价、考核和奖惩等 办法,明确评价考核的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要将森林经营 成效评价与深化落实各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紧密结合,将森林质量提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要严格规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 凡不编制或不执行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要通过中央资金安排、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等进行调控。

要充分发挥林业调査规划设计单位在森林经营中的作用,将 其作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成效监测和评价考核的主体力量。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当好同级 党委、政府的参谋,将加强森林经营工作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 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的主要抓手,明确机构、职能和人员,健全工作制度,提供必要保障。

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通过生动灵活的方式向社会阐明全面 加强森林经营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森林经营和质量提升的典型经验与成功做法,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森林经营的良好 氛围。

(十一)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将用于开展森林经 营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指导培训、监测评价等方面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根据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和森林资源的特点, 探索推动森林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加大贴息扶持力度,积极支 持森林经营贷款项目,特别是多渠道增加开发性和政策性贷款贴息规模等,撬动更多的金融资金投入森林经营。要鼓励和引导社 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承包等形式依法合规进入森林经营领域, 促进森林经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十二)完善配套政策。继续坚持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和全 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等政策。推进森林经营技术标准“立、 改、废”工作,2020年底前要完成清理和修改不符合森林可持续 经营要求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探索建立森林经营“定额核算”、“报账制”、“购买服务”、“绩 效考核与奖惩挂钩”等政策机制,激发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森 林的积极性和活力。同时,鼓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通过租赁、托管、合作等形式,参与其他所有制森林的经营活动。通过林业项 目等措施支持引导非国有森林经营主体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 案。

对科研和教学单位所属的实验林场,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 部门要根据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给予更宽松的政策支持。

(十三)提高专业水平。要高度重视森林经营人才队伍建设, 2020年底前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针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 等制定森林经营人才培训计划,对从事森林经营管理、规划、设 计、检查、考核、施工的人员,分级分期分批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髙森林经营决策者、管理者、作业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要鼓励成立各类森林经营专业化队伍。利用市场化手段,通 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各类森林经营公司、营林专业队等承包森林经营任务,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把发现的问题和总结出的好经验 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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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林资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 经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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