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组发〔20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的通知》
法改组发〔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2017年以来,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经验的深度挖掘、系统总结和交流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5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共计95个案例,充分发挥了司法改革的示范引导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工作已写入2019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得到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更加明确清晰。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扎实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推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形成了一批司法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当前,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已经进入全面攻坚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凝聚改革智慧,强化问题导向,鼓励探索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一改革工作主线,选编形成了第六批司法改革案例,重点推广各地法院在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建立院庭长常态化办案机制,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推进诉源治理,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强化科技手段深度应用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现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学习借鉴。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案例工作常态化机制,加强对基层创新的引导、挖掘和培育,总结提炼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选编典型案例予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7月16日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六)
目 录
【案例96】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聚焦“三个强化” 切实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作用
【案例97】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发挥人民法庭优势 打造服务乡村振兴基层阵地
【案例98】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 全面提升案件质效
【案例9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积极整合外部资源 探索诉讼辅助事务社会化新模式
【案例100】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坚持全员覆盖全面监督全程管控 打造新型审判监督管理体系
【案例10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智能化分流机制 实现审执案件科学繁简分流
【案例102】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打造无纸化审判管理“千灯方案” 释放智慧审判新动能
【案例10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司法风险防控系统 搭建智能化监督管理平台
【案例10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创新建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推动执行领域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案例105】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实习法官助理机制 夯实审判辅助工作力量
【案例106】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步走战略打造全省法院集约送达新模式
【案例107】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五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 多角度全方位严把案件质量关
【案例108】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建立“重点关注案件”评查机制为抓手 探索审判责任识别认定新途径
【案例10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长效运行机制 构建司法资源科学配置新格局
【案例110】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完善院庭长办案配套机制 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示范化
【案例111】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全方位完善管理制度 激发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活力
【案例11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区域化统筹运行机制 推动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案例11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细化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 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案例11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凝聚审判权运行监督管理合力
【案例115】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分流 强化系统支撑 着力构建分调裁审高效运行新格局
改革案例第9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聚焦“三个强化” 切实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作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强化监督管理、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扎实开展案件质量重点评查工作,着力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近两年,在收案增幅持续超过30%的情况下,实现结案数、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上升、未结案数下降的“三升一降”良好审判运行态势,全院审判质效成绩连续两年位列全市法院第三位。
一、强化组织保障,实现评查主体固定化
该院制定出台《案件评查委员会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案件评查机制。一是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主席,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秘书长,20名业务庭副庭长和综合部门业务骨干任评查委员。二是组建相对固定的评查团队。建立形成主管院长主抓、专委牵头、审管办组织、评查委员具体负责的案件评查工作格局,除个别人事调整导致变动外,基本保持了人员稳定。三是强化组织保障。固定评查会议会期、场地,每季度首月第二个周三下午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室举行,便于评查委员合理调配时间,确保按时出席,案件评查委员会运行以来,出席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
二、强化制度建设,实现评查程序规范化
一是制定出台《案件评查工作办法》。将评查工作办法作为全院案件评查工作的纲要和指南,实现评查工作制度化、平台化、透明化。二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查委员对于自己承办的案件,在评议时回避,实现评查公平公正。三是建立完善评查程序。建立完善“初评+复评”模式,围绕评查尺度、程序、实体讨论形成初评意见,若会议投票结果与初评意见相悖,缺乏合理解释,将对案件进行复评。建立异议案件复议机制,承办人若对评查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四是探索构建信息化平台。推动实现评查案件自动批量导入、固定评查项目、统一定错等级,并通过多变量分析法全面、精准反映案件质量问题。
三、强化问题导向,实现结果应用精准化
一是每季度编发《案件评查专刊》。汇总、梳理评查出的问题,辅以典型案例,供各庭室学习、借鉴,为解决类案问题提供参考。二是召开法官会议集中讲评。各业务口、各庭室围绕评查出的问题,定期通过召开法官会议集中讲评,便于法官查找问题症结、提高司法能力。三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案件评查委员会定期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工作,针对案件质量问题列出整改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并以审判委员会决议的形式督促落实,充分发挥案件评查改进、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差错案件的责任追究,将评查结果与业绩考核和评优挂钩,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出现严重低级错误的个人在年底评优评先时“一票否决”,并在绩效奖金发放中降档处理。
改革案例第97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发挥人民法庭优势 打造服务乡村振兴基层阵地
门头沟区位于北京西郊,所辖区域98.5%是山区农村。近年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设在农村地区的人民法庭为阵地,积极探索强化乡村振兴司法服务保障新模式。
一、积极探索党建引领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机制
该院将夯实基层党建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健全完善与乡村振兴战略相匹配的组织体系。一是拓宽“专业型党群服务中心”辐射面。该院人民法庭与属地党委建立“双向需求征集、双向提供服务、双向沟通协调、双向评价通报”的合作机制,在北京地区率先成立了“专业型党群服务中心”,推出“融进去”“迎进来”“沉下去”的党建工作体系,推动司法服务覆盖辖区全部130个村庄。二是扩展“司法职能型党小组”延长线。以“对接乡村中心工作要求、对接乡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建立了“乡村小微企业法律志愿服务”等6个司法职能型党小组,通过与村党支部交叉讲党课、开展联合调研以及服务“两委”换届等形式,从“单一的案件审理”进阶为“多功能司法保障”。三是激活“模范先锋党员”关键点。将人民法庭作为优秀青年干警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制定人民法庭干警轮岗交流办法,选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的优秀青年干警到法庭工作历练。法庭现有干警平均年龄为33岁,研究生以上学历占73%。同时,与属地党委签订合作协议,安排法官助理分期到镇村一线开展“浸润式”体察锻炼。近两年,已有20名法庭干警到属地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进行为期1个月的全日制跟班学习,帮助干警增加基层阅历,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二、推进“诉源治理”强化乡村振兴司法保障
该院在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农”案件的同时,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司法力量向基层下沉,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索推进“诉源治理”,助力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一是因村制宜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根据各村生活特点,分析治理薄弱环节,对朴素的乡规民约进行细化和提升,协助77个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以法治契约精神提升村民自治能力。二是精准发挥司法案件“晴雨表”作用。以审判执行规律为切入点,注重发现总结经济社会发展动向,通过司法建议、专题座谈、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提升纠纷隐患预警预防水平。比如,针对门头沟山区道路弯多路险的情况,梳理绘制《门头沟区交通事故高发地图》,并将该“地图”嵌入“百度地图”风险提示板块。三是依托“智慧法庭”推动司法便民提档升级。积极争取市高院,区委、区政府支持,完成全部法庭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对软硬件设施进行全面升级。通过网上立案、在线查询、网络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键理赔”等手段,有效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全域司法服务的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四是因势利导推进“和谐无讼村居”建设。制定《和谐无讼村居创建工作办法》,实行“定点联村”机制,明确年度量化指标。驻村法官经常性入村走访,开展订制式精准普法,定期排查潜在隐患,牵头建立三级联动协调机制,推动矛盾纠纷的就地、源头和多元化解。2018年,法庭指导民调化解诉前纠纷1541件,开展巡回审判66次。近两年,已创建的32个“和谐无讼村居”实现刑事案件“零发案”。
三、通过法治文明引导乡村文明焕发新气象
该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司法专业性与法治文明、传统文化相结合,积极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一是发挥法庭文化建设带动效应,营造良好文明氛围。大力展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法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时代特点、地域特点创新载体形式,引导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乡村社会心态。2018年,各人民法庭接待参观交流1600余人次,着力营造法治文化良好氛围。二是吸纳发挥乡贤积极力量,激发乡村文明内生动力。邀请作风正派、威望较高的乡贤依法依规担任诉讼联络员、人民陪审员、诉讼调解员、法治宣传员,通过先进“身边人”的典型示范,推动乡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三是树立“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引领乡村社会风尚。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倡导“守望相助、出入相友”,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本土化水平,传递“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的正向价值观念。
改革案例第98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 全面提升案件质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不断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针对“四类案件”发现难、启动难、留痕难、追责难问题,通过明确监督管理范围、细化监督管理权限、规范监督管理程序、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等举措,实现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管理统一。通过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该院审判质效有效提升,2019年1月至5月,结案率78.11%,同比上升6.25个百分点;发改率0.87%,同比下降0.46个百分点;初访案件17件,同比下降69.09%。
一、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围,实现精准识别不遗漏
该院制定《规范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实施细则》,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七类21项”,提高识别操作规范化水平。一是明确“群体性案件”范围。综合考虑涉案群体、人数、领域、社会影响等因素,将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涉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敏感案件,对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归入该类。如该院审理的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10起涉92名被告人的电信诈骗系列案、15起涉案标的3.5亿元的“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均作为“群体性案件”重点监督管理,对风险隐患提前防范监控。二是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将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涉案标的额大、证据采信存疑、法律适用困难、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重大等11类情形细化归类,提高疑难复杂案件识别精准度。三是明确“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包括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生效、待生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需要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类案统一裁判标准案件,以及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案件,着力避免“同案不同判”。四是结合实际界定“特定案件”范围。将矛盾纠纷敏感、激化或社会广泛关注、可能成为舆论热点等案件依规纳入监督管理,如棚改拆迁行政案件等。
二、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确保及时推送责任明
该院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及发现重点,实现告申庭、承办法官、院庭长、监察部门等多主体多环节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立案环节审查。由立案法官初步评估甄别并及时提示院庭长实现源头及时预警。二是完善承办法官主动报告制度。明确要求承办法官发现符合“四类案件”标准后主动提请庭长监督,庭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层报提请院长监督,并通过完善追责机制督促法官履行主动报告职责。三是规范信访纪检监督管理程序。纪检监察、信访窗口对举报违法审判线索初步识别,及时将认为符合标准案件信息移交院庭长,由院庭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三、规范“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程序,力争监督管理到位不越位
该院制定了《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规则》,细化“四类案件”发现、甄别、报告、公布等流程,明确发现、启动、认定、追责主体,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监督管理。一是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方式。院庭长可以通过向审判组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监督管理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对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调整承办人。二是规范承办法官接受监督方式。包括主动识别、标注提请监督案件,并按要求报院庭长;根据院庭长要求,及时报告案件审限、办案计划、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落实院庭长对程序性事项审批意见,并将有关文书入卷备查。三是规范监督管理结果处理程序。明确院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结果作为合议庭定案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主管院长有权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是规范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建立监督管理情况台账,对怠于履行发现、申报、认定、监督责任等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规追责。
四、研发应用个案监督管理平台,推动阳光监督管理全留痕
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个案监督管理模块,全程记录案件审理、监督管理情况。2018年10月系统上线以来,该院共有347件案件通过该系统纳入监督范围。一是明确标注主体。明确告申庭、承办法官和院庭长甄别发现“四类案件”后及时在系统中标注公示,由系统自动提醒相关主体开展监督或接受监督。前述347件案件中,由立案庭标注8件,承办法官标注141件,院庭长标注198件(其中系列案件、串案65件)。二是监督意见留痕。院庭长对提请监督、主动监督案件,在弹出框中记录“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等具体监督意见,提交后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实时可见,确保监督过程及结果留痕可见。三是加强统计分析。办案系统对各类主体甄别出的案件标注不同颜色,在“大数据应用”系统中增设院庭长监督情况统计模块,及时收集研判监督数据情况。该系统上线后,进一步实现了各方责任清楚、边界清晰、留痕具体,有效防范解决了院庭长不会管、不敢管、不留痕担责等问题。
五、强化监督结果应用,推动严格监督管理提质效
一是强化案件评查针对性。对纳入监督范围的部分案件组织专人开展质量评查,提高评查命中率。对未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案件开展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标注未标注、应当认定未认定、应当监督未监督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追责。二是统一类案裁量尺度。对串案、类案通过院庭长监督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减少类案不同判问题。三是实现审判质效精准考核。将“四类案件”监督作为司法责任制考核项目纳入该院2019年审判质效考核办法,根据权责分配实际,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所在部门确定不同分值,以考核量化监督管理责任。
改革案例第99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积极整合外部资源 探索诉讼辅助事务社会化新模式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诉讼辅助事务社会化解决机制,制定《诉讼服务事务社会化管理办法》,在诉讼服务中心下设“诉讼服务事务社会化管理中心”,形成调解员、送达员、调查员、协执员、归档员、扫描员、诉讼辅导员、技术保障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社会化诉讼辅助人员队伍,规范辅助人员引进、培训、考核、续用、退出等环节。近年来,该院同期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指标均位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审判力量不断增强,质效不断提升。
一、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委托调解,调解员助力缓解案件压力
该院大力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积极利用多方社会力量参与案件调解,推动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一是对接司法局联合调解委员会(“联调委”)。在诉调对接中心引入21名常驻调解员,在8名法官指导下开展诉前调解,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调解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物业、信用卡、公用事业费等各类纠纷38022件。二是对接行政调解机构。在区交警支队设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室”,派驻1名法官和1名书记员参与调解室工作,配备2名调解员,并陆续引入司法行政力量和保险同业公会派员参与,形成道交纠纷“四调联动”工作格局。截至2019年3月底,共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9070件,占同期同类纠纷结案数三分之二以上。三是对接社区性调解组织。依托“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与辖区内13个街道(镇)诉调对接工作站对接,培训指导人民调解。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共审查689份人民调解协议,调解156起重大疑难纠纷。四是对接行业性调解组织。目前已实现与保险同业公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等3个市级行业调解组织和医患纠纷、劳动争议、房地物业等14个区内行业调解委员会的对接。2018年1月-2019年3月,委托调解成功2642件案件。五是引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先后将“上海先行法治调解中心”“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引入商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每月调解成功近20件案件。
二、引入第三方公司开展委托送达,送达员助力破解“送达难”
该院推动送达模式改革,探索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送达工作。一是审慎选定合作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一家具有安保护卫资质、目前承担上海轨道交通安保任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承担送达工作。二是建设专业化队伍。指导第三方公司成立一支由17人组成的专业队伍,制定工作标准,开展专业培训,研发“诉讼材料护送查询管理系统”软件,开通“诉讼材料护送”微信公众号,便利管理查询。三是深入拓展服务范围。除传统送达外,还承担张贴市内公告、回收居委会复函等延伸工作。明确细化送达次数、录音录像等记录形式,以及确属无法送达后到物业、居委会开展走访调查等要求。新的送达方式与EMS同步运行,由业务庭自行选择。截至2019年3月,该公司已收件28万余件。公司送件的直接送达率(当事人签收)为90.4%。
三、引入公证力量开展委托调查,调查员助力缓解“取证难”
该院借助公证机关取证专业、权威的优势,引入公证力量开展委托调查取证,着力破解当事人取证难问题。该院成立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与区司法局、区公证处签约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合作,将合作范围从原家事案件调查拓展至事实证据调查、诉讼保全、执行保障、辅助送达等审执工作各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查阅快速通道,借助公证处渠道快速查询婚姻登记、医学死亡证明、公证遗嘱等信息和公证文书,引进公证处派员驻院提供“一门式”服务。截至2019年3月,累计委托646件,办妥588件。
四、聘请第三方力量参与现场执行,协执员助力破解“执行难”
成立上海法院首支“协助执行员”队伍,以群众反响强烈、老案难案集中的腾退类等现场强制执行案件为突破口,助力现场执行。一是内外联动,强化保障。积极与区财政等部门协调,落实经费保障。与相关单位提前现场勘察,共同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工作稳妥有序。二是加强培训,规范管理。制定协助执行员工作守则和管理细则,开展岗前培训,组织现场模拟演练,明确规范协助执行员工作职责、工作要领、着装用语等要求。截至2019年3月底,协执员共参与执行38起256人次。同时,将公证力量创新引入执行现场清点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五、签约律协和高校打造青年实践基地,志愿者助力减负诉讼事务
一是引入青年律师志愿者。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青年律师实践基地”,在执行事务中心设立“青年律师志愿服务岗”,由青年律师参与为期6个月的见习调解或执行辅助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律师志愿者共参与诉前调解案件7155件。二是引入高校法律专业研究生志愿者。与上海师范大学法律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协助诉讼服务中心开展窗口咨询、诉讼引导、便民服务、裁判文书上网等辅助工作。
六、通过政府采购诉讼服务项目,引入归档员、扫描员、技术保障员和诉讼辅导员承担诉讼辅助工作
借助社会力量分解归档、卷宗扫描、信息技术保障及诉讼辅导等诉讼辅助事务,促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比如引入归档员、档案扫描员、技术保障员等协助开展归档、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归档扫描、驻场信息化维护等工作,并扩展物业服务范围,由物业公司派驻诉讼辅导员协助从事导诉、阅卷接待、信件收发、电话总机等事务,提高诉讼辅助效能。
改革案例100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坚持全员覆盖 全面监督 全程管控打造新型审判监督管理体系
近年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坚持放权不放任,逐步探索形成院级、庭级、职能部门、法官个人“四管齐下”,党组巡察、审务督察、信访核查、案件评查“四查并举”,审判程序、审理思路、规范指引、审判质效“四维一体”的新型审判监督管理体系。
一、强化“四管齐下”,实现监督管理全员覆盖
一是院级层面“重点管”。该院将审判监督管理列为“一把手”主抓事项。定期召开院党组会,专题研判审判质效,提出整改建议。强化审判委员会监督管理指导职能,推动从个案指导向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研究审判重大事项等职能转变。
二是庭级层面“直接管”。明确庭长可通过案件流程监督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方式行使监督管理权限,确保本庭案件优质高效。
三是职能部门“牵头管”。围绕监督管理重点环节健全制度机制,督促院庭长履职尽责,细化院庭长办案数量要求,定期统计通报庭领导办案情况。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监督管理和处置能力,履行好组织、协调、评估、监督等职责。
四是法官个人“自主管”。探索规范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制定《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2018年,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有序参与审限外结案(62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24件)、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150篇)、全国法院上网裁判文书交叉互查(42篇)等评查工作。通过将审判委员会、院庭长、审管办、审判团队、法官自主多元化管理有机结合,促使全院协同形成推进执法办案、提升审判质效的“一盘棋”。
二、深化“四查并举”,实现执纪问责全面监督
一是聚焦部门建设深入开展党组巡察。发挥党组巡察监督功能,将巡察范围拓展到全体干警,通过“全身体检”规范审判执行权力运行。
二是聚焦行为规范扎实推进审务督察。实行两周一次现场检查庭审,常态化抽查庭审视频,及时通报暴露出的问题,挂钩季度绩效考核促进整改。2018年,实地检查44次,抽查庭审视频347件,发布《审务督察通报》4期,实名表扬19例、实名通报18人次,将督察结果纳入部门考核。
三是聚焦问题线索严格规范信访核查。把好问题收集、案件分流、流转督办、接访质效“四关”,畅通举报渠道,落实“面对面”谈话,精准问题研判,严格核查处理。2018年,处理各类信访97件(重复23件),其中检控件1件,经查均为不实。
四是聚焦司法责任切实开展案件评查。定期听取对长期未结案件、二审改发案件、案件质量评查等意见或报告,对问题集中的法官适时提醒、谈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评查,对信访案件、审判委员会确定承担差错责任的案件,查清情况,理清责任,做好研判。
三、坚持“四维一体”,实现案件质效全程管控
一是动态监督管理规制审判程序。开展均衡结案度与月度结案动态监督管理,每月定期召开收结存对账会,确保结案目标完成,建立长期未结案件审判委员会专项督办机制。优化分案制度,突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确保繁简分流、高效均衡结案。截至2018年12月,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大幅缩减,同期结案率100%,均衡结案度远好于同期全市基层法院均值。
二是统一规范类案审理思路。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实施细则(试行)》,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及法律适用统一问题咨询功能,定期开展类案法律问题及审判思路讲评、培训,梳理形成覆盖立审执各类工作指南、规程二十余种。探索开发借贷类案件及少年权益保护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利用“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等大数据手段服务法官办案,通过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加强审判执行监督。
三是司法公开倒逼落实规范指引。严格贯彻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力量,2018年该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267次,判决书上网率达到100%。
四是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逐案检查二审改发案件,检查结果向审判委员会书面报告。制定落实《关于案件差错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健全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2018年定责案件21件,均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制发《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审监工作提示书》《审判委员会通报》等,推动审判质量提升。2018年,在30项基层法院相关审判质效综合评估指标中,该院7项位列全市第一,26项高于全市均值,审判质效位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改革案例第101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智能化分流机制实现审执案件科学繁简分流
近年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8年,全市法院平均审理天数41天,市中院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7.6天。实施执行领域繁简分流改革以来,15个快执团队共办结简易执行案件13347件,约占同期执行结案总数的37.58%;2019年1-2月,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用时81.38天,同比缩短68.86天;法定期限内结案率95.51%,同比提升24.08个百分点;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54.23天,同比缩短81.53天。
(一)构建标准化分案机制
该院成立由审管办和信息化人员组成的繁简分案小组,建立信息化甄别系统,实现智能归类分流。通过大数据分析,总结梳理出两级法院各类案件繁简程度核心甄别要素,制定《简单案件立案识别标准》《复杂疑难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建立“35434”标准系统,即针对民事一审案件选取“案由、标的、主体”3要素;民事二审案件,选取“案由、标的、主体、审限、诉状字数”5要素;刑事二审案件,选取“罪名、主体、一审判处刑种、刑期”4要素;行政一审案件,选取“案由、主体、诉讼请求”3要素;行政二审案件,选取“案由、主体、一审程序类型、裁判方式”4要素,在立案阶段加以甄别,实现科学量化分流。
(二)科学划定繁简案范围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该院进一步明确了划分案件繁简的5个重要考虑因素:一是审判方式,如管辖权异议等裁定类案件、劳动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等可以不开庭审理案件;二是案件类型,案件事实相对清晰、法律适用和实践研究较为成熟,可以采用要素式审判;三是平均审理时间,一般而言平均审理时间较短的案件相对简单;四是当事人需求,部分案件当事人对诉讼效率有迫切需求的,如买卖合同、借贷纠纷等;五是系列性案件或关联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集中时间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定10类民商事、3类行政案件、5类刑事案件实行“简案快审”,除此以外的案件实行“繁案精审”,推动审判资源优化配置。
(三)推行执行案件纵向分流
依托“点对点”“总对总”系统,该院对执行案件进行“漏斗式”分流过滤。一是实行“类型化初选”,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繁简甄别专员,立案2日内对新收案件统一进行网络查控、首次约谈、财产保全情况查询,将执行标的额较小、查控或保全财产足以清偿、查无财产等财产执行案件,发送协执手续即可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识别为简易执行案件,对排除妨害、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等案件识别为普执案件,并在立案3日内进行首次分流。二是推进“精细化过滤”,经网络查询后,对于无法网上查明权属情况的案件,由查控专员进行二次实地核查。对有财产但无处置权的识别为简易案件,对有处置权且需要处置不动产、车辆及机器设备等较大价值动产案件,以及上级院交办、督办案件识别为普执案件,并根据情况二次分流。三是严格“流程化退出”,快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或必须进行财产处置的,经批准转为普执案件。2018年,全市法院快执结案12421件,占同期执行结案的30.02%。
(四)推进信息化智能识别分流
以繁简案件识别标准为基本思路,该院研发了智能识别应用软件,并内嵌集成至人民法院立案信息系统。对当事人一审或上诉案件,在引入案号等必要信息后,实现一键识别、标记案件繁简类别。同时,将识别标准和识别结果推送立案人员对照参考,由立案人员结合实际辅以人工调整,减少识别盲区。2018年8月该应用上线以来,淮安中院二审简单民事案件甄别准确率达到90%以上。推动拓展繁简期限自定义设置、简案退回等功能,研究设置简案办理期限并实现跟踪提醒。增加“简案退回”网上审批流程,对实际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简案的案件,经领导审批后去除标记退回立案庭再次分流,确保繁简分流系统化、科学化。
改革案例第102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打造无纸化审判管理“千灯方案”释放智慧审判新动能
近年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持续高位运行,连续两年超4万件,员额法官年均结案超430件。为缓解办案压力,提升审判质效,该院尝试在辖区千灯镇千灯人民法庭推进构建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为基础,以纸质卷宗智能中间库为关键,以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为保障的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千灯方案”,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全院推广运行,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建立全流程应用系统,实现审判管理智能化
该院建立覆盖全部审判环节的司法辅助集约化管理系统,院庭长、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通过登录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统筹分工协作,提升审判管理效率。
一是重塑审判管理流程。在接收材料环节,服务外包人员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应用电子卷宗智能编目系统,运用图文识别、机器学习等技术自动拆分、标注和编目。在立案环节,将电子材料即时在线推送立案人员审查,立案后直接推送法官,纸质卷宗同步移交中间库,实现电子、纸质卷宗线上线下同步有序流转。在审查办理环节,法官接收电子卷宗后,在线向司法辅助集约服务中心发送指令,中心根据指令完成材料制作、集中送达、保全等程序性事项。在结案归档环节,系统自动将诉讼材料整理形成电子卷宗,尝试完成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同步“一键归档”。
二是加强智能化办案辅助。加强庭审技术支持,通过电子质证“随讲随翻”系统,提供语音识别转化、语义分析、智能转写、法条检索“随讲随查”等基础服务,实现了电子卷宗批量可视化质证,庭审时间缩短20%。加强办案智能辅助,应用“案件裁判智能研判系统”“简易裁判文书一键生成系统”“法律文书左看右写”等系统,自动分析电子卷宗,实现智能提取和对应关联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等关键信息,自动推送类似案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供法官参考。针对案情相对简单的劳动争议、道交纠纷等5类案件,根据类案审理规则和裁判尺度,自动生成参考裁判文书,文书撰写效率提高30%以上。
2018年11月,该院全面复制推广“千灯方案”,截至2019年4月底,共收案20432件,结案18186件,人均月结案41.2件,同比上升16.5%,长期未结案件同比下降18.2%。
二、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推动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
一是实行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成立司法辅助集约服务中心,依托司法辅助集约化管理平台,将材料收发、庭审排期、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案件报结、卷宗装订归档等辅助事务从审判团队剥离,按照“合并同类项”方式统一集中办理。积极引进社会化服务,以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为切入点,将纸质材料扫描、电子卷宗编目、EMS专递寄送、装订归档等事务外包,使法官助理工作减少约50%。
二是创新优化审判团队结构。根据队伍建设实际推动书记员分类管理,部分符合条件的书记员集体转为法官助理,部分书记员转入辅助事务团队集中从事辅助事务,由原有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团队模式,转变为多个“法官+法官助理”团队共用一个辅助事务服务团队的扁平化管理模式,确保法官专注行使审判权,法官助理主要负责业务性辅助工作,辅助事务团队主要负责事务性辅助工作,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
三是完善人员考核体系。一方面,调整原有结案数量一元考核导向,综合考量分工、案件类型、流程节点等因素,合理设置权重比例,利用审判管理系统自动抓取、测算、分析案件信息数据,科学评价员额法官办案绩效。另一方面,对辅助人员实行“量化+定性”考核,通过考查系统中辅助事务指令的完成情况和完成效果开展综合评价。
三、加强在线审判监督管理,实现办案流程可视化
依托信息化手段,创新建立法官与集约中心相互协作监督、院庭长全程同步监督管理模式。法官通过司法辅助集约化管理系统将辅助事务派至集约服务中心后,可以随时进行线上督办指导。集约服务中心完成交办事务后,系统通知法官及时启动下一办理流程。法官和集约服务中心任何一方不及时完成流程工作的,系统将提示院庭长介入管理。院庭长也可利用系统主动监督管理案件办理情况,开展网上评查,提高审判管理质量与效率。同时,每个审判流程节点均能及时生成电子卷宗,并同步推送至司法公开平台,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查阅,为加强社会监督、推动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提供保障。
改革案例第103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司法风险防控系统搭建智能化监督管理平台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部署要求,自主研发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适应的台州法院清廉司法风险防控系统(以下简称清廉司法系统),不断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机制,有效织密科技“护廉网”。清廉司法系统正式运行两年以来,台州中院各部门触发廉政风险节点每季度均有大幅下降。截至2019年4月,共计触发248个风险节点,较上期(2019年1月)654个下降62.1%。
一、打造全方位综合监督管理平台
一是合理设置风险节点。清廉司法系统试设置了7大类60个审判、执行和综合风险点指标,其中审判风险24项,包括审判期限、审判事务、审判质量;执行风险26项,包括执行期限、执行措施、执行不力;综合风险节点10项。二是实现数据自动分析。清廉司法系统通过对接审判信息系统和执行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和同步更新,并自动筛选触发风险节点案件,分别提示承办法官、院庭长、纪检监察部门关注、处理。三是强化“三位一体”监督。着力推动监督工作全覆盖,院庭长通过系统风险自动预警、动态监控、提醒督促等功能对审执质效实施组织化、公开化、标准化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借助系统的廉政数据库集成功能,建立干警廉政档案与全市法院廉政数据库;当事人可在线查看审判执行的节点推送情况,及时掌握案件公开信息。
二、筑牢全程监督信息化防线
一是创设“三色”预警模式,实现分类预警监督。该院充分研判案件风险类别和特征,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在清廉司法系统中设置红、黄、蓝三色预警模式:设置蓝色初级预警,由清廉司法系统自动向承办法官或直接相关人员推送信息,提示其自行纠正。设置黄色二级预警,风险等级介于高风险和低风险之间,由清廉司法系统提示院庭长关注,实时监控案件进展情况。设置红色三级预警,为高风险等级,预警后及时提醒院庭长、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二是构建即时处理机制,确保实时监控管理。触发黄色、红色预警时,由院庭长、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短信、法务通、邮件等途径向承办法官或直接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提醒,督促及时纠正。院庭长和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系统自动触发的案件风险点,将风险节点提示的案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实现跟踪审查。2018年以来,清廉司法系统显示院庭长“已阅”193次、“谈话”16次、“提醒”50次、“定期处理报告”3次,推动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三是落实事后查究,提升风险防控效果。全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触发风险节点案件定期分析、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不定期抽取触发风险节点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对红色预警案件,由全市两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列为重点评查对象,将发现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案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三、健全清廉司法系统应用管理机制
一是明确平台强制使用规则。该院制定印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廉司法清廉司法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规范承办法官、院庭长、纪检监察部门平台使用方式。对不按规定处理清廉司法系统警示风险提示、通报后仍整改不力的责任人员,以及对管理监督对象的廉政风险节点不提醒、不处置的院庭长、纪检监察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取约谈、批评等手段督促改正。二是建立专人专题数据分析制度。强化庭室主体责任,每庭室设一名廉政监察员,对平台运营使用和廉情动态变化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建成“情况明、数据准、可监控”的数据库,切实发挥风险防控作用。三是注重建章立制,推进风险防控成果转化。梳理分析清廉司法系统运行中反应出的风险点类别,形成风险点台账,并制定完善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2018年,该院已针对排查出的风险情况,完成该年度风险点建章立制工作,着力提升风险防控制度化、常态化水平。
改革案例第104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创新建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推动执行领域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近年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从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入手,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建立功能明确、辅助监督、过滤审查、科学管控的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新机制,并制定《莲都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配套文件。目前已召开专业法官会议37次,研讨疑难和类型化案件涉及19次90余件,提供执行思路和建议26条,统一执行规范和管理标准10余次,指导案例5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明确会议功能定位,推进专业法官会议科学化发展
一是明晰职能定位。明确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是为提供咨询意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依法依规开展执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平台。明确规定院局长、团队负责人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过程中不得以职务身份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且最终结论仅作为咨询参考意见。二是实现辅助功能。该院将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筛查过滤功能,形成疑难复杂案件“专家会诊”机制,会议讨论意见被承办法官采纳率达98%。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总结审执规律作用,分析执行质效运行态势,每月、季度形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执行质效全面向好。对所有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依托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实施过滤审查,并统一建立检查台账。现已对6000余件案件进行审查,存在案件质量问题降幅达68%。三是注重平台整合。该院根据需要将民事、刑事等其他专业法官会议合并召开,及时解决执行规范化和立审执协调等相关问题。比如,该院构建新型执行团队,形成繁简案件分流机制后,为适应“大分案”和统一执行尺度需求,在案件存在繁简难分等情况时,召集跨庭室专业法官会议;涉及财产刑案件执行时,召集刑庭等部门召开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邀请上下级法院资深法官或专家学者等作为特邀成员,参与执行疑难案件的会诊、研讨和咨询,听取多方意见,搭建各方沟通协调平台。
二、细化会议管理流程,推进专业法官会议规范化运行一是明确参会人员。根据执行一线工作经历、审执经验等具体要素,确定由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和执行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组成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充分保证咨询意见“专业性”;根据实际允许执行团队中的法官助理列席旁听,增强咨询专业“包容性”。二是实行分层管理。建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三级架构”,形成院长统管、分管院领导主管、局长实施的组织架构,确保管理有序和作用发挥最大化。对于督办或较为复杂、疑难案件,由院长召集,全体执行局及所涉事项团队的员额法官参加;分管院长、局长每月召集,对本月所涉复杂、新类型或类型化、多发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比如对涉及系列执行案件处理、遗产处理等执行案件集中研讨;各执行团队负责人每周对本团队内所涉事项或个案处理进行会诊和提供咨询意见,比如新法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某些疑难案件处置等。如遇紧急情形,可由局长组织召集会议或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召开会议。三是细化管理规程。制定完善会议申请召开程序、会议规则、备案登记、全程留痕记录制度等管理机制,提高规范化水平。在申请召开会议方面,执行法官需根据案件情况提前申请,由会议专职秘书安排会议并提前将相关材料发送参会人员。在议事规则方面,参会人员需充分发表意见、阐述理由,遵循民主公开原则讨论案件,促进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并形成专项报告或调研报告。
三、丰富成果转化形式,形成专业法官会议长效机制。一是推动讨论意见转化。发挥会议总结司法经验、完善执行制度的功能作用,针对财产处置、涉拒执、“执转破”案件等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可供参考的意见建议。同时,在案件管理、财产保全、节点流程和结案条件等方面统一标准。如对照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和最高法院结案标准等,讨论形成执行节点、措施和时限等规定动作标准,供执行实施团队学习研究参考。自实行以来,已形成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分权运行机制、终本程序案件标准、涉恢复执行等规范性文件。二是推动案件质量提升。强化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及时汇总类型化案件信息和存在的共性短板,梳理研判类案或新型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定期筛查典型案例,总结形成可供参考的统一法律适用意见,真正有效提升案件质量。三是推动增强办案专业化水平。根据办案需求实际合理选择参会人员,合理确定列席人员范围,加强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等集中研讨,不断提升干警业务能力,实现“执行所专,案有所精”,构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成长平台。
改革案例第105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实习法官助理机制夯实审判辅助工作力量
近年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探索推行实习法官助理机制,拓宽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强化审判辅助工作力量。
一、探索构建制度,发挥实习法官助理审判辅助功能
一是规范接收条件。该院明确拟任命实习法官助理要求为在校法学研究生(含法律硕士)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严格人员准入条件。近年来,该院共任命八批78名实习法官助理,生源范围包括西南政法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等院校。二是严格接收程序。在加强报考人员资格审核的基础上,举办福州大学实习法官助理面试会,抽调审判业务庭员额法官、监察人员、政工人员作为考官,从专业素养、表达能力及实习经历等方面对候选人进行考察,把好人员入口关。三是加强岗前培训。根据新招录人员年龄、经历、知识结构特点,近年来共举办实习法官助理岗前培训27次,培训内容涵盖法院实习生管理制度、纪律规定、保密制度、实习生日常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确保从严管理要求,帮助实习助理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四是推行实习法官助理“双导师”制度。建立业务、学术“双导师”制度,安排员额法官或审判执行一线的优秀干警对实习法官助理进行一对一带教,指导法官经各部门初审、推荐,由政治处审核确定。政治处每年对指导情况复审1次,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导师名单。在指导法官带教期间,该院另为每名实习法官助理配备一名学术论文指导老师,引导实习法官助理在实习期间撰写案例分析或学术文章。五是加强服务保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实习人员的就餐、住宿、网络、生活设施等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健全培养机制,建立业务水平与研究能力并重的培养模式
一是业务指导专业化。根据业务需求,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合理分配至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增强岗位匹配度和业务指导专业性。基于实习法官助理理论基础扎实、研究能力较强,但司法工作经验不足的普遍特点,主要安排承担协助法官接待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主持庭前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推动理论实践相互促进。二是学术指导规范化。深化“双导师”培养模式,积极拓展内外部资源,为实习法官助理撰写论文提供便利条件。比如,聘请高校教师为实习法官助理进行论文开题指导;为实习法官助理购买论文写作相关书籍;提供一周的“论文假”;鼓励支持实习法官助理与指导法官合作开展审判理论及实务课题研究。2018年,实习法官助理与指导法官合作完成的多篇论文,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劳动》等刊物上发表,其中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1篇、三等奖1篇,获省级奖项6篇,市级奖项7篇。
三、坚持严管厚爱,创新实习法官助理评价考核体系
一是坚持规范管理。制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明确实习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推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二是组织定期回访。政治处定期组织院校回访,开展中期检查,全面了解实习情况,通过多方管理督促实习法官助理真学实干。三是注重氛围营造。领导班子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聆听实习法官助理对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对有价值的建设性建议逐项研究、推动转化改进,激发实习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创造力、责任感。四是开展评优活动。经过部门推选、分管领导推荐、政治处审核、院党组研究决定等程序,对表现优异的实习法官助理进行表彰,制发表彰文件,并在法院内网上通报表扬,激励学生见贤思齐、比学赶超。
四、推进院校共建,拓宽实习法官助理的来源渠道
积极拓展高校资源,先后与西南政法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工程学院、闽江学院等高校建立共建关系,签订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协议书。多次深入高校开展实习法官助理宣传活动,分别从实习法官助理的来源渠道、实习法官助理岗位职责与任务、明确岗位锻炼目标三个方面,开设“实习研究生法官助理的技能要领”主题讲座。该机制建立以来,签约高校向该院输送多批次实习法官助理,其中西南政法大学共六批次40名、福建农林大学共两批次19名、福州大学共一批次12名。
通过建立完善实习法官助理机制,在现有编制条件下引进新生力量,显著缓解审判资源配置不均、法官工作负荷过载等现实问题,进一步释放审判执行生产力。
改革案例第10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步走战略打造全省法院集约送达新模式
近年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全省一盘棋、集约化发展、成建制推动理念,坚持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交融互促思路,采取三步走战略,持续加强全省法院送达服务体系建设,探索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省级集约送达中心,进一步打破法院层级限制和固有管理模式,将以院为单位的分散集约送达升级为全省统一集约送达,推动送达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初级阶段:研发全省司法送达服务平台,构建以各法院为单位的分散集约送达机制
该院针对传统送达方式普遍存在的电话通知送达无准确记录、直接送达寻人难、邮寄送达签收难、公告送达被滥用等问题,在前期试点运行基础上,按照“审送分离”模式,研发全省司法送达服务平台,建立以全省各法院为单位的集约送达机制,将送达事务性工作从审判工作中分离,对所有文书送达进行归口处理,实现送达方式全覆盖、送达过程全留痕、送达服务多样化。一是送达工作统筹化。通过平台应用实现各类送达方式统筹集中管理,实现了在一个平台上既可支持网站、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又可支持传统送达方式的信息对接、留痕和监督管理。二是送达过程全留痕。实现送达过程数据化、可视化,一方面,平台详细记录送达过程中所有节点信息、反馈结果、送达回证、证据材料等,方便法院管理和当事人查阅;另一方面,将原本独立的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各类送达方式,由一次送达事件串行起来,形成完整的送达流程事件链,为送达方式转变提供证据支持。三是送达服务多样化。引入“互联网+”理念,平台不仅支持语音热线、短信、电子邮件、网站等传统电子送达方式,还支持微信、手机App等移动客户端应用,同时对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实现信息反馈,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便捷化的送达服务。
二、中级阶段:融合全省司法送达服务平台,以“收转发e中心”集中推动送达工作优化升级
一是建立集中管理系统。依托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融合司法送达服务平台,建设“收转发e中心”平台,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部上线使用,对诉讼材料接收、流转、送达工作集约化、智能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重塑诉讼材料接收、流转、送达流程,保障送达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形成覆盖全省的跨层级、跨区域送达服务事项办理网络。2018年全省法院共接收网上立案申请28571件,立案受理24115件,跨域接收处理材料16266批次。二是提升智能化水平。实现全部送达文书在线生成、送达任务在线流转,并通过全省所有法院“收转发e中心”实体化窗口配套实现文书送达集约化、流水化作业。办案人员在网上办案终端根据需要发起送达任务,自动生成的送达文书并推送至“收转发e中心”送达服务系统,所有送达任务由送达专员在平台智能送达策略选择辅助下实现集约化处理。系统自动记录送达过程,自动生成送达日志和送达报告,回填办案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并同步向当事人公开。截至2019年4月,在平台上送达案件548932件,完成1762096次有效任务量;电子送达方式占比38.65%,电子送达成功率平均为78.65%。
三、高级阶段:首创全省法院集约送达中心,开启全省法院统一集约送达新篇章
一是提升人员集约化程度,集中组建全省送达服务团队。为解决初期工作标准不统一、工作效果不均衡、资源利用不充分、集约化程度不够等问题,该院成立江西法院集约送达中心,设置专门集约送达中心办公区域,集中组建由50名送达专员组成的全省电子送达服务团队,统筹办理全省法院的电子送达工作,推动逐渐取代分布在全省各法院承担类似送达任务的送达专员,提升人员利用效率。二是提升事务集约化程度,实现部分送达任务省级统筹。建立全省法院统一的集约化电子送达服务中心,发挥省院资源、人员优势,将全省法院电子送达任务统一归口集中处理,减轻全省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送达压力。利用全省法院“收转发e中心”网络,推进跨域邮寄送达集约化和本地化,推动“收转发e中心”向邮政延伸,在邮政系统省外业务分发中心设置送达站,集中处理全省法院向省外的邮寄送达。省内异地邮寄送达任务通过收转发网络系统向当地法院集中,由当地法院向当地邮政派单。三是提升管理集约化程度,规范全省送达工作标准程序。统一工作流程、热线电话、服务标准,着力为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电子送达、网络公告送达服务,提高电子诉讼服务便民化水平。
改革案例第107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五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多角度全方位严把案件质量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构建以多环节启动监督管理程序为基础、审判流程全程跟踪为关键、院庭长事中监督管理为抓手、专业法官会议案件评查为重点、法官审判业绩考核制度为保障的“五位一体”监督管理模式,实现审判权内部监督管理整体推进、分级负责、全程跟踪、问责有效,持续推进审判质效全面提升。2018年该院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仅为3.7%,再审审查率为6.64%,均为全省最优值。
一、“六环节”启动事前事中监督程序
一是立案甄别。立案部门在立案阶段甄别“四类案件”中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在审判流程管理平台标注,提醒审判团队启动监督管理程序。二是承办法官甄别。承办法官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填写《申请监督管理备案表》,主动提请院庭长监督管理。三是审判长甄别。审判长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提醒承办法官主动将案件纳入监督管理。四是监察部门甄别。监察部门发现举报违法审判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的,填写《申请监督管理备案表》呈报相关院领导。五是综合甄别。宣传部门发现重大舆情过程中发现可能需要监督管理的案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庭室启动监督管理程序。六是院庭长甄别。院庭长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督管理的,主动填写《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备案表》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二、“五把关”加强审判全流程监督
一把立案关。全面实现网上办案,所有案件纳入流程管理,防范分案环节风险。二把审限关。设置审限临期预警提示、超审限警示功能,对法官进行智能化提醒,杜绝超审限案件,压缩扣审、延审比例。存在超期结案的,院长亲自签发督办函,限期结案。三把结案审批关。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立案、开庭、审限变更、结案、归档六大管理节点,严格执行结案标准。四把隐形超审限关。对于涉及可能会影响当事人权益的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变更审限等关键节点信息,系统通过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信息,便利当事人及时了解审判流程,加强隐性超审限案件外部监督。五把上诉卷宗流转关。严格监控上诉案件卷宗移转环节,区分一、二审迟延移转的原因,定期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2018年全市法院扣除审限和延长审限案件占比为 12.42%,同比下降 2.35 个百分点。
三、“四细化”规范院庭长事中监督方式
一是完善制度。制定《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从四个方面规范院庭长“两权”运用,进一步明确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责清单,建立正常监督与干预过问的识别制度,准确把握正常监督与干预过问界限。二是明确标准。准确界定“四类案件”范围,明确涉及群体性纠纷、疑难复杂、类案冲突、违法审判等案件标准,确保院庭长行使职权精准监督管理。三是严格程序。细化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行使监督权及启动事中监督管理程序及方式,监督过程全程留痕,避免监督管理缺位。四是加强管理。明确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14项禁止性行为,规定不当监督责任追究情形,并将履责情况纳入院庭长业绩考评,确保监督管理权不滥用、不越位。
四、“三评查”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事后监督作用
一是建立多层次评查体系。建立健全“三评查”,即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制度。对全体员额法官审(执)结案件进行评查,每年一次随机抽选。对已审结的可能涉及质量问题、违法审判的特定案件进行重点评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对某一类型案件、某一审判环节或裁判结果进行专项评查,并根据上级机关部署及审判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评查,实现评查精准化、全覆盖。二是完善细化评查程序。“三评查”均由专业法官会议负责,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担任案件评查员,根据案件类型分配到各专业法官会议,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与评查过程。评查结论分为合格、瑕疵、不合格、错误四个等次,重点评查由案件评查承办人提出评查意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常规抽查和专项评查由评查员个人做出评定,优秀等次和不合格以下等次的评定以及其他需提交集体评议的,按重点案件评查程序进行。规定提交集体评议案件要制作评议笔录,与评查表、评查报告一并交审管办留存备查。2018年该院对124起信访案件进行评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通报,着力发挥案件评查监督作用。
五、“两挂钩”细化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制度
一是业绩考核与案件质量评定挂钩。制定员额法官绩效考核细则,采取计分制核定工作量,突出反映工作实绩。将审判指标逐项分解,重点关注案件发回改判、进入再审、信访情况、超审限等可能影响审判质效的情形,合理确定审判责任后纳入法官个人办案业绩考核,每月在电子屏公示每位员额法官审判业绩,强化法官责任。二是员额退出、表彰奖励、奖金发放等与业绩考核挂钩。明确法官员额退出以审判业绩为重要参考,探索将平时考核、年底奖金、职务职级晋升与审判业绩挂钩机制,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体系,健全差别化管理激励机制。
改革案例第108号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为抓手探索审判责任识别认定新途径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建立完善审判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督促院庭长切实负监督管理责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重点关注案件
该院建立“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制定《关于对“问题案件”进行评查的暂行规定》,明确将“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当事人强烈申诉、投诉的案件,本院依法决定再审案件,经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中院“发改指”有异议的案件”等5大类型、10种情形的案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纳入“重点案件库”,明确重点关注案件性质仅为可能存在问题,需研讨、释疑的案件,在评查前与违法审判严格区分。
二、遵循司法规律,完善司法责任甄别认定机制
一是细化评查内容。“入库案件”分别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和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法院“发改指”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确定法官是否承担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基层法院异议是否成立,确定法官是否承担责任,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等。中院审判委员会对经评查案件作出最终结论并每月通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隐患。二是完善评查程序。注重兼顾评查程序性和专业性,对于下级法院提出异议和被上级法院改判案件,由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对于其他“重点案件”,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均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为最终结论。三是严格责任认定。经评查认定为差错案件、违法审判需要追究责任的,严格依规追责;如果因对基本事实和证据采信、法律法规条文等方面理解认识的合理差异,以及出现新证据等因素造成的重点案件,法官不承担责任。在加强审判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坚持强化结果运用,确保评查取得实效
近年来,该院纳入“重点案件库”案件共114件,占已结案件数的1.07%。其中,被省高院发回、改判的107件,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过程中决定纳入清单库的7件。2018年,采取分管院领导先组织评查,审判委员会再重点评查的方式,评查重点关注案件85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40件。评查的85件案件中,确定为一般差错4件,不认定为差错案件81件。各基层法院2017年被中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873件,经各基层法院评查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为一般差错案件397件,认定为重大差错案件28件,对其中14件14人分别给予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其他涉及人员扣发绩效奖金,责令加强学习。目前,各基层法院已相继建立了“重点案件”评查制度,实现了全市两级法院整体联动。
通过落实整改追责,案件评查成效初显。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审判人员责任意识,倒逼审判质效提升。通过对问题案件中瑕疵、错误及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分类和公开,督促办案人员正视问题,查找不足,同时能显示出审判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二是对“重点案件”原审合议庭及承办法官作出正面澄清,完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将“重点案件”评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法官业绩和能力的依据之一,使入额法官的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依据更加充分;三是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将理解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且具有共性或指导意义的案件作为参考性案例,分期在法院内网发布,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统一裁判尺度。
改革案例第10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长效运行机制构建司法资源科学配置新格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部分辅助事务社会化外包。目前,该院已购买调解协助、辅助登记立案、诉讼引导、档案管理辅助等31项社会化服务,推动建立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规范化长效机制。2018年,在人员编制和法官员额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全市法院结案数增至410378件,同比增加3.3万件,增长8.9%;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到451件,同比增加44件,结案总量和法官人均结案量均位居全省第一。
一、积极沟通协调,依靠党委领导统筹推进
一是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关心支持,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纳入市委改革项目,在深圳市年度改革工作要点中,将市财政委员会、市中院明确为责任单位,推动法院购买社会化制度化运行。二是加强联动协同。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政、编制等方面保障,就法院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指导性目录、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反复沟通征求意见,为购买社会化落地实施提供外部支持,确保关键节点推进顺畅。目前,深圳市已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列入财政预算,实现长效经费保障。
二、注重制度引领,推动购买服务运行规范化
一是健全购买服务机制。该院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制定《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作出规范,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购买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细化,为实施购买服务提供制度遵循和规范指引。二是细化购买服务标准。明确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既包括法院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参与人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也包括法院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并规定“凡是适合社会化服务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将辅助事务区分为核心辅助事务和非核心辅助事务,对大部分专业性强的核心辅助事务,如审查证据材料、组织证据交换、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主要由在编辅助人员承担。对部分重复性、操作性强、适宜集约实施的非核心辅助事务,如文书集中送达辅助、案件信息集中录入、案卷集中整理及扫描等,采取市场化、社会化外包方式适度剥离。三是编制购买服务内容目录。完善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编制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形成购买事项三级目录事项清单,严格细节管理要求。在购买具体内容上,明确细化诉讼服务、审判执行、法院管理、后勤保障、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和文化建设等领域的七大类41项具体服务事项类别。2018年以来,该院通过购买调解协助服务,已成功诉前调解纠纷仅2万件,利用社会力量对20余万案件的纸质材料集中扫描、生成电子卷宗,办案效率不断提升。
三、加强集约管理,实现购买服务效益最大化
该院推动法院购买服务与辅助性事务集约化、信息化运作相结合,设立辅助事务集约办理中心,在线集中办理排期、庭前送达、保全等辅助事务。加强信息化保障,上线运行类案在线办理、司法专邮E键送达等智能化操作平台,自动生成传票和邮单,通过“一键发送”邮局打印送达,最大程度提高事务办理效率。加强对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监督管理,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绩效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购买社会化服务效能。
改革案例第110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完善院庭长办案配套机制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示范化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扎实践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法官入额必须办案原则,通过强化院庭长职能定位、完善制度建设支撑、健全配套工作机制等系列举措,确保入额院庭长回归审判主责主业,以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示范化为抓手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一、细化办案规范压实责任,推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一是完善分案办案机制。制定《关于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贯彻“多办案、办难案、办精品案”原则,明确审理案件类型,在随机分案基础上依规采取指定分案方式,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院庭长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统一裁判尺度的,由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对于具有规则意义案件需要在全院层面统一法律适用的,由主管副院长推动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典型案例供全院办案参考。二是建立庭长承办长期未结案机制。出台《长期未结案件管理规定》,规定一年半至三年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本部门庭长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与督办;三年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庭长办理,其他法官承办的三年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直接转由庭长办理。三是合理设定办案任务指标。根据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制定院庭长办案硬性指标:院长每年办案量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不低于30%;审判业务庭庭长、执行局局长任务为50%。结合工作实际,对院庭长设置具体化差异化的办案任务,院庭长每年办案量根据审判工作任务、法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全院公示。
二、重构管理链条优化配置,推动院庭长办案实质化
一是建立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构建“基础办案单元—团队—庭室—分管院领导—院长”管理链条,细化院庭长、团队负责人权力清单,优化各层级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减少院庭长非审判事务负担;院领导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减年度办案任务的,经核算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备案。二是完善办案保障机制。完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按照“1审+1助+1书”模式,为院庭长配备专门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院领导办理案件时,编入其办理案件类型相对应的业务庭室的庭(局)长团队,并与该团队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院领导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庭长、副庭长编入审判团队,承担相关案件的审判和监督职责,切实发挥传帮带作用。三是健全办案考核评价机制。将院庭长的办案绩效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同时明确院庭长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计入绩效考核,但不能充抵办案数量。
三、强化审判公开引领作用,推动院庭长办案示范化
一是建立办案通报公示机制。定期统计院庭长主审、参审案件收结案情况,每月、每季度召开审判执行态势分析会,将院庭长办案质效与其他员额法官一起纳入全院排名,在态势分析会上进行通报,并在办公系统通报公示,督促院庭长带头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二是完善第三方案件评查机制。由内部监督向社会监督拓展,修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在深圳市率先与高等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开展第三方案件质量评查,将院庭长承办案件纳入必评范围,对其进行重点评查、重点讲评,切实提升院庭长审判规范化水平。三是强化院庭长庭审直播。坚持以示范化带动规范化,制定《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实施办法》,贯彻庭审“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创新性开展“院庭长庭审直播、当庭宣判”等活动,院庭长承办的可公开案件均进行网上直播,并组织青年法官、助理现场观摩,倒逼院庭长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提升庭审规范程度。2018年该院院庭长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开展庭审直播864场,同比增长20倍以上。
2018年,该院受理案件126503件,结案107301件。其中,院庭长承办收案42265件,结案40692件,收结案同比2017年增长两倍以上,分别占全院收结案的33.41%和37.92%,院庭长全部超额完成任务,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和引领效果显著提升。
改革案例第11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全方位完善管理制度激发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活力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现有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230人,约占辅助人员90%左右。近年来,该院针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普遍年轻、工作经验不足,聘用人员占比高等特点,不断创新完善管理制度,从招录、培养、履职、考核和薪酬管理等环节入手,着力实现“招得进、教得好、用得上、考得准、留得住”,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拓展渠道、创新方式,确保人员“招得进”
该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通过政府聘员、劳务派遣、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补充合同制辅助人员,由市镇两级政府参照聘员标准帮助解决经费,配足配强审判团队辅助队伍,较好地缓解了编制数量与案件数量不匹配的问题。一是坚持把好条件关,招录对象以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生为主,严格组织资格审查、速录技能考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招录人员基本素质过硬;二是创新建立就业实习机制,由高校推荐应届毕业生到院开展半年左右实习,表现优秀人员优先招录,增强人员选聘系统性、科学性;三是设置三年服务期承诺,与拟聘用人员协商,在合同中作出最低服务期限三年的承诺,引导合同制辅助人员审慎选择,提高聘辅人员队伍稳定性。
二、精准培训、实践培养,确保人员“教得好”
该院积极加强聘辅人员培养培训,帮助其提高知识储备和能力水平,尽快适应工作岗位。一是采取菜单式岗前培训,该院针对所有新入职人员区分不同岗位制定培训方案,设置个性化培训内容,并要求各部门充分利用庭审观摩、执行见证、书记员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实务技能培训;二是着力构建知识管理体系,整理汇编10万字的《审判、执行案件辅助人员跟案工作指引》,根据案由分类归纳实体、程序知识,包括案件审理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审判常见问题,常用参考书籍等,帮助聘辅人员快速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三是坚持以考促学,每年按不同岗位类别组织两次辅助人员全员业务知识考核,定期开展日常工作抽查,考核与抽查结果与其薪酬挂钩;四是发挥法院文化育人功能,积极开展现代司法理念教育,不断增强辅助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和集体归属感。
三、准确定位、明晰责权,确保人员“用得上”
一是明确聘辅人员权责。根据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岗位类别,分别制定执行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职责管理规定,并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权力清单和行权方式予以明确。其中法官助理的职责偏重于与案件实体处理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而书记员则主要负责事务性工作,部分权责交叉的事项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安排。二是优化聘辅人员配备。实行从部分优秀聘任制书记员中选任法官助理,为聘辅人员搭建成长平台。在组建审判团队的过程中,根据每名法官承办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精细测算辅助人员配比,在保证每名法官至少配备1名法官助理的基础上,允许多种配备模式结合,案件数量特别多的法官可以配备2名以上法官助理,案件相对较少的法官可以将书记员资源整合,组成诉讼服务团队集约化处理事务性工作。同时对团队辅助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审判团队办案量超出既定任务量则及时补充辅助人员,合理平衡人案关系。
四、分级分类、全面考评,确保人员“考得准”
该院从三个方面细化聘辅人员年度考核,体现对日常工作、跟案质量和团队协作能力的综合评价。一是部门综合评定,由所在部门作出综合评价,确定书面评鉴意见和部门评定等次;二是业务技能考核,包括各项跟案数据以及速录考核和岗位技能达标考核两项成绩;三是开展民主测评,由所在部门人员对其工作表现分别作出评价,并赋予法官相对更大的评价权重。四是加强结果运用。根据广东省《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积极探索原有绩效考核和等级晋升制度与该规定的有机对接,研究推进对合同制辅助人员实行分等分级管理,根据业务能力、跟案质量、工作作风考察结果,参考历年考核结果以及部门意见,确定各类人员等级,形成科学合理的辅助人才梯队。
五、以人为本、灵活薪酬,确保人员“留得住”
创设合同制辅助人员“阶梯式薪酬制度”,根据工作性质、强度合理确定薪酬,适当提高区分度,提高聘辅人员稳定性和归属感。该项薪酬制度将职业忠诚度和工作绩效表现作为提高薪酬区分度的重要依据,将工作第一年设定为学徒期,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从次年开始实行阶梯式薪级晋升办法,其中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主要与学历层次、工作年限挂钩,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则主要与岗位职责、岗位序列评定等级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在科学考核的基础上,着重提高工作时间长、表现优异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水平,拓宽合同制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留住优秀人才。
改革案例第11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区域化统筹运行机制推动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优化完善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机制,推进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推动审判执行质效明显提升,“执行不能”源头防范成效显著。截至2019年3月,全市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133951件,同比增长68%;保全金额2525亿元。
一、设置专门机构,整合保全力量
按照“统一名称、同一机构、统一制度”要求,全市三级45家法院均成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统一办理各业务庭民事财产保全工作。其中,6家法院经编办批准设有独立编制,4家法院设在立案庭,1家法院设在审监庭,其余34家法院设在执行局。调整后,全市法院保全机构共配有工作人员285名(含兼职),每个法院平均6.3人,其中11家法院超过10人,5家法院不足3人。除4家法院由立案庭、审监庭管理外,其余41家均由执行局负责业务指导及管理,但与执行局内设机构各自独立。
二、集约优化流程,提高保全效率
一是集约整合职能。坚持“诉保分离”理念,按照“一体化、多功能”标准,全市45家法院统一将原先分散在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的保全职能整合到民事财产保全中心,集中统筹推进“审查、裁定、执行、复议”,集中办理诉前、诉中、诉讼后执行前、仲裁四类保全案件,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一站式便利。二是统一标准适用。制定保全财产估值办法,明确银行存款、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屋、车辆、到期债权等各类型财产的估值规则,确保不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三是健全制度规范。制定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流程规定,各中级、基层法院制定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工作规范,明确保全材料流转规则,推动保全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明确法院内部相关部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责权限,有效打通保全案件在法院内外部多重环节的衔接“中梗阻”。 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出台《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三同办案”廉政回访与报备制度,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廉政风险。全市法院保全工作效率大幅提升,促进诉讼案件办理周期大幅缩短,如长寿法院已实现区内2日、区外3日、市外7日内完成保全。
三、健全统筹机制,确保实施效果
建立中院、高院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三级法院业务交流,统一全市法院保全办理尺度。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和微信平台双重模式,建立全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案件事务委托机制,二审、再审阶段以及情况紧急、路途较远的保全案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委托就近法院快速实施,实现三级法院保全力量和保全资源的有机联动。推进保全案件跨区域执行协作机制建设,市一中法院与广东、四川、贵州等地十余家中级法院联合建立跨区域执行协作机制,江北法院与12家银行签订协议实现账户冻结“一行一网点”,璧山法院与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定人定时集约处理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保全。
四、推进科技融合,实现平台管理
该院研发民事财产保全案件管理系统,根据保全案件办理需求,设定立案分案审批、跨系统启动保全程序、与诉讼案件关联归档、关联案件查询等多项功能,实现保全案件的网络全程办理。制定印发《保全案件网上操作流程》,督查各法院网上办案情况,在规范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的同时,有效避免保全案件的“体外循环”。根据保全管理需求,跟进督促研发“保全综合管理平台”,加强对保全工作的评估管理,集成案件信息实时展示、自动统计、一键分析等多项功能,提升保全工作管理的科学化与信息化水平。依托保全案件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建设“民事财产保全案件数据库”,逐步汇集保全财产大数据信息,实现财产与财产、财产与案件、财产与人的有机关联,打造网格式的保全办案信息数据体系,为保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大信息支撑。
改革案例第113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细化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近年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法官会议专业咨询、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审判实践的功能作用,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到位,切实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一、完善会议运行机制,保障流程“规范性”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出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对专业法官会议组成、召集、研究讨论方式、会议记录及参考方式等方面作出指导性规定。全市两级法院第一时间出台相关制度18个,组建专业法官会议28个。二是规范运行流程。由研究室或审管办负责专业法官会议组织召集,设置会议秘书1名,负责会议安排、资料传递、会议服务、本庭案件总体讨论情况统计,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县(区)法院、中级法院各业务部门报送本季度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情况,确保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建设工作整体推进。三是加强调研和经验总结。全市两级法院每季度进行总结经验、收集问题,定期对研讨的类型化问题和具有指导价值的内容进行整理,为调研课题实证研究、学术论文选题、选报典型案例、确定裁判尺度等提供参考。
二、科学设定议事规则,确保行权“平等性”
一是科学设计发言顺序。会议一般由相关领域分管副院长主持,按照职级、年资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言,防止领导意志影响其他发言人而使讨论结果失真。二是确立充分陈述和独立表决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时不得拒绝发表意见或仅作同意、不同意的表述,而应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陈述自己的意见。三是明确参会人员的发言效力一律平等。明确法官会议的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发言仅供合议庭参考,法官会议意见被合议庭采纳的,作为合议庭评议结果,由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经法官会议讨论仍然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纳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四是优化参会人员结构。在严守审判秘密,遵守回避制度的前提下,邀请法官助理、书记员列席会议,形成院庭长、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多层次多角度参与讨论模式,通过充分听取多方意见,提高咨询意见多元性、精准性。
三、严格限缩讨论内容,体现研讨“专业性”
一是明确讨论范围。严格限缩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个案范围,明确两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不讨论具体案件的裁决问题,只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疑难案件分析等有关审判业务问题进行研究,为合议庭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二是突出指导功能。注重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普遍性、突出性和前瞻性问题,分析案件审理中的方向性或共性问题。突出总结全局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的审判工作经验职能,着重研究涉及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向审判委员会推选备选参考性案例等。三是健全沟通机制。建立联系沟通制度,下级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认为有必要参考上级法院意见的,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决定后,可以提请上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上级法院讨论结果供下级法院参考。下级法院对类案、个案的法律适用与上级法院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上级法院召开上下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联席会议。
四、注重平台化应用,突出会议“亲历性”
一是建立应用系统平台。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启用专业法官会议系统,承办人一律通过办案系统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明确提交讨论的案件需保证电子卷宗的完整性,方便参会人员通过电子卷宗直观查阅案件情况。二是实行信息化管理。承办人提前在系统中在线提交讨论报告,并推送给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会收到报告后在1日前将关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处理意见的阅读报告反馈至专业法官会议秘书。通过平台化应用,更加有利于参会人员查看卷宗,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发表意见,落实参会人员“亲历性”。
五、助力院庭长监督管理,突出会议“实效性”
发挥法官会议服务咨询和服务院庭长的管理监督职能,实现了放不乱、管有序,受到全市两级法院普遍认同和欢迎。2018年宜宾中院及10个基层法院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2479件,其中935件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876件案件采纳了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31件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进一步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把关作用。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347次,讨论案件1108件、其他议题66件,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采纳率97%,有效发挥统一裁判尺度、规范院庭长行权、强化司法能力、促进审判质效提升作用。
改革案例第114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凝聚审判权运行监督管理合力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加强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目标,制定《关于对审判执行中案件依法监督的规定(试行)》,积极探索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围绕“四类案件”狠抓六项监督管理举措,努力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一、 制定权力清单,明晰监督权限
该院针对司法改革后,一些法院院庭长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问题,专门制定审判权力清单,划分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三个类别,并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在充分保障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可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的审判权力一律由合议庭行使,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得到有机结合。
二、细化案件标准,界定监督范围
该院着力细化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清单:一是细化具有社会影响案件标准。细化群体性纠纷人数标准,以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案件标准。如一方当事人人数在10人以上,可能引发关联诉讼、集团诉讼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区域、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群体利益的等。二是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恶势力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涉及在本省投资企业重大权益的民商事案件。三是细化可能发生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如重点关注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与本院、上级院生效案件冲突案件,确保类案同判关口前移。四是细化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具体类型。如通过审务督察、案件评查等渠道发现,或者举报人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等方式实名反映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者渎职嫌疑等案件。
三、明确发现方式,实现及时监督
该院规定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层级发现和标记需要监督管理案件的方式,确保在审判执行中全流程及时发现问题。一是立案阶段。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发现案件有“四类案件”情形的,在立案同时进行标记。二是收案阶段。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办案平台对案件是否符合“四类案件”进行初步判断,并进行标记,对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结果主动跟踪。三是办理阶段。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院长、庭长、合议庭成员发现存在“四类案件”情形的,可以随时进行补充标记,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也随时可以提示标记。为确保及时发现转化为有效监督,对依规定标记的案件,合议庭必须在裁判前及时向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四、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监督有效
该院推动监督管理方式从个案审批转变为对程序性事项依法审核、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全程监督管理、对案外干扰有效排除等。一是规范监督管理主体和程序。院长、副院长、庭长分别对全院、分管和本部门审判执行案件开展事中监督管理,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审判组织决定,而是通过逐级开展扩大合议、复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强化监督。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法律适用参考咨询机构作用,审判委员会专注审判经验总结和对审执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程序讨论“四类案件”。三是加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监督力度。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发现“四类案件”情形,应向庭长或分管院长作出风险提示,有关责任主体应将跟踪管理的情况进行反馈。四是聚焦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管理。试行“一案三查”机制,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严格评查审判结果,审查合议庭成员是否应承担责任。
五、依托信息系统,保障监督透明
该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大数据作用,推动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有效防范不当干预过问。一是积极探索系统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逐步实现系统对符合本规定应当监督管理情形的案件自动提示、标记及推送,并自动进行节点控制。二是审判管理部门在网上办案系统自动提示的基础上,发现审判流程异常时,向有关业务庭庭长作出风险提示,并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三是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全部公开进行,并在案卷及办公办案系统平台上全程留痕,实现组织化、平台化、公开化监督管理。
六、严格考核奖惩,落实监督责任
一方面,强化监督责任。遵循“谁审理、谁裁判、谁决定、谁负责”原则,没有参与案件审理和决策的院庭长一般不承担错案责任。院庭长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正确履行“四类案件”,导致错误裁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强化考核奖惩。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考核奖金、评先选优、职级晋升不仅以办案数量、服判息诉率等审判执行工作指标为依据,更以“四类案件”的办理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确保监督责任落到实处。2018年,通过加强审判执行中案件监督,贵州法院29个案件评估质效指标中有20个同比呈增益效果,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8.29%。
改革案例第115号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分流强化系统支撑着力构建分调裁审高效运行新格局
近年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收结案数连年位居全省基层法院前列。近三年员额法官人均收案数分别为406件、522件和399件,分别是全省员额法官人均收案数的3.5倍、3.6倍和2.4倍;结案数分别为300件、428件和340件,分别是全省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的2.9倍、3.2倍和2.3倍。面对新形势,该院创新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三次分流”“六个支撑”机制,取得显著效果。
一、推进三次分流,构筑立体分案体系
一是向区综治中心分流。充分利用甘州区综治中心成立的有利契机,提请甘州区委政法委出台《甘州区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暂行规定》,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对20余类简单民事纠纷,经立案庭审查登记后,引导当事人到综治中心先行调解,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案件依法及时立案。自2018年6月综治中心成立至2019年2月底,分流案件1090件,调解成功597件,调解不成转立案493件,调解成功率54.8%。二是向审前调解中心分流。从退休法官、律师、人民陪审员中选聘136名特邀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审前调解。案件受理后,经立案庭审查甄别、当事人自愿选择,将适合审前调解的案件分流到审前调解中心,由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2018年至2019年2月,分流案件5223件,调解结案2845件,调解成功率54.5%。三是向专业审判团队分流。推行“门诊式”审理模式,将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分流到专业化审判团队,对批量同类案件统一排期开庭,集中时间多案同审、多案连审。原则上当庭调解、当庭宣判、当庭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2018年至2019年2月,分流案件6268件,目前已经审结4892件。经过三次分流,确保简案快审,类案专业审,疑难复杂案件精审,进一步提高审判效能。
二、完善衔接机制,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该院大力加强诉讼引导,充分告知当事人诉前、审前调解便民高效优势,提高当事人调解意愿。加强与综治中心的协作沟通,实现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无缝对接。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可就近到辖区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到院机关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由专门团队统一办理;诉前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当日作出确认裁定。2018年共办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案件683件。区综治中心调解不成当事人申请立案的,通过“绿色通道”快速登记立案,由审前调解中心法官直接签发调解书或直接开庭审理、判决,实现“分调裁”的有序衔接、高效运转。
三、强化六个支撑,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审判团队专业化。结合近年来各类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繁简类型、专业化程度三要素分析结果和法官队伍实际,组建买卖合同、金融借贷、劳动争议等7个专业化审判团队,集中审理同类案件,推动提升审判效能,实现类案同判。组建法官助理团队,实行集中管理、调配、培训,有效发挥审判辅助作用。二是办公办案信息化。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行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深度应用,实现法律法规、同类案例推送、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功能。加快建设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建成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方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大幅提升庭审效率。大力推广电子送达,依托“法院短信送达平台”,解决“送达难”问题。
三是保障服务社会购买化。将办公楼及派出法庭物业管理、餐厅运营等事务整体外包,明确相关工作标准、加强日常管理考核,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四是辅助工作集约化。推动送达、司法鉴定、诉讼保全、网络拍卖、卷宗扫描装订等部分辅助性工作集约化管理。成立送达组,集中送达法律文书;组建扫描组,由辅助人员集中办理卷宗装订、电子卷宗制作、文书公开等辅助性工作;由审管办统一管理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缩短鉴定评估时间;组建执行裁决组,统一办理保全、拍卖工作,有效提升案件执结率。
五是法律文书模板化。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制定、撤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及常用程序性文件等18份裁判文书模板,提高撰写效率。
六是绩效考核科学化。充分研究论证,根据案件类别测算难度系数,建立案件权重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岗位调整、提拔任用、晋级晋档的重要依据,激发干警积极性和创造性。
2018年,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4008件,同比减少1037件,法官人均收案数399件,同比减少123件,有效减轻了一线法官办案压力。上诉案件二审维持率68.74%,同比上升11.59%,发回重审率7.63%,同比降低2.78%;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58天,同比减少5天,法官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高。
相关下载:
1、法改组发〔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一)〉的通知》
2、法改组发〔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二)〉的通知》
3、法改组发〔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三)〉的通知》
4、法改组发〔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四)〉的通知》
5、法改组发〔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五)〉的通知》
6、法改组发〔20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六)〉的通知》
7、法改组发〔2020〕1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七)〉的通知》
8、法改组发〔2020〕2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八)〉的通知》
9、法改组发〔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九)〉的通知》
10、法改组发〔2020〕4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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