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组发〔2020〕1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七)〉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七)〉的通知》
法改组发〔2020〕1号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七)
目录
【案例116】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构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117】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搭建“四类案件”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审判质效
【案例118】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
【案例119】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健全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法官管理制度
【案例1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突出审判质量具象个体考核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
【案例121】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聚焦“智简快优”打造智慧型诉讼服务中心
【案例122】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全流程智能送达模式破解“送达难”
【案例12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实施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
【案例12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嵌入式整合集约化服务打造两个“一站式”建设新模式
【案例125】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案例1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民汉融合审判新机制助力双语法官司法能力提升
改革案例第116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构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妥善处理企业破产中的系列问题,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构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2019年该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审理周期缩短54%,破产重整成功率达40%,为破产企业纾困债务资金43亿元。
一、联动搭建信息交互平台,推动破产程序依法启动
企业破产制度是“去产能”“去杠杆”的有力抓手。实践中,由于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方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仍存有一定误区,存在逃避、阻碍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对此,昌平法院加强府院信息沟通,推动问题企业依法有序进入破产程序。一是建立破产企业风险预警机制。现有法律和制度多着眼对正常经营状态下企业的调整,缺乏对处于债务困境的非常态企业的识别。昌平法院积极推动,由区政府牵头,定期监测企业纳税、工资发放、银行贷款偿付、涉诉等风险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如在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破产案中,鉴于破产企业为正在经营中的管道燃气供应特许行业企业,处置工作涉及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隐患,该院与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多部门联动会商处置办法,实现破产审理过程中同步接管、稳妥推进,确保近十万燃气用户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二是建立破产企业甄别沟通机制。以市场化为导向,在破产程序初期对企业整体情况开展精细化甄别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涉诉集中的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发展前景、社会影响等问题进行沟通,确定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对于辖区内上市公司、国有公司及对辖区社会经济稳定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破产工作,定期向区委政法委、发改委汇报、沟通案件工作进展。三是建立破产管理人信息共享机制。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管理人是程序的主要推动者。而实践中社会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认知不足,导致管理人在前往相关部门查询企业信息及办理相关手续时常常受阻。昌平法院在全市首创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并与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国资委、住建委等政府部门会签纪要,有效畅通管理人信息查询渠道,保障其依法履职。
二、探索适用预重整程序,促进企业价值最大释放
按照中央“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尽可能进行重整救治”要求,贯彻以市场化方式推动破产审判的理念,探索适用预重整程序,法院、政府共同参与协商,实现重整程序识别、债务人价值评估、金融服务合作及投资平台搭建的整体推进。一是建立重整可行性识别机制,判断破产企业重整价值。法院牵头召开预重整听证会,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债权人代表、行业专家、法学学者、券商及潜在投资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各方在信息充分交流共享的基础上客观判断企业重整价值,将识别审查工作具体、全面和深入化。如在国内新三板上市企业新能源板块龙头股中海阳公司破产案件中,该院与区金融办、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多方会谈,对该公司重整价值作出准确评估,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二是引入金融顾问服务,贯彻全程市场招募。促成破产管理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专项金融顾问服务协议,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资金、渠道和专业优势,为破产企业提供重整价值判断、推荐股权投资人或资产买受人,协助设计交易结构和框架方案等金融服务。深入精准对接投资人,为破产企业与市场之间搭建信息交换平台。三是做好破产企业税务征收、行政处罚等调整工作,推动资产市场化处置。加强与税务征收等部门的协助执行和联动工作,对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税务征收和行政处罚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和合理调整,对个别企业的特殊问题协商解决。对破产企业如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问题,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确保通过灵活、合规的操作保障破产企业财产价值,减少交易变现费用,从而提高债权清偿率。
三、建立健全协调处置机制,推动多方问题一体解决
为避免破产的负面效应溢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成立由法院、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小组,形成“法院是破产程序主导者,政府是破产案件协调者和风险处置组织者”的府院良性互动模式。一是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合理处置企业职工社保关系的转出,对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提供政策支持。二是协调保障企业破产处置费用。在债务人无财产或其财产变现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过低等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履职缺乏物质保障,面临无报酬可支付或报酬过低问题,影响履职积极性。探索建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由区财政拨款,用于无财产可破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周转及管理人合理报酬等费用。三是切实推进涉案责任人查控、债权和流失资产核查。破产企业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查控的,债权人涉及刑事案件债权需要核查的,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需要追查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四是积极修复重整企业信用。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法院及时通报银行破产企业重整进展信息,由银行判定、调整企业信贷分类。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会商,将债务人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减免涉税处罚,尽快修复信用,重返市场。
改革案例第11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搭建“四类案件”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审判质效
有效发挥院庭长监管职责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9年初,河北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试行)》,明确院庭长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使院庭长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河北高院研发“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制定“‘四类案件’识别规则”,通过对“四类案件”具体监督管理,有效实现院庭长监管自动标识、领导监管、主审反馈、流程公开。
一、统一监管规则实现大数据有序监管
“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实现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建立结构化识别规则库,将“四类案件”细化为4条涉众涉稳案件识别规则、15条疑难复杂案件识别规则、6条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识别规则、以及2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识别规则,每一项又逐级细分,形成229项涵盖了重大敏感、合议分歧、发回改判、长期未结、破产涉外、信访申诉、纪检投诉、“两委”关注、媒体关注、关联案件、涉众系列案、疑似虚假诉讼、涉及特殊主体等案件,全省各法院还可结合自身实际,添加自定义识别规则,实现了识别规则本地化、具体化、统一化,促使院庭长监管有序开展。
二、完善自动标记系统实现人机对话模式强制监管
构建“以自动识别为主、以人工甄别为辅”的“四类案件”人机对话监管模式。一是自动标记提请监管。将“四类案件识别规则库”嵌入监管平台,凡匹配规则库中自动识别规则的案件,系统自动提起监管。二是引入第三方标记。即引入纪检、信访、办公室等非办案部门,分别根据工作中接到的违纪举报、涉诉信访、大法官留言等外部线索在监管平台上标记案件,提请监管。三是多系统融合对接。按照易操作、易管理原则,监管平台和立案、办案、电子卷宗、信访等平台无缝对接,在监管平台即可实现查看案件详情和电子卷宗,在线发表监管意见。以石家庄中院为例,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有1024件案件被标记提请监管,其中862件系平台自动标记监管,占全部标记监管数的84.2%;63件系院庭长发现并提起监管,占比6.2%;82件系承办法官主动标记提起监管,占比8%;2件系立案庭提请监管,占比0.2%;15件系第三方(非办案部门)发现并提请监管,占比1.5%。
三、推行监管过程全面留痕实现有效流程管控
为了使审判活动责任明确,以石家庄中院为试点,推行监管过程留痕。一是明确多角色责任。平台设置院长、庭长、立案、办案、审管办、纪检、信访、宣传、办公室等九种角色,可对“四类案件”进行立、审、执全流程和全方位的监管。二是监管过程留痕。建立监管痕迹库,将识别标记、提出意见、反馈结果、流程审批等每一步操作的主体、内容、时间都记录在库,并予以公示,全程留痕,公开透明。三是结案扎口管理。被标记监管的案件只有院庭长发表了监管意见,承办法官反馈了监管意见,才能通过结案申请,保证“每一件被监管案件有人管,每一条监管意见有回音”。
四、打造监管平台提升全省审判质效
2015年“四类案件”监管平台由沧州中院试点研发应用,被列为当年十大司法改革案例,后经石家庄中院等进行功能完善、系统升级,目前正在全省法院推广应用,在加强院庭长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以石家庄为例,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有1024件案件被标记提请监管,该院一审案件被发回重审率从去年同期的17.57%降至5.43%,下降了12.14个百分点;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全部清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显著上升;促进了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运行,全市法院上半年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594次,较去年同期增长57.07%。
对“四类案件”的有效监督发挥了提升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的作用。2019年前三季度,河北高院结收比从全国第22名上升到14名,上升八名;一审服判息诉率从全国第31名上升为第5名,上升26名;特别是发回重审率从2018的11.16%下降到5.03%,从全国第30名上升为第12名,上升了18名。
改革案例第118号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
为健全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工作衔接,规范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权力运行机制,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委员会运行实际,积极探索在法官向审委会汇报案件事实阶段引入当事人听证程序。
一、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设置程序
审判实践中,提交审委会讨论的许多疑难复杂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纠缠不清,审委会委员在缺乏对案件事实直接认识的前提下,很难准确发表法律适用意见。因此,直接听取合议庭汇报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并对关键事实进行询问,有利于委员在有限时间内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案情,避免遗漏关键信息、导致理解偏差,还能打消当事人疑虑,增进社会理解,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阳光司法机制。为此,晋城中院积极探索审委会听证制度,具体包括:
一是听证原则。各方当事人均有平等参加诉讼的权利,听证应对各方当事人公开,不得仅通知一方当事人参加听证。
二是听证范围。包括下列情形: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事实疑难、复杂,且对法律准确适用存在直接影响的;案情涉及案外人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裁判结果在本辖区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再审案件;院长认为应当在审委会进行听证的。要求听证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审委会可以直接听取合议庭汇报,然后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并发表意见。
三是听证阶段。审委会听证分为“两个阶段”,听取“三方意见”。当事人仅在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事实阶段参加听证。首先,由合议庭汇报案件事实,但不发表处理意见。其次,由当事人就争议事实进行陈述,并阐述诉求。最后,审委会委员可以向合议庭及当事人进行询问。听证结束后,当事人退出会场,审委会进一步讨论案件。
四是程序组织。关于启动方式: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疑难复杂,符合听证范围,拟提请相关当事人列席审委会听证的,应在申请案件上会前一并说明,并报院长批准;院长在审核议题时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其它案件,可以要求承办法官汇报案件时设立听证环节。关于通知当事人:案件承办人负责联系相关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宜。关于听证程序:承办法官向审委会分别汇报案件无争议事实、有争议事实及双方诉求,但不能在听证过程中发表处理意见;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诉辩主张进行陈述;审委会委员可就关键事实向相关当事人提问;听证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退场。
二、加强系统集成,明确配套措施
一是明确审委会听证制度定位。审委会听证并非法定必经诉讼程序,且只适用于疑难复杂且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审委会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不向当事人公开。
二是明确审委会与合议庭职责界限。审委会听证目的在于对影响法律适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直接听取陈述并发问,以便准确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查清事实的责任仍由合议庭承担。
三是明确听证案件的时间和覆盖范围。晋城中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增加听证时间完全可以接受。其他法院适用审委会听证制度时,也应当因地制宜,根据自身审委会工作实际合理安排。
四是明确当事人听证与检察院列席区别。在刑事案件听证阶段,检察机关作为控方与辩方共同参加听证,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检察长按照《法院组织法》规定列席会议属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而参加审委会听证属于履行公诉职责的行为。
改革案例第119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健全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法官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为统领,步稳蹄疾,多点突破,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形成了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法官管理制度体系。
一、创新员额增补机制,实现员额选任退出机制常态化
法官员额选任有序衔接,空缺员额及时增补,是员额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内蒙古高院创新增补措施,明确退出机制,实现了员额选任退出常态化。2016年6月至2019年,组织开展4次入额工作,4557名干警进入员额,平均9个月1次,形成常态化、机动性相结合的增补机制。
一是创新建立递补机制,提升员额增补效率。创造性地建立员额递补机制。即在员额增补工作中,除了增补现有空额外,根据一年以内退休员额数,测算出预期空额数。根据现空额和预期空额总数确定候选名单,提交遴选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除了正式入额法官外,还产生了与预期空额数相等的递补员额法官,所在法院出现空额时,经高院审批直接入额。2018年11月,在首次员额增补中引入递补机制,2019年10月,73名法官经递补入额,显著提高增补效率,防止员额空置。
二是设置成绩有效期,避免增补重复考试。在充分认识补额规律基础上,将入额考试成绩保留一年。一年内,可以在有效成绩基础上直接考核,提交审议。既提高效率,又避免干警面临反复考试压力。2019年11月,对去年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326名干警中,符合新《法官法》条件的142名干警进行考核,增补30个员额。
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员额进退良性循环。制定《法官退出员额实施办法》,明确退出员额事由和程序。对未完成最低办案任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违法违纪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提请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退出员额。员额制改革以来,因退休、工作调整、个人自愿等原因退出员额321人。对工作质效较差的法官,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诫勉谈话,实现督促和进退常态化。
二、健全职业保障体系,实现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化
职业保障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内蒙古高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法官等级、工资绩效奖金、交通补助、养老保险、差旅待遇等配套措施全部兑现。
一是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通畅法官等级晋升渠道,对重大典型开展特别选升。同党委组织部联合下发《内蒙古法官等级升降暂行办法》,细化等级晋升方式、权限和步骤,明确责任单位。2017年7月,首次按期晋升法官等级2913人,择优选升751人,晋升一级、二级高级法官48人。目前,全区各级法院形成按期晋升随时启动,择优晋升按需进行的顺畅局面。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了对长期在基层法院任职,工作特别优秀的,可以特别选升。为用好用足政策,2019年5月,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全区重大典型那顺、荣萍二名同志特别选升为四级高级法官,体现政策、典型引路的良好导向。
二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工资待遇和职级对应政策,确保法官等级改革实质性落地。与人社厅下发《关于员额法官工资制度改革后参加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四级高级法官以上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副处级以上退休政策,四级高级以上女法官延迟60岁退休。与财政厅印发《关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差旅待遇适用政策的函》。将一级、二级高级法官比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与党委组织部印发《关于退出员额的法官交流转任其他类别公务员职级确定意见的函》,明确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对应关系。
三是打造集约化辅助保障机制,使法官集中精力办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协调自治区编办,在所有基层院保留法警队建制。针对再审审查案件快速增长情况,2019年4月,高院成立快审团队。截至10月底,快审团队3名法官收案1889件,审结1452件,实现审查案件高效运转,三个审判监督庭结案率同比上升23%,成效显著。协调人社厅、财政厅、政法委等部门,印发《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实施方案》。2019年9-10月,通过内部转任和公开招考等方式,转任招录书记员3842人,与员额法官配比达到1:1。确定“一次办好”的集约化目标,将送达、调卷、保全、鉴定、扫描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为案件提质增效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培养培训工作,实现双语法官评定机制标准化
内蒙古高院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作为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
一是强化双语法官培训基础建设。建立全国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在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库伦旗等双语案件集中地区设立现场教学点。与内蒙古大学等7所院校合作,发挥审判业务专家作用,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师资库。
二是入额给予政策倾斜。在员额选任和增补工作中,对双语案件集中地区,采取适当降低标准的方式,保障双语法官优先入额。目前,全区共有双语法官353人,占员额法官的9.5%。
三是以标准化程序评定双语法官资格。制定《蒙汉双语法官评定实施细则》,成立双语法官评定委员会,通过双语水平等级测试、庭审考核和裁判文书评查等方式,对蒙汉双语法官进行评定,提升双语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改革案例第12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突出审判质量具象个体考核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
审判绩效考核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支撑和抓手,是法院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日常审判管理中具有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2019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施行新版《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实施办法》,深化推进改革探索。
一、考核理念:凸显质量优先,落实考核到人
审判绩效考核目的在于,围绕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激励所有法官和干警,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实现人人履职、人人尽责的鞭策和监督功效,并由此设定三项基本理念。
一是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主要源自人民群众对于审判质量的认可,法官职业尊荣感和高品质审判团队的成就,亦主要来自审判质量的不断提升。因此,此次绩效考核改变了以往着重强调审判效率的考核导向,将提升审判质量作为改革首要目标,且兼顾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张力,在绩效考核中寻求合理平衡。因此审判绩效考核于效率中明确法官办案底线要求,同时坚持质量优先,探索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考核体系。
二是分类考核、尊重差异。科学考核的基础应以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考评对象合理差异为前提。法院组织内部由不同岗位及人员构成,尤其在人员分类改革背景下,三类人员职级职责有别,不同岗位业务内容有异,乃至个体间知识素养及体力状态亦有较大差异。“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考核模式,虽能发挥择优拔尖效果,却不能起到兼顾差异和激励全体的效果。因此我院改变原有“一刀切”评价模式。根据员额法官、审判辅助及司法行政三类人员工作性质差异,以及同类人员在年资及能力等方面的不同,分别设置相应考核标准与要求,以实现激励全员、各尽其能的考核目标。
三是考核到人、全员覆盖。考核效果的取得应以实现个体考评、呈现日常工作成效为抓手,缺乏具象化履职评价必然会在工作中滋生懈怠与惰性。为实现对全体干警日常工作个性化评价,此次考核从原先仅考核到部门转变为主要考核到个人,并将员额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三类人员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在激励整体目标导向下,就不同层级的各类人员进行个体化考评。就领导层级而言,注重对德行标准、工作作风和业务能力的考察,就普通干警而言,则侧重工作尽责与贡献程度的考评。同时,对于因刑、民、行等案件类型客观差异造成的考核分值不同,仅作为调整优良等级比例参考,不作案件分值折算。
二、考核方法: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考评质量
审判质量优先考核导向需要对质量考评方法进行合理设定。由于审判质量难以进行数据精准测算的考核,审判绩效考核机制选定以下评价方式作为质量评价的具体路径。
一是类型化评价。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分属绩效考核两端,且各自具有不同性质品格。对于审判效率,因其具有物质属性,可以采用即时生成的司法数据进行精准测量,实现有效流程进度管理。但对于审判质量而言,裁判公正与否主要体现为公众心理感受,属于主观价值判断范畴,无法完全依案件上诉率及改发率等指标评定。对此,应采用类型化评价路径,以优良、合格等等次形成对案件质量评价的最大共识。
二是贴近式评价。鉴于对审判质量评判的主观属性,应当在操作路径中注重考评直观性和贴近感。审判质量的重点环节主要集中于庭审与文书。对于法官庭审质量的评判,应于观摩庭审或阅看录像中实现;对于法官裁判文书的评判,则应在亲自阅读中获得。通过评价主体对庭审与文书亲身体验,从中区分出不同等次,进而实现对审判质量的合理评定。
三是抽样式评价。在贴近式评价具体实施中无法穷尽对每个庭审及文书的考评,权衡考评成本与效果,则采取抽样式评价。即在质量考评中,由法官自荐优秀庭审与文书,体现质量考核的代表性;通过随机抽样方式兼顾考评覆盖范围。在考评周期方面,鉴于审判质量相对稳定的特点,设定每年进行两次质量评查,通过阶段性考核稳固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三、考核要点:构建系统架构,形成机制闭环
在考核要点方面,审判绩效考核重点围绕考核机构配置、考核内容设定以及相应机制衔接等方面,进行精细而系统的安排。
一是完善考核机构。分设院及部门两级考核小组。院级考核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一名副院长、政治部主任为副组长,负责全院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部门考核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两级考核小组均吸纳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参与。
二是明晰考核内容。针对员额法官,审判效率方面主要考核其底线办案量的完成情况,底线标准按其所在岗位近三年案件收结情况确定,并兼顾案件难易差异及收案数量的波动;审判质量方面则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对庭审和文书进行考评。针对审判辅助人员,根据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工作分工,分别就其参与合议庭工作及协助法官办案等情况进行考核。针对司法行政人员,则通过建立具体岗位职责来逐项考评其日常履职成效。
三是注重机制衔接。对于绩效考核结果,除用于季度、年度奖金分配外,还与干警年度公务员考核、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等工作相衔接,并重视各专业领域领军人才培养,作为全院人才培养与资源调配的重要依据。审判绩效考核作为我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要环节,将与案件质量评查、差错责任认定、案件繁简分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并全程依托信息化技术,真正做到“口说不为凭,举手见高低,业绩非标榜,功夫见平常”。
改革案例第121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聚焦“智简快优”打造智慧型诉讼服务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按照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要求,以“四个聚焦”积极打造“智简快优阳光窗口”品牌工程,切实提升“两个一站式”建设水平。
一、聚焦互联网+,强化“智能化”服务
以信息化建设为内在动力,全面推进“智服、智审、智查、智执”体系化建设,打造智慧法院。一是流程标准化。以服务流程标准化为目标,强化各个节点精准高效。诉前,配置智慧分类叫号机,对咨询、民商事、执行立案等进行分流,设立金融专窗、鉴定专窗等特色专窗,通过窗口“扫一扫”记录案件流转信息;诉中,建立“一站式案件流转跟踪查询平台”,各个诉讼节点全程监管,当事人“刷一刷”就能查询办案进程;诉后,卷宗“智能云柜”流转,电子编目自动归档,全程留痕,当事人“点一点”,即可菜单式阅看卷宗材料。二是系统一体化。打造智慧系统网络,利用电子卷宗平台深度链接立案诉服、审判业务、执行信息和档案管理四大系统。推进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设置“网上立案”专区,开设“跨域立案”窗口,实现“就近能办、异地通办”,提供全流程、全业务、全功能网上线下诉讼服务。三是服务自助化。配置自助立案机、自助复印打印机、自助查询机等设备,方便立案人员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方便当事人打印文件、支付费用,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办公无纸化。以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运用为主线,串联立案、审判流程,开展无纸化办公试点。添置智能中间柜、电子质证系统,试点法庭进行庭审全程无纸化、笔录生成自动化探索。
二、聚焦社会集约,强化“简便化”服务
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强化外部资源整合,不断提高中心集约化建设水平。一是集中材料收发扫描,确保流转留痕。将原分散于各部门的材料收寄集中于诉讼服务中心,通过云柜进行流转。外包诉讼材料同步数字化扫描,确保电子卷宗生成质量。二是深化文书送达机制,提高送达效果。与中国邮政EMS公司合作,在中心派员设窗,负责法院专递收发工作,创新“拍照加贴单”模式,送达率显著提升。三是引入保险服务专窗,便利群众诉讼。与中国平安保险合作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便民服务点,专门提供财产保险咨询,办理财产保全保险、执行悬赏保险等业务。四是整合鉴定评估工作,集中调度办理。将鉴定评估集中于诉讼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委托鉴定、检验等工作,加快鉴定进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三、聚焦分调裁审,强化“快速化”服务
一是人性化诉前调解。落实“调解前置实质化运行”,根据当事人诉求确定婚姻家事、相邻关系、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等八大类纠纷,分流至诉前调解,进行快速化解。二是科学化繁简分流。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按案由确立繁简分流标准,将道赔、信用卡、金融借款等四大类传统案件转入速裁团队办理,其余案件分流至各业务庭。三是精细化要素审判。速裁类案件采用要素式审理,通过类案同审、多案连审方式,撰写要素式裁判文书,加速案件审理进程。四是高效率审判团队。组建复合型审判团队。速裁中心配备6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2名书记员、3名人民调解员。今年1-8月,速裁团队新收案件2899件,审结案件2695件,收结案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比例分别为50.9%、52.2%,消化全院过半的民商事案件。
四、聚焦多元解纷,强化“优质化”服务
一是积极搭建大调解格局,着力定分止争。搭建工作平台。挂牌设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非诉讼服务分中心”,构建新型多元化解“府院联动”机制,统一将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公证对接等整合到“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实现纠纷化解资源整合和有效衔接。做强人民调解。天宁区法院现有人民调解员6名,在发挥他们丰富调解经验的基础上,辅以经常性法律培训,调解纠纷化解率超50%。做优律师调解。设立律师工作站,根据律师专业特长分类调解相应案件。工作站成立一个月以来,已经成功调处纠纷8件,平均化解周期5天,有效发挥了律师的专业和实践优势。拓展行业调解。聘请保险公司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负责调解道赔案件。全面畅通道赔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实现调解前置、数据互通,做到纠纷全程可视化处理,全市首例交通事故网上一键理赔案在天宁法院顺利结案。对接公证机构。在全省率先创立家事审判与公证对接工作机制,现已拓展至全部诉讼领域,通过公证前端分流,减轻审判压力。
二是不断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畅通平台衔接。经天宁法院积极推动,2019年天宁区已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全面推进“一乡(镇、街道)一站(审务工作站)、法官进社区进网格”,审务工作站实现了7个街道(镇)全覆盖,132个社区(村)法官对接全覆盖,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解决。开展“少讼无讼社区、企业”建设活动,将新丰社区、北环南村社区,常州天晟新材料有限公司、黑牡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示范点开展“少讼无讼”创建活动。推进诉讼服务品牌创建工程,强化智能化、简便化、快速化、优质化的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让群众“走进一扇门,事项全办成”。2019年1-8月,诉讼服务中心接待群众咨询、立案等25000余人次,民商事案件的新收数量相比去年,增幅得到了减少,群体性案件如物业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同比下降近30%。
改革案例第122号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全流程智能送达模式破解“送达难”
为有效破解制约司法质效的“送达难”问题,嘉兴法院在浙江高院指导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与送达机制创新的结合点,建立全流程无人工介入的智能送达平台,提供了“大数据集成、全流程智能、多平台互联”的浙江方案和嘉兴模式。平台于2019年7月上线运行后,累计线上发起送达133000余件次,综合送达成功率95%以上。
一、突出大数据集成,送达地址检索从“被动查找”向“主动推送”转变
嘉兴法院依托浙江高院大数据平台,发挥其海量数据规模、快速数据流转、精准数据提取等优势,构建起最完整的送达地址库。一是对内囊括海量历史送达数据。平台深度嵌入审判执行信息系统,智能导入全省法院历史送达数据,精准建立当事人送达地址数据库,并实时更新数据信息,有效解决因送达地址更迭频繁而产生的“找人难”问题。二是对外联接各大平台数据。与掌握大量数据信息的部门、机构密切协作,突破“信息壁垒”,目前已对接各主要互联网平台、公安户籍及交警部门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三大电信运营商登记信息、律所及银行保险行业预先登记信息、诉讼服务平台验证信息等,确保地址检索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智能配置优先送达地址。采用送达地址确认前移的管理模式,立案后平台从地址库中抓取受送达人地址信息,按照优先级顺序,先向受送达人活跃手机号发送地址确认信息、规范告知权利义务。在发起送达任务时,有效避免重复发起、无效发起,并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设计确认地址的送达效力智能判断规则,显著提升了送达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突出全流程智能,送达任务推进从“人工介入”向“自动触发”转变
嘉兴法院通过智能化技术运用,实现送达全流程“机器换人”,减负增效效果明显。一是智能识别送达任务。在案件周期的每一个送达节点,均自动发起送达任务,并实现“三个精准”。首先,精准识别当事人诉讼代理情况,从业务逻辑角度出发,对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向其代理人发起文书送达;其次,精准识别是否为智能送达反向清单,智能过滤保全案件和不予受理案件的推送,避免产生因文书送达不当,导致当事人转移财产等风险;再次,精准识别节点文书,对每一个案件节点,提取并整合打包相应文书,防止过多打扰当事人。智能送达上线后,文书送达时效由原来的3至10天变为瞬时可达,直接带动各审执环节提速增效:2019年1-11月,嘉兴法院同期结案率99.84%,自动履行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等质效指标均居全省第一。成功的线上送达接近零成本,极大降低了财政支出。二是智能选择送达方式。平台自动检索受送达人属性并选择送达方式,对已确认地址的受送达人,直接向确认地址发起送达;对标记规避情形的受送达人,按照法律效力级别向推定地址发起送达;对一般受送达人,则按地址活跃度发起送达。三是智能判断送达结果。完善“送达-反馈”逻辑回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确认地址、规避情形设置特别效力判断规则,由平台自动验证各流程的送达反馈信息,判断送达成功则将送达回证反馈至法官办案系统,判断送达失败则进入下一流程,直至进入公告送达。
三、突出多平台互联,送达工作模式由“单线推进”向“多管齐下”转变
智能送达平台实现与邮政平台、公告送达平台、律师办案平台等多平台互联互通,构建线上与线下立体融合、送达端与接收端有序互动的工作模式。一是联通邮政、公告送达平台,发挥线下兜底作用。线上送达穷尽后,先自动推送至邮政邮寄平台进行线下送达,并按照智能送达平台预设的规则反馈邮寄结果。浙江高院与省邮政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授予邮政人员留置送达权限,采取“特投”服务,有效提升送达效果,送达人员可通过移动终端反馈送达现场照片、定位等信息,按规范反馈结果。相应的电子材料反馈至智能送达平台后同步推送至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法院干警足不出户即可掌握送达一手信息,并直接将电子材料整理入卷。目前,平台已自动转递至邮政送达24000余次。此外,邮政反馈三次投递未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公告送达内容,由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自动推送至浙江法院网、“浙江公告”公众号等公告送达平台刊登。二是联通“律师镖局”,提高律师参与度。智能送达平台与律师办案系统“律师镖局”直接对接,自动将电子诉讼文书推送至律师镖局,律师可阅读、下载,相关接收信息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法院办案系统。律师还可依托平台进行网上立案、远程阅卷,极大便利了执业活动,嘉兴全市1200余名律师对此给予一致好评。三是对接司法区块链,为智能送达规范性背书。智能送达模式对地址的获取更加主动,需要对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提供送达地址的行为进行认证固定。同时,也需要防范送达流程中可能发生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当干预、邮政等社会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通过对接司法区块链,利用该技术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的高可信度,对当事人行为和送达全流程上链存证,为智能送达背书,既倡导诚实守信的诉讼风气,也有效预防了司法责任。
改革案例第123号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实施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
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通过《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8月7日出台《关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助力执源治理的意见》,建立当事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自实施以来,每月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案件数比上半年实现了翻番。
一、加强自动履行引导督促,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
镇海法院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解纷思路,转变法院一味强压硬执、当事人被动履行的工作理念,在继续保持强制执行高压态势的同时,制定《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工作规范》,积极开展自动履行引导督促工作。主要举措包括:一是强化履行引导。在诉讼各环节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催告书、证明书、诚信履行红利清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须知,释明自动履行的好处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加强判前说理,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结受程度。并根据案件标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合理确定履行期限,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现实可行性。二是强化履行督促。对缺乏履行诚意和不具备履行能力的审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则上要求当庭即时履行。实行“谁办理、谁督促”制度,做到每案必提醒、每案必督促。三是强化履行保障。引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打消债务人逃避履行债务的侥幸心理,今年财产保全率达12.9%,位列全省法院前列。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原则上要求增设违约限制条款或担保履行条款。四是强化审破衔接。率先全省建立审破衍接机制。尽量引导资不抵债的企业及时提出破产申请,集约统一处置企业债务,并为平等保护债权提供保障。日前引导一家资不抵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减少了审判和执行案件80余件。五是强化履行考核。将诉前化解案件自动履行情况纳入调解工作考核,作为“以奖代补”依据。对于促成自动履行的诉讼案件,折算一定工作量,激励法官自觉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六是加强社会宣讲。定期到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对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进行宣传,并建立村、社区、小区居民自治互助站等基层社会组织的履行劝导制度。同时,跟区委宣传部合作,在农村文化礼堂上墙诚信履行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出台自动履行激励举措,让诚信履行有红利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履行法院裁判后,由于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无法证明已履行义务,导致其在前往银行贷款时因为有涉诉信息而受限。针对老百姓的司法新需求,镇海法院大胆探索,不仅给已经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还将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无被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纳入“诚信履行名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截至2019年11月,共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554份,发布诚信履行名单3批,共计276个诚信履行主体。法院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对名单库中的人员给予一系列激励举措,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二是发放自动履行证明。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三是提供诉讼服务便利。法院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设置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和诉讼服务专窗。四是降低诉讼保全成本。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可依法免予提供担保或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五是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行政机关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提供“先行受理”“承诺办件”等便利服务,依法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六是纳入招投标项目评审。在政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将诚信履行情况纳入评审范围,对诚信履行库成员实行同等条件下择优赋分等待遇。七是给予财政性资金扶持。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扶持项目和政府采购时,将诚信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八是纳入企业评定和纳税信用评价。将诚信履行情况作为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重要参考,同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并为其开通绿色通道。九是纳入相关信用平台。将诚信履行名单纳入“信用宁波”网站守信名单和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其中的企业名单推送至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平台,由支付宝直接催促自动履行。十是给予授信融资支持。针对“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镇海农商银行专门推出“诚信履行贷”产品,目前已对四家企业分别贷款1800万、1500万、1190万和1000万元,数十家企业正在申请审核中。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均在积极筹备推出类似金融产品。
三、加快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建设高地
人无信不可,国无信不威。镇海作为海外“宁波帮”的重要发源地,诞生了包玉刚、邵逸夫、赵安中等一大批巨商大贾,理应成为“信用建设”的排头兵、新高地。自动履行法院裁判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宁波帮”诚信精神的传承。镇海法院推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举措,赋予守法诚信的当事人诸多政策红利,意在培育广大公民和企业的诚信意识,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用法治的力量塑造诚信文化,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真正成为社会共识,让信用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硬通货”,成为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镇海区委区政府对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工作非常重视,区有关部门迅速出台《关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助推“信用镇海”建设的意见》,将促进自动履行作为建设“信用镇海”的重大举措,努力加以推进。2019年11月14日,一家企业在了解了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后,在判决履行期限内一次性主动履行6676万余元,为全社会树立了诚信履行的标杆。多家外地当事企业在镇海法院打完官司后,了解了诚信履行正向激励举措后,认为这是镇海的营商环境一流的重要表现,对在镇海投资创业充满信心。
改革案例第124号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嵌入式整合集约化服务
打造两个“一站式”建设新模式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工作理念,不断整合内部资源,完善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一方面重塑解纷格局,大力拓宽诉调对接工作覆盖面,促进诉调对接实质化开展。另一方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集约审判事务性工作,整合服务功能,实现诉讼服务平台一站式运行。截至2019年11月12日,全院新收案件37343件,结案34587件,结案率为83.66%。
一、一体整合推进,形成多元解纷新格局
一是在立案阶段进行全方位过滤。强化诉源治理,将矛盾调解关口主动前移,通过“诉调对接系统”完成对案件的两次对接。立案时对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将电子卷宗从收案收转系统直接推送至调解平台相应的审判团队名下,调解程序随之启动,完成第一次对接。调解完毕后当事人无需返回立案系统立案,而是由法官团队在系统中一键转入立案,当场出具司法确认书或调解书并完成送达;调解不成的,以相同方式转入立案,调解过程中生成的笔录等材料同步转为诉讼电子卷宗,完成第二次对接。大力推广“道交一体化平台”应用,过滤全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在网上立案平台选择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由时,系统自动跳转至该平台,便于人民调解员和保险公司组织调解。2019年7月以来,进入诉讼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同比下降约30%。
二是将调解组织嵌入审判团队。协调司法局,增派17名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打破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壁垒,为相关审判团队固定1至2名人民调解员,将调解组织与审判团队进行嵌入式整合,实现优势互补。这一模式建立了由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紧密型调解速裁团队,实现“办案团队”一体化,促进了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方便法官对调解过程适时指导,也便于对调解结果予以司法确认,及时固定调解成果。今年以来,诉前调解共对接各类纠纷8千余起,调解成功近4千起,全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同比下降12%。
三是实行程序性事项前置。诉前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不能的案件,由相应团队的法官助理与调解员共同完成送达地址确认、要素梳理、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前鉴定及争议焦点归纳等程序性事项。立案后,主审法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直接予以确认,仅需就双方争议的证据和焦点进行审理,进一步缩短了审理期限,重塑了审调流程,确保案件“分而不散”、程序“流而不失”,使调解成果在审判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调解权威不断增强。
二、坚持集约便捷,全面提升诉讼服务质效
一是服务事项一体集成。全面推进诉讼服务实质化运行,诉讼服务中心由立案大厅、诉访大厅、执行大厅和诉调对接中心四个部分组成,承担立案登记分流、辅助事务整合、诉调对接、信访接待四大功能,履行诉讼引导、立案登记、管辖权异议审查、诉讼保全、材料收转、文书送达、24小时法院、12368热线平台等二十项职责,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均由诉讼服务中心承担。人民法庭和外派工作室均设立诉讼服务站,提升诉讼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水平,为诉讼群众提供舒适的服务环境。
二是服务内容一网通办。全面推行网上立案,除刑事案件外,其它案件均开通网上立案功能;同时在院机关及各法庭、法官工作室设立自助立案区,在24小时法院设立自助立案终端,为当事人提供全天候立案服务,网上立案占比超过95%。网上和线下均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联三种自助缴费方式,进一步提升便捷化程度。2015年开通“兰山法院公共服务网”,近期又改版完善兰山法院门户网站,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交费、电子送达、案件查询、庭审直播、司法拍卖等10大服务功能模块,真正实现群众足不出户,一网获得全方位、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体验。
三是辅助事务一站统揽。将原本分散于审判执行不同环节的送达、保全、评估鉴定、管辖权异议审查、卷宗扫描、材料收转等事务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保障法官专司审判执行工作。持续深化全流程网上办案,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中间库”,将审执团队从纸质材料中解放出来,今年以来,全院共生成电子卷宗270余万页。诉讼服务中心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对案件材料即时扫描上传,实现诉讼流程各节点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材料流转无缝对接。送达、保全、开庭排期、管辖权异议、司法鉴定、文书制作和签章、电子归档等任务,均由法官发起、法官跟踪、法官确认,既有分工协同,又有相互制约,确保辅助事务“剥离”而不“脱离”,充分体现了“以法官为中心”的建设理念。
改革案例第125号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狠抓院庭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形成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2014年以来,该院院、庭长共审执结各类案件40859件,占全院结案数的42%,年均结案率高达99.32%,案件发改率从2.75%降低到1.52%,审理周期平均缩短9天。2019年,该院院庭长审执结各类案件9347件,结案率为97.11%,案件发改率仅0.03%,2019年上半年综合质效排名位列湖南一类基层法院第二名。
一、科学厘定办案数量,缓解人案矛盾
2013年初,该院开始探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2014年底,对前三年办案质效和院庭长行政事务量测评后,在湖南省率先出台《关于入额法官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硬性要求院长、副院长年办案数应分别达到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30%,院机关庭长、人民法庭庭长应分别达到所在审判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85%。同时,规定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协调督办、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不能充抵办案,也不得挂名办案,未完成办案任务的依规退出员额。该规定实施以来,该院入额院庭长均按质按量完成办案任务。2018年,院庭长年办案量最多的达708件,2019年,院庭长年办案量最多的达580件,极大地调动了其他法官办案积极性,有效缓解人案矛盾。
二、合理明确办案类型,促进质效提升
对审委会讨论案件和发回重审、再审以及超审限案件进行分析后,划分出十类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建立立案环节甄别分流机制,确保十类案件自动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办理。对于发回重审、申诉复查、再审案件在院庭长之间轮流分案,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组成合议庭审理。五年来,院庭长共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近3500件,解决了部分法官敏感案件不敢办、疑难案件不愿办、复杂案件办不好的问题。“宇家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7.5”桩基协会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湖南首例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远赴哈尔滨两省三级六家法院协同执行大型工程机械案、湖南三星机床等三家公司破产案件等一大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均由该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带头领办,得到了最高法院和省高院领导充分肯定。
三、制定详细权力清单,做到权责统一
根据审判工作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出台《审判职责规定》等制度文件,厘清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分工,集约化处理日常性辅助事务,让员额法官聚焦开庭审判等核心环节。同时,彻底摒弃院庭长审批签发旧模式,将院庭长全部编入审判团队,让其回归“资深法官”角色,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文书签发权限下放,廉洁风险点扩散新情况,下大力气解决院庭长“不敢管、不愿管、不能管”问题,明确要求对重大、敏感、重审、再审四类案件进行监管。
四、严格落实考核机制,降低发改比例
发挥数字法院系统优势,将相关指标作为院庭长办案考评依据,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现考评制度化、格式化、程序化、精细化。建立实时高效的审判管理模式,定期通报全院办案情况,将司法绩效和质量问题量化为分值予以扣罚,实现责、权、利一致的目标管理。对质效不达标的副院长、庭长或副庭长,视情况予以警示或由院长约谈,对违纪违法等问题一律严肃问责。五年来,院庭长承办案件平均发改率仅0.02%,院领导承办案件无一被发回重审或重大改判。
五、强化办案支持保障,激发办案活力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争取地方党政支持,精简会议、文件,压缩行政管理流程,从时间上为院庭长行政减负,庭长、副庭长的行政工作量较以前减少50%。以办案绩效考核作为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的重要指标,给能办案、办好案的员额法官和正副庭长以政治空间。连续三年办案量在350件以上的1名副庭长被提拔为庭长,提拔35周岁以下政治立场坚定、办案业务突出的副庭长6人。按照专业化审判要求,组建新型审判团队,设置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工作能手等奖项,通过季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发办案团队内生活力,确保案件高质效化解。
改革案例第1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民汉融合审判新机制助力双语法官司法能力提升
昌吉回族自治州作为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23.9%。为保障各族群众的诉讼权利,统一各民族案件裁判尺度,昌吉州两级法院主动打破庭室壁垒、语言阻隔及原有审判团队模式的窠臼,积极探索各民族法官融合办案的新形式与新机制,融合办案取得初步实效。
一、选育融合,提升队伍素质
一是拓宽人才来源。公开招录与定向选调相结合,设置岗位时,少数民族比例不少于30%。对少数民族考生,条件适当放宽,采取先招录后培训的方式培养民族审判人才。在选调中,注重选拔懂双语的优秀人才。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共招录人员49名,其中有双语基础人员25人;向全区选调人员58人,懂双语人员15人。二是加强选拔机制。注重在复杂环境和反分裂斗争第一线培养考验选拔各民族法官,大胆把优秀少数民族法官选拔到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在员额选任、公开选拔时,划出适当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法官。近三年来,两级法院59名少数民族干部被任命为员额法官,占法官总数的23%;中院7名民族干部被任命为中层或解决职级待遇,占到新任职干部的24.1%。三是加大培养力度。采取挂职锻炼、交流学习、业务指导、定期召开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培训。充分利用法官讲坛、专业法官会议等平台,结合具体案件开展经常性业务学习、案件讨论。利用干警结亲住户、定期赴南疆法院挂职锻炼等,不断加强法官对民语民俗的学习了解。通过“访惠聚”及南疆挂职锻炼,已有23名法官初步具备了双语沟通能力。
二、纵深融合,确保案件质效
一是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合并民语审判庭。各基层法院根据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将原来专门审理民语类案件的审判庭与其他部门进行合并,将少数民族法官,根据其专业特长、办案能力、知识结构、年龄经历等因素,分别编入各个合议庭,确保合议庭融合办案形成优势互补。二是科学设置审判团队,促进各民族法官融合办案。两级法院以审判团队建设为主线,充分考虑各族群众司法需求,以各民族法官混合搭配的形式,建立融合办案审判团队31个、执行团队17个,实现全面融合办案。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审判团队融合办案2901件,占审结案件的8.38%。三是促进融合办案与专业会议衔接运行。将民族法官融入专业法官会议、专家组会议、审判委员会议,成立由院领导和各民族资深法官组成的重大疑难案件审判专家组,群策群力,切实提升审判质效。今年以来,两级法院融合办案与专业法官会议相结合召开会议170余次,商讨案件218件。四是院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开展融合办案。对于新类型的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民语系案件或者涉及多种语言的案件,院领导亲自挂帅,与民族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今年以来,两级法院院庭长与民语法官联合办理案件共计1073件,占双语案件的35.8%。
三、创新机制,打造特色融合
针对地域文化特点及民语法官现状,以保障各族群众诉讼权利为原则,深入探索创新特色双语审判模式。一是深化少数民族案件诉调机制。设立赵瑞琴法官工作室,将少数民族中层干部及业务骨干纳入工作室,以“重亲情、促和睦、讲礼仪”为主题,实现矛盾纠纷“短平快”的精准调处。今年1-8月,两级法院涉少数民族案件诉前成功调解328件,调解成功率达62.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涉少数民族案件967件,速裁程序适用率达27.4%。二是打通服务各族群众“最后一公里”。各民族法官深入乡村牧区、田间地头,将调解现场送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充分了解各族群众风俗习惯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逐步增强各族群众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三是打造“盖碗茶”特色调解室。昌吉市法院大西渠法庭针对辖区回族群众居多及家庭邻里纠纷占多数的特点,创设“盖碗茶”调解室,增配回族法官,将19名熟悉民情的多民族司法所和村两委干部聘为“调解员”。充分发挥回族法官和民族调解员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人情往来的特点,注重应用群众重视血缘亲情的伦理观念进行亲情解调。近三年来,“盖碗茶”调解室共调解案件991件,案件调解率达69.26%。
四、融合办案持续深化成效初现
一是以融合办案有效落实司法为民。注重将融合办案落实到多元解纷及诉讼服务中心运行,通过重视辖区文化特色,吸纳当地风俗习惯,以融合办案整合各方力量,满足了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近年来,案件调解率不断攀升,近三年平均调解率达到54.7%,人民群众对法院认可度持续提高。二是案件质量持续向好。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增强与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注重总结适合少数民族纠纷的化解机制,把法律适用、民族习惯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探索、精心打造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特色司法审判模式。今年来,昌吉中院刑事审判一审案件实现零发改,审判质效指标持续向好,人民满意度不断提升。三是民族团结不断巩固。主动将审判执行作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有效载体,在融合办案中,坚持与各族群众互动交流,解难帮困暖心,持续凝聚各族群众稳定发展共识。充分发挥“访惠聚”“民族团结一家亲”等平台作用,累计为亲戚办实事好事182件,个人捐物1300余件,捐款救助16万余元,访惠聚工作队积极争取人居环境整治、安居富民房改造等各类惠民项目投入1648.2万元。昌吉州中院于2019年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相关下载:
1、法改组发〔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一)〉的通知》
2、法改组发〔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二)〉的通知》
3、法改组发〔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三)〉的通知》
4、法改组发〔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四)〉的通知》
5、法改组发〔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五)〉的通知》
6、法改组发〔20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六)〉的通知》
7、法改组发〔2020〕1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七)〉的通知》
8、法改组发〔2020〕2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八)〉的通知》
9、法改组发〔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九)〉的通知》
10、法改组发〔2020〕4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 法改革案例选编(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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