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发〔2020〕11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13 03:23:59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进一步压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现就全面做好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补齐农村公路管养短板的重要内容,是夯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建立规范化可持续管护机制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快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做好“路长制”工作,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完善“路长制”工作机制


(一)制定“路长制”实施方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在推动出台农村公路“路长制”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指导市、县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完善“路长制”运行机制,确保到2022年,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全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建立“路长制”组织体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两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推动各县(市、区、旗)设立农村公路总路长,并分级设置县级路长、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分别由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工作由同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或相应的机构承担。县、乡、村三级路长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明确“路长制”工作职责。省级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统筹、指导、考核等工作,不断健全农村公路“路长制”政策体系和保障制度,加强对市、县两级的监督考核。市级领导小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有效落实省级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县级农村公路“路长制”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县级总路长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县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组织研究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建立保障机制,落实主要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县、乡、村三级路长在总路长的领导下,分别对所辖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负直接责任,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完成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落实保障措施,促进“路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组织和统筹工作,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农村公路管理职责,细化县、乡、村三级路长具体职责和责任清单,制定“路长制”具体工作制度,完善“路长制”考核奖惩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路长制”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有关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要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支撑“路长制”有效运行。

(三)加强信息公开。将“路长制”有关信息纳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示范围,通过设置公示牌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县、乡、村各级路长名单,标明人员信息、路长职责、管护路段、监督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各级路长履职尽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认真总结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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