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规〔2020〕7号《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司规〔2020〕7号
司法部2020年11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能,加强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聚焦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有效理论支持。部级科研项目坚持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注重网络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等新兴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四条 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强化工作监督制约,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级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日常工作由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订部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或指引;
(三)组织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管理及成果验收,指导部级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和科研项目成果推广;
(四)负责部级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评审、拨付及监督管理;
(五)承办与部级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司法部设立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由各领域法学专家和相关法治实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参与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草拟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参与起草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或指引;
(三)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对项目经费额度提出建议;
(四)参与部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拟订部级科研项目指南或指引,应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注重听取司法部部内相关单位及相关法治实务部门的意见建议,将征集的项目建议提交专家会议进行评议。
根据专家会议评议建议,结合年度全面依法治国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拟订年度课题指南或指引,按程序报司法部分管部领导批准后,以司法部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司法部研究建立课题管理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发布课题指南、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评审。
第十条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学类社团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
(三)原则上有不少于三人参加的课题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报部级科研项目的条件: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二)近三年内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三)近三年内受过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向司法部提交《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六份和成果概要。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评审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评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评审分为形式审和实质审。
形式审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即资格审查,由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进行。
实质审指将已通过形式审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会议,由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以及是否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实际价值,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实质审又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程序。
实质审过程中,应当有相关法治实务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实质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打分等评审步骤。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或本单位申请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课题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四)经费申请比较合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专家会议提交的立项建议,在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后,并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司法部批准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项目合同书》并报送司法部。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经双方签署后,即为正式立项。司法部对立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为一个项目管理年度。
部级科研项目主持人应当按照要求,有序开展部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五章 课题结项与成果推广
第二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验收为结项。如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司法部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两次,每次延期时限为半年。
遇有项目主持人亡故等情况,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报司法部核准备案。变更项目主持人的项目研究期限仍以立项公布之日计算。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形式有: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工具书。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统一注明“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字样。发表或出版后,应向司法部提供成果一式三份。
著作类成果要求为正式出版物,学术论文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要求具有省部级单位采用证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经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审验盖章后,将《结项报告书》、待鉴定成果一式三份报送司法部。
第二十四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由申报单位在司法部指导下组织专家进行。
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且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应当有相关法治实务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专家参加。
重点项目成果鉴定应以会议形式进行,其他项目成果鉴定可以会议或者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在80分(含80分)以上;二级在60分(含60分)以上;三级为未通过鉴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形成的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果应按程序报司法部分管部领导确定,重点项目的鉴定结果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部部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主持人应如实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报其所在单位,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将《结项报告书》、三套最终成果报送司法部。
第二十八条 鉴定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可限期修改补正。经限期修改补正后仍未能通过鉴定验收的,部级科研项目合同终止,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收回,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部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九条 通过鉴定验收并提供最终成果后,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条 司法部不定期公布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部级科研项目成果绩效评价的运用,注重课题成果的转化运用、宣传推广,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益。
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科研项目成果可通过简报等形式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或送司法部部内相关单位参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委托单位资助及申报单位自筹等渠道。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项目经费由司法部统一拨付,一次核定经费总额,分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予增补。
委托单位资助项目和申报单位自筹经费项目参照上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并对不当开支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费开支需符合课题承担单位相关财务规定。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司法部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第三十五条 司法部装备财务保障部门加强对部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跟踪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司法部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年度清理,对于立项5年以上仍未结项的,作撤销项目处理,并向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在司法部官网进行公示。被撤销项目的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主持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部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一)不按照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五)存在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部级科研项目评审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部级科研项目评审中,参与评审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不再聘请或者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全面依法治国及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司法部可设立重大委托课题,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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