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2020〕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31 07:20:28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








安委〔2020〕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8年山东能源集团龙郓煤矿“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和韩正、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全国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问题依然突出,相继又发生了2019年吉林龙家堡煤矿“6·9”、2019年河北唐山煤矿“8·2”、2020年山东新巨龙煤矿“2·22”等3起较大冲击地压事故,暴露出冲击地压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地方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属地责任。各省级政府要立即组织专家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提出分类处置意见。要敢于动真碰硬,经专家论证,对冲击地压灾害严重,不具备防治能力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要坚决淘汰退出;对具备冲击地压防治能力的,要按照《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要求,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优化采掘布局、合理控制开采强度;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或防治效果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对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冲击危险的区域,要划定缓采区或禁采区;对开采深度超过有关规定的,要坚决整改。对近期已经完成安全论证的,要结合论证结果开展“回头看”,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对保留的冲击地压矿井给予一定政策资金支持,确保灾害治理经费投入到位。同时,对下达超能力产量计划或不合理利润指标,导致煤矿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的,要严肃追究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管理到位,要求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梳理本企业所属煤矿所发生的冲击地压现象、事件和事故,深入分析原因,探索研究规律,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规定,科学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的有效防治措施。要深刻汲取近年来冲击地压典型事故教训,主动检视剖析自身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强化煤(岩)“零冲击”(无人员伤亡、无巷道破坏、无设备损坏)目标管理,严格管控冲击地压现象和事件,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实事求是做好冲击地压鉴定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开采强度等防冲要求组织生产。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大力推进冲击地压矿井智能化建设,到2022年底必须实现智能化开采,井下危险区域、高危岗位少人(无人)作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加强技术管理,配足防冲技术人员,强化防冲技术人员培训。凡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冲击地压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监管监察部门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国家煤矿安监局要进一步完善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标准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地方政府制修订相关规定,用法治手段强化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要严格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要求,于2020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要严肃查处冲击地压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组织生产、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该鉴定冲击倾向性的不鉴定或虚假鉴定评价(含非冲击地压矿井)等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矿井主要安全生产系统、采掘布局及年度生产计划、采取的区域防冲措施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将矿井防冲责任体系建设、防冲机构和队伍建设、防冲管理制度、监测预警、核减产能、“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治理措施是否有效作为检查重点,通过严格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冲击地压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冲击地压重大安全风险。对查处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采取约谈、公开曝光、通报等方式,推动相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四、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进煤炭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会同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加强对灾害严重矿井的政策研究,进一步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要加快推进煤矿深部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基础研究,推动技术创新,提升煤矿灾害防治能力;各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采深和生产能力限制规定,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国家煤矿安监局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察,提高监管监察效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实现冲击地压灾害超前治理。

请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职能部门和有关煤矿企业开展各项工作,督促抓好落实,并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每年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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