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11-02 22:09:13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单项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以及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请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 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水运物 流运输企业)

2.海关认 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水运物 流运输企业)

3.海关认 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航空物 流运输企业)


4.海关认 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航空物 流运输企业)

5.海关认 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公路物 流运输企业)

6.海关认 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公路物 流运输企业)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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