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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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






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三、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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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规范, 再生, 钢铁, 原料, 进口, 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20年, 第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