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执法〔2020〕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执法〔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核设施和铀〔钍〕矿项目、海洋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解决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
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机构设置与本地工作实际,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对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年度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我部将适时组织抽查。
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内容,通过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优化抽查设计、强化分类监管等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定期组织力量全面梳理、认真核实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及验收投产情况,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信息库。
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根据“双随机”抽查计划合理安排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规范的检查台账。对于环境影响大、工艺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审批、监测、执法、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一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涉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适时采取业务培训、案卷评查、专项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对“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程序性、实体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按照当地政府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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