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2-01-02 06:55:42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全文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 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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