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南调〔2020〕25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南调〔2020〕259号
为加强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我部制定了《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穿跨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穿跨邻接项目是指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穿越、跨越、邻接中线干线工程的桥梁、公路、铁路、地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本办法所称工程安全,包括中线干线工程设施安全、水质安全和调水运行安全。
第三条 穿跨邻接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同时应符合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
第四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是履行穿跨邻接项目全过程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水利部及中线干线工程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职责权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穿跨邻接项目管理行为的监管分为监督管理单位对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管,以及上一级监督管理单位对下一级监督管理单位的监管。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穿跨邻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穿跨邻接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对造成危害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的穿跨邻接项目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或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中线干线工程沿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线干线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等制度、规定的宣传教育。
(二)及时受理本辖区内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的穿跨邻接项目违规问题,必要时会同其他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危害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中线干线工程沿线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本级及二级管理机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二级及三级管理机构应加强沟通、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推动形成安全信息通报、问题查处督办等机制。
(四)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普法宣传、举报受理、查处违规问题、建立日常工作联系等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并及时公开穿跨邻接项目管理规定、技术要求和办事指南,并严格遵照实施。
(二)对穿跨邻接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报告及文件提出意见。
(三)与穿跨邻接项目建管单位签订建设和运行阶段的相关协议。
(四)加强穿跨邻接项目监测、检查等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危害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的行为,并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参加穿跨邻接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分类管理要求
第十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针对不同穿跨邻接项目,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在不同阶段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第十一条 跨越项目(含各类电力线路、管道、桥梁等),应预留中线干线工程日常运营维护、检修、技改及应急抢险的净空和必要安全距离,同时不应降低中线干线工程的防洪标准或者影响防汛抢险活动的开展。防坠落设施应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行,严格保证防坠落措施的可靠性能,避免跨越项目影响中线干线工程正常运行管理及水质安全。
第十二条 穿越项目,应优先选择对中线干线工程最小安全影响的部位穿越,避开不宜穿越的渠段或重要建筑物。穿越埋深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要求,穿越构造物进出口布置原则上不得影响中线干线工程日常运营维护、检修、技改及应急抢险。对于地下交通隧道、管廊等穿越项目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性复核。
第十三条 邻接项目,其安全距离应综合考虑中线干线工程的安全运行需要,满足技术要求。涉及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项目应满足相关国家技术要求、规范明确的安全距离和水质保障要求。在河道上下游中线干线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的邻接项目,其安全距离应综合考虑中线干线工程的防洪、工程安全运行需要并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穿跨邻接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情况时,能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对有关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相关方演练。
同时还应要求穿跨邻接项目建设及运营单位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向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中明确需要进行第三方安全监测的穿跨邻接项目及安全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穿跨邻接项目,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单独或联合穿跨邻接项目建设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监测单位实施安全监测。第三方安全监测单位应依据相关规程规范和有关要求,有效监测穿跨邻接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中线干线工程造成的影响,及时反馈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关键部位及重要监测数据成果信息,对超出预警值、数据异常的情况要及时按规定报告。
第四章 设计阶段管理
第十六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和要求:
(一)穿跨邻接项目的规划应满足南水北调工程规划要求,其实施和运用不得影响中线干线工程安全,不得降低中线干线工程标准和限制功能发挥。
(二)穿跨邻接项目设计方案应按照国家及行业、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对设计报告修改完善和落实专家审查意见提出明确要求。
(三)穿跨邻接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应在其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征求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未按程序征求意见的或有关规划设计成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不应出具同意建设穿跨邻接项目的意见。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明确穿跨邻接项目同意意见有效期。未能及时在有效期内实施或在实施前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要求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四)穿跨邻接项目规划和线路布置应尽量避开中线干线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无法避开的,应进行必要性论证。
(五)对可能影响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的穿跨邻接项目应要求进行安全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应全面分析穿跨邻接项目对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的各类影响,提出明确结论意见,涉及工程安全的关键影响指标或参数应有独立计算、复核或专门的评估,不得简单重复原设计报告的结论、数据。对不足以支撑安全影响评价结论意见的,应要求补充或重新开展相关工作。
可能影响汛期和冰期中线干线工程运行安全的穿跨邻接项目应对其实施时段提出限制性要求。
应当提出穿跨邻接项目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保障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的处置措施和要求。
(六)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对穿跨邻接强膨胀土、煤矿采空区等特殊渠段和放射性、易燃、易爆、化学腐蚀、污水管道(线)等特殊种类管线和设施,应制定专门技术要求,提出确保安全的限制性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同意建设穿跨邻接项目的,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前应报水利部备案,并对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一)穿跨邻接项目前期建设程序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核的意见。
(二)设计报告审核、修改完善并落实专家意见的情况。设计报告响应、采纳落实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意见的情况要有专门章节予以说明。
(三)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意见。
(四)穿跨邻接项目在建设阶段需要落实的关键事项。
(五)对穿跨邻接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维护、检修、事故应急,以及在运行阶段需要落实的其他关键事项。
(六)穿跨邻接项目超出设计使用年限后的处理措施。
(七)是否同意穿跨邻接项目实施的明确结论意见。
第五章 建设阶段管理
第十八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穿跨邻接项目建设阶段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要求穿跨邻接建设单位在进场施工前签订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括穿跨邻接建设单位确保安全的责任、措施以及开工、验收等管理流程、事故应急预案、违约责任追究、验收资料提供、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现场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要求穿跨邻接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中线干线工程运行管理和水质安全,必要时落实全封闭管理要求。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巡检,对危害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的行为立即制止并要求建设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落实前视情况要求暂停部分或全部施工。对拒不整改、强行施工的,除按协议规定相关条款处理违约责任外,还应及时向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参加穿跨邻接项目竣工验收,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同意穿跨邻接项目投入使用。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协议规定接收穿跨邻接项目全套设计文件、质量管理记录、验收工作报告、竣工图、验收鉴定书等验收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六章 运行阶段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穿跨邻接项目运行阶段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要求穿跨邻接项目运管单位在投入运行前签订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括穿跨邻接项目运管单位确保安全的责任、措施、运行应急预案、维护检修流程、穿跨邻接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处理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或要求穿跨邻接项目运管单位)应在适当位置设立醒目的穿跨邻接项目标识标牌,标明工程情况和运管单位联系人信息等并及时动态更新,便于日常管理和应急联系。
第二十四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穿跨邻接项目现场巡查巡检,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风险隐患。根据安全监管需要,穿跨邻接项目运行阶段应保留或增设必要的监测监控仪器,应及时分析数据,研判安全性状,必要时应要求穿跨邻接项目运管单位及时提供涉及安全的运行信息数据。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穿跨邻接项目运管单位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动态更新穿跨邻接项目工程信息和运行信息台账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查、认、改、罚”四个环节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
(二)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三)发现并确认问题。
(四)提出问题整改意见及责任追究建议。
(五)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
(六)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随机抽查、暗访、专项稽察等方式。对媒体曝光、信访举报、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反馈、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影响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穿跨邻接问题,及时按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执行。
第二十八条 穿跨邻接项目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编制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被监督检查单位履行穿跨邻接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及总体评价)、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及责任追究建议等内容。
第八章 问题认定
第二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并进行问题认定,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台账。监督检查单位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
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级别,问题级别划分见附件2。
第三十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论持异议的,可现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诉。
监督检查单位应依据申诉提出接受或拒绝申诉的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复核。
第九章 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必要时可同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印发整改意见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第三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监督检查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中线干线工程管理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及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相关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追究和对个人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4)。
对责任单位追究,是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构成违法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穿跨邻接项目造成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损毁、水质污染以及停水事故的,除按管理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要求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对个人责任追究,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职的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对出现问题较多的,根据具体情况还可对其上一级单位及领导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问题确认单
2:问题分类标准
3-1: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3-2: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4: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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