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函〔2020〕48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口腔医学中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口腔医学中心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482号
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北京大学:
为进一步优化优质医疗资源布局,构建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医学医疗服务能力,2017年我委启动国家医学中心规划设置工作。按照《“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以下简称《设置规划》)和《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照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和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我委决定在全国遴选适宜医院设置国家口腔医学中心。
2019年9月,我委收到《关于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申报国家口腔医学中心的请示》、《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申报国家口腔医学中心的请示》(川卫〔2019〕54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报送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建设方案的报告》(沪卫医〔2019〕43号)。经研究,根据《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我委决定分别以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为主体设置国家口腔医学中心、以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为主体设置国家口腔医学中心、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为主体设置国家口腔医学中心(上海),共同构成国家口腔医学中心,落实《设置规划》中国家医学中心相应职责任务,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模式,建立多中心协同工作机制,带动全国口腔医学领域建设与发展。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作为医学中心主体医院,负责医学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并投入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专门人员,确保医学中心按职责任务开展相关工作。你省(市)要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加大经费投入,给予政策支持,完善配套措施,推进医学中心建设工作可持续发展。我委负责对医学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下达专项任务和配套经费,每年对医学中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运行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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