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21〕1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信息库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15 02:04:09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信息库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要求,我委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了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将对核酸采样检测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息库的组织管理


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责任部门和管理员,负责本机构核酸采样检测人员信息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确定管理员,负责本省域内人员信息的复核等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负责信息库的日常运维、培训指导、技术支持等工作。

国家、省、市、县四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主管部门并开通账户,实现实时查阅、统计分析功能,为行政部门掌握辖区内核酸检测人力资源,及时调用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做好信息支撑。

二、明确人员范围和工作流程

(一)人员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第三方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采集、检测工作的医务人员,均应当纳入信息库管理。

(二)工作流程。核酸采样检测人员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网站(www.nccl.org.cn)“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信息库”,完成个人信息录入。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员初步审核后,提交省级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对已录入的人员信息或资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信息库内确认生成人员信息。

三、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管理

(一)录入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本机构的采样检测人员完成首次信息录入。自2021年2月11日起,各医疗卫生机构新增的采样检测人员应当于到岗1周内进行信息录入。

(二)信息更新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员应当根据本机构采样检测人员的入职、转岗、离职、退休等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库内人员状态。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及时做好复核确认。

(三)质量安全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临床检验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信息库管理,提高采样检测人员信息录入质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同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障数据安全。

信息库的具体操作使用说明请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网站www.nccl.org.cn查询。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

联系人:刘佳丽、董娜、杜雨轩

联系电话:010-58115055、58115065、652730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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